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四、甲方及时将乙方项目计划上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不定期进行技术指导和扶贫效果检测,并按月建立详细的进度报表。
2、产权所属
3、合同有特殊要求时,公司对产品的保护延续到目的地。
4、四、防疫制度化
5、养殖场要因地制宜,选用高产优质高效的畜禽种,品种来源清楚、检疫合格,严格执行动检部门的审批备案程序。
6、公司有原料库、包材库、辅料库、成品库,库房保持整洁,地面平滑无裂缝,有良好的防潮、防火、防鼠、防虫、防尘等设施。
7、养殖场场址应选择地势高燥、背风向阳和村庄的下风向。
8、三、生产规范化
9、扶贫开发中心审核意见:
10、建设地点
11、(二)场区布局
12、附件2:
13、散养户扶贫直补项目合同书
14、乙方:村民(贫困户):
15、养殖场内净道和污道要严格分开。净道主要用于畜禽及产品周转、饲养员行走和饲料、产品的运输等;污道主要用做处理粪污、病死畜禽和废弃设备的专用道。
16、生产区:包括各类圈舍和生产设施。生产区应与管理区严格隔离,禁止一切外来车辆和人员进入。在生产区入口处设工作人员更衣沐浴消毒室。
17、人均年增收元。
18、养殖场建设要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建设用地应符合当地村镇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不得位于《畜牧法》明令禁止的区域,占地面积符合畜禽养殖需要。
19、一、乙方向甲方提出项目申请。
20、养殖场整体建筑布局科学合理。分生活管理区、辅助生产区、生产区、隔离区、无害化处理区五大部分。生活管理区应处在生产区的上风向,辅助生产区不宜在生产区的下风向,隔离区、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区应处在生产区的下风向。
21、仓储、运输管理制度
22、隔离区:隔离区应当远离生产区。
23、二、养殖设施化
24、圈舍建造
25、补助标准补助金额
26、(二)制定不同阶段畜禽生产技术操作规程。
27、五、病死畜禽及粪污无害化
28、畜禽圈舍、饲养和环境控制等生产设施设备满足标准化生产需要,力求达到机械化、自动化、现代化。
29、(四)配备与规模相适应的技术人员或有明确的技术服务机构。
30、扶贫工作队队长签字:(公章)
31、附件1:
32、(3)畜禽圈舍应能防止雨雪侵入,保温隔热。
33、销售部负责联系品管部提供运输服务的供方进行评价(顾客自提外),运输方必须是独立单位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驾驶证等相关有效资质材料。销售部负责人与运输方负责人双方代表签订《产品运输协议书》。具体细节在《产品运输协议书》中体现内容。
34、养殖场应远离XX区、交通便利,符合畜牧、动物防疫、环保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35、甲方:村委会:
36、采购部负责原辅料仓库、运输管理工作,对原辅材料的搬运、贮存和防护进行控制,负责原辅料仓库的环境、设施及安全的管理,负责成品库的环境、设施及安全的管理。
37、养殖场必须对病死畜禽实行无害化处理并有处理记录。畜禽粪污处理方法得当,设施齐全且运转正常,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或达到相关排放标准。
38、产品交付时由产品保管员与承运人(提货人)按照提货单当面点清产品数量,装车完毕后由双方在场同时过地磅,数量在规格范围内即可放行。产品装车时装卸工要请搬轻放,以免产品受损,装车完毕由司机做好产品防护后方可准许离开公司。
39、所以产品必须有产品台账、出入库单、产品日报表。每天7:30产品保管员与车间统计员对产品入库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由产品保管员开具入库单,计入台账。当天出库产品数量明细由产品保管员第二天早上8:00点报销售部会计记账核对。销售部会计记入产品销售台账,销售台账记录必须详细记录有:购货单位、规格、数量、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车号等信息。产品出库由承运人(提货人)持销售部开票会计开具盖章的票据提货有效,票据一式六联:白联带金额财务、白联不带金额库台、红联带金额客户、红联不带金额出门证、黄联存根
40、(一)建立完善的养殖档案,有条件的要录入电脑。养殖档案需载明以下内容:种畜的个体档案、平面图、免疫程序、生产记录、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使用记录、消毒记录、免疫记录、诊疗记录、防疫监测记录、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记录、畜禽养殖代码等。
41、畜牧中心审定意见:
42、三、乙方要因地制宜选择养殖种类,自行购置畜禽,提供乡(镇)区域外畜禽交易正式票据、检疫票据,并按项目任务计划认真实施,接受甲方监督。
43、养殖场应水源充足、水质良好,电力充足、可靠。
44、计划开竣工时间
45、仓储科规范仓库管理:码放产品要整体,离地面15cm以上,地面要用木质垫板,仓库应通风良好。门窗安置合理,防潮,配备灭火器、防鼠板、防尘、防虫等产品防护工具,车辆进入公司不得鸣笛,不得有油污撒落,不得装有危险化学品、爆炸物等等违禁物品。
46、项目名称
47、乡(镇)政府初审意见:
48、运输车每周进行清洗消毒一次,并有清洗消毒记录。
49、为更好更快地实施扶贫项目,用好扶贫资金,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如下合同:
50、(三)设施与设备
51、鸽子养殖的日常管理主要有两个方面,分别是养殖场和鸽笼中的卫生清理。一般情况下,每隔两到三天左右进行一次清理,半个月左右进行一次彻底消毒。其次就是要做好防逃措施,可以免鸽子逃跑,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52、包村干部签字:年月日
53、(4)根据饲养畜禽不同的生长发育阶段、生理阶段、生产性能表现等,建设相配套的各类型圈舍。
54、附件3:
55、XX县养殖精准扶贫项目申报表
56、村委会意见:
57、养殖场建设标准
58、负责人签字:(公章)
59、入股贫困户
60、二、项目内容:项目类型数量
61、(公章)
62、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动物诊疗行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动物诊疗,是指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绝育手术等经营性活动。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执法工作。 第二章诊疗许可 第四条国家实行动物诊疗许可制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 第五条申请设立动物诊疗机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 (三)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四)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 (五)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 (六)具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七)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第六条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除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手术台、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二)具有3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七条设立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向动物诊疗场所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二)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三)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五)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六)设施设备清单;(七)管理制度文本;(八)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 第八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使用规范的名称。不具备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能力的,不得使用“动物医院”的名称。 动物诊疗机构名称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预先核准。 第九条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和对动物诊疗场所的实地考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动物诊疗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专门从事水生动物疫病诊疗的,发证机关在核发动物诊疗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动物诊疗许可证应当载明诊疗机构名称、诊疗活动范围、从业地点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 动物诊疗许可证格式由农业部统一规定。 