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雍正十三年十二月十九,谕刑部。曾静、张熙,悖乱凶顽,大逆不道。我皇考世宗宪皇帝,圣度如天,以其谤议,止及圣躬,贷其殊死。并有“将来子孙,不得追究诛戮”的谕旨。然在皇考当日,或可姑容;而在朕今日,断难曲宥。前后办理虽有不同,而衷诸天理人情之至当,则未尝不一;况亿万臣民所切骨愤恨,欲速正典刑。于今日者,朕又何能拂人心之公恶乎?曾静、张熙著照法司所拟,凌迟处死。
【译文】
雍正十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下谕旨给刑部。曾静、张熙,悖乱凶顽,大逆不道。我父皇世宗宪皇帝,圣人的度量如天一样大,以为他们的诽谤只限于皇上一身,而免去他们死罪。并且写了“将来朕的子孙,都不准追究这事而对他们实行杀戮”
的谕旨。然而,在父皇在世的时候,或者可以对他们宽容;而在朕即位的今天,则断难宽恕他们。这样前后处理办法虽然不一致,但是从天理人情上的恰当上来讲,并没有什么不一致的地方。况且全国亿万臣民,对他们都恨之入骨,想早点对他们明正典刑。从今天来讲,朕又怎能违背人心中的公愤呢!所以对曾静、张熙,应当按照司法机关拟定的刑罚,把曾静和张熙凌迟处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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