用车管理优选159句

1、其次,尽管公务用车管理服务中心岗位不是特别重要,但在公务员里面,它同样有很多晋升机会,在此中心走出的领导干部不胜枚举。

2、其中明确要求取消副部级以下领导干部用车,取消一般公务用车,并将普通公务出行社会化,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那么随着大量厅局级及以下官员使用的公务车走出政府机关大院,那些常年混迹于汽车市场的“车虫们”已经做好准备,迫不及待地从这场改革中寻找新的商机。除了公车拍卖之外,车辆鉴定评估、车辆报废等行业都将分享公车改革带来的“蛋糕”,同时,租赁公司纷纷开始竞标政府机关的车辆租赁服务采购项目。

3、第二十三条车辆在公务途中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在做好应急处理的同时,应迅速与办公室联系,决不允许任何知情不报或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

4、有前途。首先,不管工作怎么样,至少,公务用车管理服务中心是公务员岗位,这是很多大学生梦寐以求的工作,工作轻松,待遇还行,关键是稳定啊,铁饭碗。

5、第十六条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6、上述配备标准应当根据公务保障需要、汽车行业技术发展、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7、三、主车驾驶员负责妥善保管车辆行驶证、牌照及保险卡等,如有遗失,由主车驾驶员负责补办并承担相关费用;负责定时保养车辆,发现问题及时修复,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负责按期进行车辆年检和违章处理,如出现逾期未办理情况,相关费用由各二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和主车驾驶员各负担50%。公务车辆违章罚款、罚分由主车驾驶员承担,罚款一律不得由单位报账处理。

8、(四)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或者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的;

9、十、主车驾驶员或经批准备案的二级机构负责人驾驶公车须做到文明驾驶,遵守交通法规。严禁酒后开车等违规违法行为,因此产生的后果由驾驶人承担。

10、(四)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由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

11、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12、(八)违规处置公务用车的;

13、第十二条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统一组织实施公务用车集中采购。

14、第二十三条

15、(二)违反规定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的;

16、第六章附则:

17、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通报或者公示相关情况。

18、十三、二级机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损毁严重或出现被烧、被盗的,按照相应使用年限折旧,确定总的赔偿金额,再依据局《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分别追究责任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主车驾驶员的经济责任。

19、第二十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加强监督,降低运行成本。

20、第二十九条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公务用车由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21、第二十五条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2、车辆在公司期间应停放在公司指定的停车位,外出期间驾驶员应寻找合理的停车场所停放并保证车辆的安全;

23、十二、各二级机构公务车辆使用8年以上或行驶里程超过25万公里,或因重大交通事故毁损严重的,经局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申请更新。

24、第十四条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确因工作需要超出规定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必须报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

25、第十五条单位车辆实行定点维修保养,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26、每天出发前检查车辆。每天出发前,要对车辆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包括有无漏油漏水情况...

27、(一)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28、公务车辆管理办法

29、高速行驶爆胎所造成的交通事故是最频繁、危险性也是最高的,所以,在出行前,一定要检查一下...

30、用车前向局办公室报告登记,并向县公车办(设县财政局产权股,联系人卢军,电话13511118275)电话报告,经公车办同意后方可使用公车。救灾、抢险等应急用车来不及电话报告的,可另行补办手续。

31、党政机关应当推进公务用车服务平台建设。各地区应当结合实际,将各类公务用车纳入平台集中管理,采用信息化手段统筹调度、高效使用,鼓励通过社会化专业机构提高平台管理运行效率。

32、(六)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

33、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34、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

35、第二条单位车辆(含租赁车辆)由办公室统一协调和管理,并按车牌号建立车辆档案,对车辆原始资料和各项手续进行复印、登记管理。

36、第二十一条驾驶员要做到爱车、守纪、安全行车,注意节约。不允许病车上路,如有部件损坏和不安全因素隐患,要及时处理直至修复。对由于驾驶不善、保养不良造成车辆和人员损伤,驾驶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7、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

38、(一)违规核定公务用车编制的;

39、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各项规定,将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和经费预算执行等情况纳入内部审计、政务公开和政务诚信建设范围,接受社会监督。

40、一、公务用车使用原则

41、各民主党派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适用本办法。

42、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编制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43、特殊情况下,员工因私用车应填写《车辆使用申请表》,由部门分管领导签字,办公室审核,报城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批准后调动使用车辆,路途发生费用由用车人自行支付。

44、第四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45、第二十四条事故处理完毕,当事驾驶员应于其后三日内提交《事故经过报告》,附于办公室的《事故处理报告》后,一并呈报城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审阅。

46、第四条办公室负责车辆日常管理台帐的建立,记录车辆当月耗油、核定百公里耗油、行驶里程、保险情况、维修情况、年检情况、杂费情况等。

47、第一章总则

48、(七)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的;

49、本办法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50、第九条在参与车改范围外的单位其他人员,使用公务车辆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车辆由办公室统一调派。

