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著師貞,「書」稱克詰;武備之道,當與文治並崇。國家偃武修文,德威遐播:墩臺壁壘,鞏磐石於千年;貔虎熊羆,靖風煙於萬里。凡以固疆圉、輯民人,薄海內外有備無患矣。而以臺灣為東南數省藩籬,規制尤宜嚴密:更班撥戍,賞賚頻加;水陸戎軍,屯雲集鷁。其所以講習於無事之時、防範於太平之日者,制稱盛焉。豈曰山海敉寧,遽謂兵不必備哉!志兵制。
康熙六十年,兵部奏准:『澎湖係臺灣咽喉緊要適中之地,移臺灣總兵駐澎湖,陸路改設副將』。金門總兵黃英奏言:『澎湖為臺灣之門戶,今將臺灣總兵移改澎湖,臺灣設立副將,與水師彼此接應;遙度形勢盡善之謀,無大於此』。巡臺御史黃叔璥摺奏略云:『臣閱地勢輕重,澎湖雖稱三十六島居於臺、廈之中,究皆一坏之土,錯落彈丸。除媽宮、八罩略有人煙,餘悉冷落荒嶼。原設副將,儘堪防守。茲臺灣南北延袤二千餘里,村莊、番社、閭井,戶口不下百餘萬。叢山深林,最易藏奸,非總兵不足以資彈壓。況安平水師及南、北路副、參各員,與臺灣副將職位不相上下,有事勢必各懷己見,非如總兵可行調度。今若將總兵設在澎湖與臺灣懸隔,往來船隻俱候風時;臺灣水、陸各營倘有緊急事機,不能朝發夕至。是澎湖固臺灣之門戶,而臺灣實澎湖之腹心,形勢重於澎湖,關係沿海各省要害。請將總兵仍設臺灣,庶得居重馭輕之道,以造海宇無疆之福』。時水師提督姚堂亦疏陳請,得奉俞允,仍照舊制駐劄。
雍正十一年,福建總督郝玉麟等會奏,為敬陳臺灣善後事宜等事;經部議覆,奉旨『依議。欽此』欽遵。『查府治為全臺心腹,原設兵丁,實在不敷。府治准添設城守一營,參將一員、守備二員、千總二員、把總四員、兵一千名。內將六百七十名分防鎮標南、北兩路之舊社各汛,更三百三十名留防府庫、倉獄等項。其鎮標原撥南、北路之大灣等塘兵五十八名,亦改歸各路派撥;而鎮標三營之兵全數撤回府治,以資彈壓。至南路地方廣闊、民居稠密,原設各汛不足以資防範,將駐劄山豬毛口之守備改為下淡水都司僉書,再添設千總一員、把總二員、兵五百名,合原額設兵共一千五百名。內都司一員、把總一員、兵三百名駐劄山豬毛口,堵截生番兼防阿里港等汛;千總一員帶兵一百五十名防守萬丹。劃定淡水溪為界,溪西屬千、把汛地,溪東歸都司管轄;而都司仍聽南路營參將管轄。以參將一員、千總一員、把總一員配兵五百名仍駐鳳山縣治,守備一員、把總一員配兵二百五十名仍駐鳳彈,分防下埤頭等處。其千總一員、把總二員、兵二百五十名分汛防守遊巡,南路地方得以聲援聯絡。又北路地方番社眾多,稽察宜嚴,官兵分防不足以資防範,參將准其改為副將。再添設都司一員、守備一員、千總四員、把總八員、兵一千二百八十名,合原額設共二千四百名,分為中、左、右三營。以都司為中軍,原設守備與添設守備分左、右二營。以左營守備一員、把總二員、兵四百五十名駐劄諸羅縣治,千總一員帶兵一百名分防斗六門等汛,把總一員帶兵五十名分防竹腳寮及南北投等處。其笨港、鹽水港二汛改歸陸路,以千總一員帶兵一百五十名分防笨港,把總一員帶兵六十名分防鹽水港。將原防臺協水師兵丁撤回,其海口砲臺水汛仍歸臺協管轄。