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公租房申请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1.城镇低收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2.家庭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
3.家庭成员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等婚姻状况证明;
4.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自申请之日起近6个月保障金上卡银行流水记录,或者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证明;
5.户籍地居委会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住房困难情况证明等。
(二)初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对辖区内的申请人家庭户籍与人口、住房、收入等情况进行入户调查核实,组织召开社区民主听证会议,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5日。群众无异议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三)复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20日内,组织国土所、民政办、派出所等对申请人家庭户籍与人口、住房、收入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入户复核,召开专题会议集体审查,提出复审意见并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公示无异议或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报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四)终审。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复审材料之日起30日内,会同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工商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秀山分中心等单位,按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职责,开展多部门数据核查比对,完成申请人家庭住房和收入认定,提出终审意见。
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在县国土房管局公示栏、公众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确定为城镇低收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
其他的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人向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家庭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
3.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成员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等;
4.在秀山县城区有稳定工作的证明:劳动合同,住房公积金缴费证明或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或用人单位出具的工作岗位、工作年限和工资收入证明。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工作证明。退休人员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证明或由原工作单位出具的退休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及税收缴纳证明等;
5.秀山县城区住房困难证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以及申请人父母、子女、申请人配偶的父母不动产查询证明等;
6.其他需提供的材料: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证明,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立功受奖证书,重度残疾证,有资质机构出具的D级危房鉴定报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等。
(二)审核。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齐全的,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和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户籍与人口、实际居住情况、住房和工作状况等进行核查,在2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复审并提出意见。
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其家庭人口、住房和工作状况等信息在申请受理所在地和县国土房管局公示栏、公众信息网公示,公示期限为20日。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确定为轮候对象。
三、审核、公示、轮候期间发现不符合条件的,相关单位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复核。县国土房管局应当会同县级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公租房申请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家庭、单身人士、多人合租方式申请。
(一)家庭申请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
(二)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进城务工或外地独自来渝工作人员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
(三)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且人数不超过3人,并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
我们不仅能够意识到,对于公共租赁房的申请条件,其实我们更能够知道,国家对于公共租赁房的一些相关标准,目的也是为了让更多的人能够住上好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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