51、(五)有其他未按规定履行管理监督职责行为的。

52、第三章配备和经费管理

53、第三条车辆的各种附带资料,如行车执照、保险卡、维修工具等均由各部长负责保管,不得遗失。

54、第二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55、第八条参与车改的公务人员临时到平度区域外的其它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按《关于印发〈平度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平财字〔2016〕93号)执行。

56、公司车辆原则上不用于单程30KM以内的短程外出(办理5000元以上的大额存取款、携带公司机要文件物品等其它特殊情况除外)

57、机动车辆由经理办公室统一管理,原则上由专人驾驶,遇特殊情况必须更换或替代驾驶员的,应由经理办公室批准。

58、为了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59、未经公司批准擅自用车,使用者按正常用车费用的5倍缴纳车费,另外对驾驶员每次罚款200元。

60、第十三条外出行车时,车辆如在签核的时间内不能及时返回,驾驶员应及时通知办公室。

61、第七条参与车改的市直机关公务人员临时到上述区域外的平度其它镇、街道、园区公务出行所发生的交通费、伙食费等按市财政局制定的市直党政机关公务人员下乡出差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62、“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改革公务用车制度”是基本方向,将对超标和超编公车进行集中整改和清理。

63、一、局属二级机构车辆由局统一管理,服从局统一调度使用。考虑各二级机构工作的机动性,由局授权各二级机构主要负责人直接管理,二级机构主要负责人为车辆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其他干职工有权监督本单位车辆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64、一般是办公室车辆管理员

65、(九)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

66、驾驶员出车前必须认真做好车辆检查,车容整洁、车况良好、部件齐全、制动有效,不允许病车上路。如有部件损坏和不安全因素隐患,应及时处理直至修复,确保安全运输。

67、六、建立节假日使用公车报告制度。节假日期间以及其他非工作时间,原则上公车停驶,并停放指定车位。局机关公车和各交管所回县城公车统一停放局机关大院,县城范围各二级机构公车停放在各单位停车坪(库)。节假日确因工作需要使用公车的单位,其工作人员在使用公车期间必须一律着制式服装,且必须按如下程序办理:

68、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产权注册登记所有人应当为本机关法人,不得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

69、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70、(二)违规审批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71、(一)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72、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小型客车、中型客车、大型客车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2—2014《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界定。

73、出车完毕,单位所有车辆应停放在单位所在地指定停车场。双休日、节假日车辆钥匙上交各部制定人员;确需公务用车,经部长批准后使用。

74、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统计汇总本地区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

75、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7年12月5日起施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1年1月6日印发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76、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77、第十九条办公室与加油站建立成品油记卡销售协作关系,实行加油卡专人管理制度,统一采购汽车油料,驾驶员持加油卡到加油站加油前,在加油记录本上记录当前车辆里程、油卡钱数;加油后,登记加油卡剩余钱数。

78、《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79、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公务用车管理问题线索,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80、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

81、第十一条财政部门会同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统筹安排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列入党政机关部门预算。

82、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工作需要,按照程序报批后,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越野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83、第五条参与车辆改革范围人员,包括在编在岗的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和机关工勤编制人员,取消一般公务用车,城区或规定区域内普通公务出行方式由公务人员自行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

84、第二十六条党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85、(二)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86、(一)公务用车的使用遵循“合规、必需、节约”原则,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和市财政核定的经费额度内使用。

87、车辆的年检、保养、清洁、停放以及办理保险等车务手续由驾驶员负责办理。

88、第六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89、第二十一条

90、八、局对各二级机构公务车辆实行维修补助费用包干制,具体补助标准为:3年以下车辆1000元/台.年;3年以上4年以下车辆1500元/台.年;4年以上5年以下车辆2000元/台.年;5年以上6年以下车辆2500元/台.年;6年以上车辆3000元/台.年。不足部分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91、(四)违规安排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的;

92、第二十四条

93、严防疲劳驾驶。长途驾驶,首先应该避免疲劳驾驶。疲劳驾驶是造成意外的主要原因之一。有副驾驶...

94、第十一条单位车辆因公务出平度以外,应至少提前一天提出申请,填写《车辆使用申请表》(附件1),由提出车辆使用需求的部门负责人签字后送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95、第六条参与车改的市直机关公务人员在中心城区范围内(东至白沙河、西至秦皇河、南至泽河、北至荣潍高速)公务出行,不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96、为保障办机关公务用车使用规范、有序,根据《浙江舟山群岛新区(舟山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舟委办发〔2016〕52号)和《舟山市市级机关公务用车集中保障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办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97、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98、四、车辆购置、保险、加油、维修分别实行政府采购、定

99、第二章用车规定

100、第十条车辆由各部具体使用管理,驾驶人员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车辆与人身安全,车辆使用情况各部要安排专人做好登记,产生的违章罚款、扣分由驾驶人员自行承担。

101、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按照本办法的原则管理。

102、第三章维修保养及费用报销规定

103、党政机关应当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

104、五、建立公务车辆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严格登记和公示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公务用车执行回单位停放制度;非工作时间,除值班车辆或应急工作备用车辆外,其它公务用车一律定点停放;不得将公务用车停放在酒吧、歌舞厅、洗浴中心、旅游景点等休闲娱乐场所;建立出车单备查制度,车辆出县出车及值班日用车由主车驾驶员带出车单备查。