副將帶領千總一員、把總三員、兵五百四十名駐剳彰化縣治,以中營都司一員、把總一員帶兵二百五十名駐劄貓霧捒,千總一員帶兵一百名分防蓬山等汛,仍不時在各汛遊巡。右營守備千總一員、把總二員、兵五百名與同知同駐竹塹,彈壓中港、後壟等處,令各千、把總帶兵分防其淡水營。以上俱歸上淡水營管轄,照舊撥兵防守。再,安平地方,潮水易長,土鬆難築砲臺;倣照鹿耳門之式,設立砲架七座,以資捍衛。城內酌量起蓋倉廒,貯粟三萬石,交與該營收管;每年礱米給兵,以免赴府支領之勞。撥給護衛道員兵二十四名,知府撥兵二十名,臺同知撥兵十五名,淡同知撥兵二十四名,臺、鳳、諸、彰四縣各撥兵二十名,並令查緝匪盜、賭博。其撥給兵丁,各撥管隊一名管領,聽候操演差遣,三月一換。如各兵技勇精熟,該管武員一體拔用;倘有生事不法,即聽文員究處。至移駐羅漢門、笨港縣丞二員,各給民壯八名;巡檢四員,各給民壯四名;縣丞移駐萬丹,一體撥給。計留民壯四十名,其餘裁革。合計道、府、同知、知縣、縣丞、巡檢共革退民壯五百三十六名;除貓霧捒、竹塹兩處巡檢民壯共一百二十名撥給草地不計外,共節省工食銀二千九百二十七兩、共米二百一十六石。又,臺灣一陸共兵一萬二千六百餘名,較之內地總兵所轄,官兵既多;而臺地幅鎮統計水■〈巾肙〉遼闊,澎湖又隔大洋,其總兵若非稍異內地,未足揚威海外。除一切營寨仍照舊例外,應將該總兵照山西、陝西沿邊之例,改為掛印總兵,將關防給用方印,以重聲威。此臺灣營制更定之由也』。
臺灣鎮標中、左、右三營:掛印總兵官一員,駐劄臺灣府城內。
中營:中軍遊擊一員、守備一員、千總二員、把總四員、步戰守兵九百一十名(內地按班撥戍,餉有定額),駐防臺灣府中路口。
左營:遊擊一員、守備一員、千總二員(內一員,雍正十一年添設)、把總四員(內一員,雍正十一年添設)、步戰守兵九百三十名,駐防臺灣府北路口。
右營:遊擊一員、守備一員、千總二員、把總四員、步戰守兵九百三十名,駐防臺灣府南路口。
臺灣城守營左、右二軍(雍正十一年添設):參將一員,駐防臺灣府城。
左軍:守備一員、千總一員、把總二員、步戰守兵五百名(內地按班撥戍,餉有定額)。
一、駐防臺灣府治把總一員、兵一百四十名。
一、駐防崗山汛兼轄山頭、山腰、山尾、狗■〈勹外云内〉崑、南安店等塘守備一員、把總一員、兵一百八十名。
一、分防羅漢門汛兼轄猴洞口汛千總一員、兵八十名。
一、撥防康蓬林汛、大湖、半路竹等塘兵五十名。
一、撥防鹽水埔汛、港崗、角帶圍、瀨口、塗墼埕等塘兵五十名。
右軍:守備一員、千總一員、把總二員、步戰守兵五百名(內地按班撥戍,餉有定額)。
一、駐防臺灣府治千總一員、兵一百九十名。
一、駐防下加冬汛兼轄哆囉嘓汛、烏山頭、八槳溪、急水溪、鐵線橋等塘守備一員、把總一員、兵一百三十三名。
一、撥防佳里興汛、茅港尾、水堀頭、茇仔林等塘兵二十七名。
一、分防加溜灣汛兼轄溪邊、木柵、柴頭港、水仔尾等塘把總一員、兵五十名。
一、撥防大穆降汛蔦松、小橋等塘兵五十名。
一、撥防舊社汛大灣、嵌下等塘兵五十名。
南路營:參將一員、都司一員(雍正十一年添設)、守備一員、千總三員(內一員,雍正十一年添設)、把總六員(內二員,雍正十一年添設)、步戰守兵原額、新添共一千五百名(內地按班撥戍,餉有定額。原一千名,雍正十一年添五百名)。
一、駐防鳳山縣汛參將一員、千總一員、把總一員、兵五百名。