第十一条申请人凭动物诊疗许可证到动物诊疗场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二条动物诊疗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另行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 第十三条动物诊疗机构变更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动物诊疗机构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手续,申请换发动物诊疗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得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 动物诊疗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五条发证机关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得向申请人收取费用。 第三章诊疗活动管理 第十六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依法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在诊疗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和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 第十七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兽药管理的规定使用兽药,不得使用假劣兽药和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 第十八条动物诊疗机构兼营宠物用品、宠物食品、宠物美容等项目的,兼营区域与动物诊疗区域应当分别独立设置。 第十九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使用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病历、处方笺应当印有动物诊疗机构名称。病历档案应当保存3年以上。 第二十条动物诊疗机构安装、使用具有放射性的诊疗设备的,应当依法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动物诊疗机构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动物诊疗机构发现动物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疫病时,不得擅自进行治疗。 第二十二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农业部规定处理病死动物和动物病理组织。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参照《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医疗废弃物。 第二十三条动物诊疗机构的执业兽医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活动。 第二十四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配合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流行病学调查和监测工作。 第二十五条动物诊疗机构不得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不得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 第二十六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培训。 第二十七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动物诊疗活动情况向发证机关报告。 第二十八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制度,对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和人员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动物诊疗违法行为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示。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报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一)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二)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第三十条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法收缴,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出让、出租、出借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动物诊疗场所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动物诊疗机构连续停业两年以上的,或者连续两年未向发证机关报告动物诊疗活动情况,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二)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 (三)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 (四)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的。第三十四条动物诊疗机构在动物诊疗活动中,违法使用兽药的,或者违法处理医疗废弃物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注销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应当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七条发证机关及其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依法履行审查和监督管理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乡村兽医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农业部另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所称发证机关,是指县(市辖区)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市辖区未设立兽医主管部门的,发证机关为上一级兽医主管部门。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前已开办的动物诊疗机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2个月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
63、村委会负责人签字:
64、乡(镇)长签字:(公章)
65、无害化处理区:包括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粪污处理设施等。
66、仓储科对产品要做好标识,在显著位置标明产品的名称、规格、标签。入库产品按入库的生产日期顺序码放产品,做到先入先出,保管员要及时做好记录。
67、生产设施
68、一、畜禽良种化
69、运输车辆不得与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同车运输。
70、填报单位:乡(镇)村
71、(1)根据饲养畜禽品种,因地制宜选择半开放式或密闭式畜禽圈舍,采用砖混结构或轻钢结构,要求框架结实,抗风、抗压能力强。
72、(一)养殖场选址
73、生活管理区:包括宿舍、办公室、消毒室、消毒池等生活生产管理必需的附属建筑设施。养殖场大门口应设置消毒池,消毒室应安装喷雾设施和紫外线灯。
74、建设内容及规模
75、防疫设施完善,制度健全,科学实施畜禽疫病综合防控措施。建立防疫管理、卫生消毒、疫病诊断与监测、疫情处置、疫苗免疫、药物防治以及疫病净化相关制度并严格按照制度开展日常防疫工作。养殖场发生疫情时,应按规定及早报告,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76、(2)畜禽圈舍的朝向和间距必须满足日照、通风、防火和防疫要求。
77、五、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78、辅助生产区:包括饲料草料库、饲料草料加工车间、青贮窖、配电室、水塔等辅助生产建筑设施。
79、(三)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并要求上墙。
80、备注:附入股贫困人口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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