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氏子,聘钱氏女。亲迎之日,鱼轩至门,得二女自轩中出,声音、笑貌,服饰无纤毫差异,彼此互相争辨。
其家惊怪,亟召其母家。既至,二女皆泣,就母怀与兄弟通款,皆曰:“请除妖妄。”母家亦竟莫能辨。因令各诉母家事,纤悉皆知。其母曰:“吾女左足跟有小黑点。”就验,则皆有之。复各验左臂红印,印亦宛然。以于手足箕斗,无不符契。或私谓曰:“是妖怪所为,形声之间何难尽肖彼必为淫媚而来。若于床第间试之,则或庄或谑,或淫或贞,真伪立见矣。”郭氏子挟二女就寝,观其所为,亦竟莫能辨。
试验之法殆穷,母忽心设一策,命立机于地,约曰:“能超过者,为吾女,不能者,杀之。”四掣剑以俟。一女惶惑无策,涕泣自陈。一女闻言,即跃而过,因前砍之,应手而灭。盖深闺弱女,步履艰难,安能跃机而过哉?其跃者之非女明奂。此妖不及思,而为人所卖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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