一、駐劄鳳彈分防下埤頭等汛守備一員、把總一員、兵二百五十名。
一、分防下淡水駐劄山豬毛口堵截生番兼防阿里港等汛都司一員、把總一員、兵三百名。
一、分防新園等汛千總一員、兵一百五十名。
一、防守萬丹等汛把總一員、兵五十名。
一、分汛防守遊巡南路地方千總一員、把總二員、兵二百五十名。
北路營(原一營,雍正十一年分中、左、右三營):副將一員(雍正十一年改設)。中軍:都司一員、守備二員、千總六員(內四員,雍正十一年添設)、把總十二員(內八員,雍正十一年添設)、步戰守兵原額、新添共二千四百名(內地按班撥戍,餉有定額。原一千一百二十名,雍正十一年添一千二百八十名)。
一、駐劄彰化縣治副將一員、都司一員、把總三員、兵五百四十名。
一、駐劄貓霧捒汛千總一員、兵一百六十五名。
一、分防南、北投汛千總一員、兵八十五名。
一、分防蓬山等汛兼遊巡牛罵、沙轆、大肚等處把總一員、兵一百名。
一、駐劄諸羅縣治左營守備一員、把總二員、兵四百七十名。
一、分防斗六門等汛千總一員、兵一百名。
一、分防石榴班汛把總一員、兵三十名。
一、分防笨港汛千總一員、兵一百五十名。
一、分防鹽水港把總一員、兵六十名。
一、駐劄竹塹右營守備一員、千總一員、把總二員、兵五百名。
一、分防中港把總一員、兵五十名。
一、分防後壟千總一員、兵一百名。
一、分防南崁、淡水等汛把總一員、兵五十名。
淡水營:都司一員、千總一員、把總二員(內一員,雍正十一年添設)、步戰守兵共五百名(內地按班撥戍,餉有定額)、戰船六隻(波一、波二、波三、波四、定七、定八)。
一、駐防淡水港都司一員、千總一員、兵二百九十名、戰船四只。
一、分防砲臺汛兼轄港北、小雞籠等塘把總一員、兵五十名。
一、分防大雞籠城兼轄大雞籠港、金包裏塘把總一員、兵一百六十名、戰船二只。
臺灣水師協鎮標中、左、右三營:副將一員,駐劄安平鎮汛。
中營:遊擊一員、守備一員、千總二員、把總四員、步戰守兵八百五十名(內地按班撥戍,餉有定額)、戰船一十九只(平一、平二、平三、平四、平五、平六、平七、平八、平九、平十、平十一、平十二、平十三、平十四、平十五、平十六、平十七、平十八、波七)、砲架八座、煙墩七座。
一、隨防安平鎮兵四十名。
一、分防內海安平鎮汛千總一員、把總一員、兵八十五名、戰船七只。
一、輪防內海鹿耳門汛守備一員、把總一員、兵一百五十名、戰船三只、砲架八座。
一、分防內海鹽水港汛把總一員、兵一百二十名。
一、分防外海蚊港汛兼轄外海北門嶼、馬沙溝、青鯤身等汛千總一員、兵九十五名、戰船二只、砲臺四座、煙燉六座。
一、分防外海大港汛兼轄外海鯤身頭、蟯港等汛把總一員、兵六十名、戰船一只、砲臺三座、煙墩五座。
一、撥隨副將出洋總巡兵九十名、戰船二只。
一、分巡鹿耳門外中路洋面遊擊一員、兵一百六十名、戰船四只。
一、貼防北路營半線汛兵五十名。
左營:遊擊一員、守備一員、千總二員(內一員,雍正十一年添設)、把總三員(內一員,十一年添設)、步戰守兵八百名(內地按班撥戍,餉有定額)、戰船一十八只(定一、定二、定三、定四、定五、定六、定九、定十、定十一、定十二、定十三、定十四、定十五、定十六、定十七、定十八、波五、波六)、砲架八座、砲臺七座、煙墩十一座。
