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国公民出境人数的不断增多,中国领事保护与服务工作的重要性逐渐提升。应读者要求,我们开辟“领事服务”栏目,陆续刊出领事保护与服务的相关知识与常见问题解答。欢迎读者来信来电询问,我们将尽快给予解答。
1991年8月,司法部、建设部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中强调:委托人可在其住所地公证机构申请办理房产委托书(包括遗嘱、赠与书)等单方法律行为的公证,其他房产公证事项应在房产所在地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在目前的中国领事实践中,海外中国公民办理的房产委托书公证种类如下:
(一)购买房产委托书公证
购买房产委托书公证,主要用于旅居海外的中国公民依法委托其居住在中国内地亲友在中国内地购置城市私有房产。依据2001年8月发布的经过修正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12条、第13条规定:“权利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权利人申请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单位或者相关人的有效证件。代理人申请登记时,除向登记机关交验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外,还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权利人的书面委托书”。
委托购买私有房产的已婚当事人,若双方均在国外,应依法共同向中国领事公证人(见“名词解释”)申请办理委托书公证。因为《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11条第2、3、4款规定:“权利人为自然人的,应当使用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由权利人和他项权利人共同申请。”
(二)代管房屋委托书公证
代管房屋委托书公证,主要用于旅居海外的中国公民依法委托其居住在中国内地亲友代管其在中国内地的私有房屋(包括日常管理和装饰装修等)。1983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5章“代管”第23条规定:“城市私有房屋所有人因不在房屋所在地或其他原因不能管理其房屋时,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代为管理。代理人须按照代理权限行使代理权并履行应尽的义务。”2002年3月建设部发布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14条第6款规定:“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须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须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三)出租或出售房屋委托书公证
出租或者出售房屋委托书公证,主要用于旅居海外的中国公民依法委托其居住在中国内地亲友出租或出售其在中国内地的私有房屋。《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3章“买卖”第10条、第11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出卖租出房屋,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第4章“租赁”第15条规定:“租赁城市私有房屋,须由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报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备案。”
(四)继承房产委托书公证
继承房产委托书公证,主要用于旅居海外的中国公民依法委托其居住在中国内地亲友办理继承其在中国内地城市私有房产份额的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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