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异政录》:莱州阎澜与柳某善,有腹婚之约。及诞,阎得男子曰自珍,柳得女曰鸾英,遂结夙契。柳登进士,仕至布政,而澜止由贡得教职以死,家贪不能娶。柳欲背盟,鸾英泣告其母曰:“身虽未往,心已相诺。他图之事,有死而已。”
母白于父,父佯应之而未许。鸾英度父终渝此盟,乃密恳邻媪,往告自珍曰:“有私蓄,诸君以某日至后圃挟归,姻事可成。迟则为他人先矣。”自珍闻之,喜不自抑,遂与其师之子刘江、刘海具言其故。江、海密计,设酒贺珍,醉之于学舍。兄弟如期诣柳氏。鸾英依圃门而望,时天将暮,便以付之。而小婢识非阎生,曰:“此刘氏子也。”鸾英亦觉其异,骂之曰:“狗奴何以诈取我财!速还则已,不然,当告官治汝。”江、海恐事泄,遂杀鸾英及婢而去。
自珍夜半醉醒,自悔失约,急起,走诣柳氏圃门。时月色黑,直入圃中,践血尸而踬,嗅之,腥气。惧而归,衣皆沾血,不敢以告家人。达曙,柳氏觉女被杀,而不知主名。官为遍讯,及邻媪,遂首女结约事,逮自珍至,血衣尚在,一词不容辨,论死。会御史许公进巡至此,夜梦一无首女子泣曰:“妾柳鸾英也,身为贼刘江、刘海所杀,反坐吾夫。幸公哀辨此狱,妾死不朽矣。”因忽惊觉。
达曙,召自珍密问之,自珍具述江、海留饮事。公伪为见鬼自述之状,即捕二凶讯之,叩头款服,诛于市。遂释自珍。为女建坊曰“贞节”以表之。珍后登乡荐。时人为之作传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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