一、駐防安平鎮汛遊擊一員、千總一員、兵一百名、戰船六只。
一、隨防安平鎮城兵七十名。
一、分防內海安平鎮汛兼轄內海水城海口千總一員、兵一百三十名、戰船七只。
一、分防內海笨港汛守備一員、把總一員、兵二百三十名、戰船三只、砲臺一座、煙墩一座。
一、撥防內海猴樹港汛併海豐港砲臺兵十名、砲臺一座、煙墩一座。
一、分防內海三林港汛兼轄三林港砲臺把總一員、兵五十名、戰船一只、砲臺一座、煙墩一座。
一、分防內海鹿仔港汛兼轄鹿仔港砲臺把總一員、兵九十名、戰船二只、砲臺一座、煙墩一座。
一、撥隨副將出洋總巡遊擊一員、兵四十名、戰船一只。
一、撥巡本汛洋面兵一百八十名、戰船四只。
右營:遊擊一員、守備一員、千總二員、把總三員(內一員,雍正十一年添設)、步戰守兵八百五十名(內地按班撥戍,餉有定額)、戰船一十九只(澄一、澄二、澄三、澄四、澄五、澄六、澄七、澄八、澄九、澄十、澄十一、澄十二、澄十三、澄十四、澄十五、澄十六、澄十七、澄十八、波八)、砲架七座、砲臺五座、煙墩二十一座。
一、駐防安平鎮汛遊擊一員、千總一員、兵一百名、戰船六只。
一、隨防安平鎮城把總一員、兵七十名。
一、輪防內海鹿耳門汛把總一員、兵一百五十名、戰船三只、砲架七座。
一、分防外海打狗汛兼轄岐後、萬丹、西溪、東港、淡水港、茄藤港、放■〈糸索〉、大昆麓等汛把總一員、兵一百三十名、戰船二只、砲臺五座、煙墩十一座。
一、分防打狗、岐後、西溪、東港、淡水港汛洋面千總一員、兵一百二十名、戰船三只。
一、撥隨本標左營遊擊出洋總巡兵五十名、戰船一只。
一、分巡本汛洋面守備一員、兵一百八十名、戰船四只。
一、貼防北路營半線汛兵五十名。
澎湖水師協鎮標左、右二營:副將一員,駐劄澎湖。
左營:遊擊一員、守備一員、千總二員、把總四員、步戰守兵一千名(內地按班撥戍,餉有定額)、戰船一十八只(綏一、綏二、綏三、綏四、綏五、綏六、綏七、綏八、綏九、綏十、綏十一、綏十二、綏十三、綏十四、綏十五、綏十六、綏十七、綏十八)、砲臺六座、煙墩六座:
一、駐防內海媽宮汛遊擊一員、千總一員、把總二員、兵二百二十七名、戰船七只。
一、輪防媽宮澳、新城內海港口把總一員、兵二十八名。
一、撥防內海媽宮澳、新城、東港並港口兵七十八名、戰船一只、砲臺一座。
一、分防外海八罩汛兼轄外海八罩、挽門、水垵、將軍澳等汛並將軍澳砲臺把總一員、兵二百八十四名、戰船二只、砲臺三座、煙墩三座。
一、分防外海蒔里汛兼轄雙頭跨、風櫃尾、文良港、■〈句上黽下〉黽港等汛千總一員、兵一百三十五名、戰船二只、砲臺二座、煙墩三座。
一、撥隨副將出洋總巡兵一百一名、戰船二只。
一、分巡八罩洋面守備一員、兵一百四十七名、戰船四只。
右營:遊擊一員、守備一員、千總二員、把總四員、步戰守兵一千名(內地按班撥戍,餉有定額)、戰船一十八只(寧一、寧二、寧三、寧四、寧五、寧六、寧七、寧八、寧九、寧十、寧十一、寧十二、寧十三、寧十四、寧十五、寧十六、寧十七、寧十八)、砲臺四座、煙墩六座:
一、駐防內海媽宮汛遊擊一員、千總一員、把總二員、兵三百三十三名、戰船九只。
一、撥防媽祖澳、新城並內海新城、西港兵五十六名。
一、分防內海媽祖澳港口把總一員、兵五十名、戰船一只。