105、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

106、第二十二条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107、第二章编制和标准管理;

108、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与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交换公务用车注册登记信息、使用状态等情况。

109、第十二条公务用车一律不准接送上下班,严禁公车私用。一切与公务无关的用车均属公车私用。一经发现并查实违规用车,按照公车管理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10、十一、按照责权一致原则和节奖超罚制度,主车驾驶员应享受相关待遇,其待遇标准由各二级机构根据工作实际参照县、局相关规定制定具体细则,经费由各二级机构自行负责。

111、第十九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台账,加强相关证照档案的保存和管理。

112、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113、(三)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114、在收假上班后第一时间向县公车办报送补办书面报告手续。

115、根据职责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116、第八条严格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定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

117、第十条财政部门根据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统筹安排购置经费,列入公务用车主管部门预算。

118、员工远程外出(单程30KM以上)应合理安排出行时间,以保证效率、节省时间、减少费用为原则,首选地铁、轻轨等公共交通工具。在公交线路确实不畅,且时间确实紧急的情况下,经部门经理(含)以上领导批准,方可使用公司车辆,并在使用后由驾驶员立即填写。

119、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统计汇总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

120、第二十二条严禁出私车或未经允许将车借给他人使用,违者将视情节给予当事人相应处罚。造成违法、违规事故的,由驾驶员负全部责任。

121、凡修理厂不按《车辆维修审批表》中所列项目保养修理的费用,不予报销。

122、第二十条日常的停车费、过桥费等杂费凭票据实报销。车辆因出差而发生的停车费、过桥费、高速公路费等,凭《车辆使用申请表》经办公室批准后方可报销。

123、遇交通事故或车辆被损坏、被盗窃的,应及时报警并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到场解决。

124、严格公务用车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登记和公示制度。严格执行回单位或者其他指定地点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125、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126、车辆使用规定:

127、第十八条党政机关应当推进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公务用车应当统一标识。

128、第十五条

129、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130、第一条为加强单位内部车辆管理,确保行车安全,提高使用效率,节约经费开支,特制定本办法。

131、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

132、点保险、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制度,车辆单次维修金额1000元以上须向局办公室申报,未按规定执行的,局财务一律不予报账。保险费由局办公室统一缴纳后再在各二级机构经费中扣除。

13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信息化水平。

134、业务用车是指事业单位用于办理公务、调研督导、机要通信、开会学习等履行业务活动的机动车辆。事业单位业务用坚持集中管理,统一调度,节能高效和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严禁业务用车对外出租出借,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严禁业务用车办理私事。

135、(三)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

136、第五章监督问责

137、第二十五条由于驾驶员个人原因造成事故的,责任由驾驶员承担。

138、第十七条车辆维修保养由驾驶员提出,填写《车辆维修审批表》(附件2),报办公室审查批准。

139、第十六条驾驶员应对所驾驶车辆的保养手册熟读详记,定期进行例行保养。

140、放假前1天将值班人员、车辆安排表报局办公室备案。

141、(三)违规审批未到年限更新公务用车的;

142、第九条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标准和现状,编制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

143、第一章总则;

144、公务用车按照规定更新后,可以采取拍卖、厂家回收、报废等方式规范处置旧车。处置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145、驾驶员应随时保持车辆内外清洁干净,并注意车辆运行状况,防范车辆备件失窃或损坏。在保证车辆正常运行的前提下,注意节省油耗及维保等费用。

146、第十三条党政机关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

147、二、各二级机构车辆必须严格执行主车驾驶员制度,各车配备一名主车驾驶员,非经主要负责人同意,不得交由其他人员驾驶。二级机构主要负责人确因特殊情况需要驾驶公务用车的,必须持本人相应的驾驶证照,经二级机构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并签署意见,报局监察室备案。

148、第四章驾驶员管理及事故处理规定

149、第十四条单位集体活动时,车辆由办公室统一调配。

150、第十七条

151、公司车辆一般不外借。

152、七、严禁公车私用。公职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使用公务用车为家属、子女及其配偶、亲友提供便利;不准使用公务用车参与操办婚丧喜庆、休闲旅游、探亲访友、迎来送往等私人活动,不准将公务用车出借他人私用。

153、(五)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的;

154、第四章使用和处置管理

155、及时加油。跑长途前要将车加满油,途中当油量少于一半时就该到途经的大油站加油了,不要等燃油...

156、第十八条车辆维保厂家所提供的维修项目明细应与《车辆维修审批表》相符,驾驶员对所维修项目进行确认签字并报办公室审查核对后方可报销。

157、第七条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158、九、公务车辆主车驾驶员因私出车或擅自将车交由他人驾驶而发生事故的,除保险公司理赔部分外,由主车驾驶员承担其余所有经济损失,并追究有关当事人和单位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159、十四、二级机构车辆被盗或因事故导致报废的,必须在相关责任人履行经济赔偿责任后,方予增补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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