一、分巡外海西嶼頭、內外塹兼轄竹篙灣、緝馬灣、小門等汛把總一員、兵一百七十三名、戰船一只、砲臺三座、煙墩五座。
一、分巡外海大北山、瓦峒港、赤崁澳、通梁港等汛千總一員、兵一百名、戰船一只、煙墩一座。
一、撥隨副將出洋總巡兵九十名、戰船二只。
一、分巡西嶼頭洋面守備一員、兵一百九十八名、戰船四只。
武職大小共一百一十二員、戰守兵一萬二千六百七十名、戰船九十八只。
(附)船政
·(附)船政
修造哨船工料:
大吉木(長七丈餘,圍五尺餘)、中吉木(長六丈餘,圍四尺餘)、浮溪木(長五丈餘,圍三尺餘。俱杉木名)、高洋本(杉木之略小者)、龍骨(每船頭、尾、中共三節,長短配桅之丈尺。係松木所製)、大桅(趕繒長八丈五六尺、圍七八尺,蓬艍長六七尺、圍五六尺不等,按船之長短配用)、頭桅(趕繒長六丈餘、圍四尺八九寸,篷艍內有改造加長、加闊,桅長五丈餘、圍三尺七八寸,俱照船身長短配用)、大櫓、小櫓、松板、棕(為繩索之用。每船大小繩索九十餘條;其椗索二條,長四十四五丈、圍八九寸,重八九百斤不等)、苓竹、檺榜(幫大桅)、連轉木(杉木中段)、松筒(松木中段)。以上各項,產自省城;委員採辦,僱船運廈轉運赴臺。風信靡常,難以計日。
鐵釘、茅鐵、桐油、山城板、網紗、櫆藤、尾樓燈、旗布、顏料、鑼鼓、大小風篷、無底陞、桅餅、漿。以上各項,產自漳州;耑人採買,自漳運廈轉運赴臺。零星搭船,亦視風信。
樑頭、樑座、桅座、含檀、鹿耳、斗蓋、上金、下金、頭尾禁水、頭尾八字極、杠罩、彎極、直極、繚牛、尾穿樑、大轉水、車耳下株、屈手極、通樑、托浪板、門枋、樟枋(以上俱樟木所製)、厚力板、軟箸、馬面(雜木所製)、椗、舵(俱相思木所製)。以上各項,雖產臺屬,地近生番,深山溪澗,輓運維艱,出水路遙,工力繁費。絞排配船,轉運赴郡,經時累月,亦難克期。
黃麻、水藤、鐵炭、灰粉:每年新出之時或天晴農隙,預為購覓多買積貯以備用焉。
「臺海使槎錄」云:臺、澎各標營船,初俱分派通省內地廳員修造。康熙三十四年,改歸內地州、縣;其尚可修整而不堪駕駛者,內地之員辦運工料赴臺興修。迨按糧議派,臺屬三縣亦分修數只。此非偏庇臺屬,以內地各廠員多力分,工料俱便,不煩運載,可以克期報竣。後定在近道、府監修。統計閩省船隻勻派通省道、府,乃將臺、澎九十八船內派臺灣道、府各十八只,餘俱派入內地。既而仍歸內地修造,惟未至朽爛而不堪駕駛者留臺修補。至康熙四十四、五年間,仍俱改歸臺屬,而派府船數倍於道;然令其與福府分修,議於部價津貼運費外,每船捐貼百五十金。續交鹽糧廳代修其半,道、鎮、協、營、廳、縣共襄厥事。迨後專責知府,並將道船亦歸於府。雍正三年,兩江總督查弼納題請設立總廠,通達江湖百貨,聚集鳩工辦料,均屬省便。每年派道員監督領銀修造,再派副將或參將一員公同監視,務節浮費,均歸實用。部價不敷銀兩,歷來州、縣協貼,仍應照舊。嗣經九卿議行,復經督院滿保會題,臺、澎戰船九十八只於臺灣設廠,委令臺道、臺協監督修造。於是各船盡歸臺廠,而道、協之責任獨重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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