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管理优选好句170句

1、总理 温家宝

2、第五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

3、第五章 执法监督

4、第三十一条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5、中文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6、签署时间:2004年4月14日,

7、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四)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8、第二十条 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甩客、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运输车辆。

9、第七十九条 外商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采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独资形式投资有关的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10、第五十六条 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11、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2、第三十七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二)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13、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许可证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14、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货运经营者实行封闭式运输,保证环境卫生和货物运输安全。

15、实施时间:2004年4月30日,

16、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向旅客和货主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保持站(场)卫生、清洁;不得随意改变站(场)用途和服务功能。

17、第六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18、第三十三条 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19、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设置旅客购票、候车、行李寄存和托运等服务设施,按照车辆核定载客限额售票,并采取措施防止携带危险品的人员进站乘车。

20、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21、二00四年四月三十日

22、掌握一般的最优化方法和计算机在交通运输中应用的基本技术;

23、第六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但是,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24、掌握文献检索、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具有初步的科学研究和实际工作能力。主干课程:主干学科:运筹学、管理学、交通运输组织学。主要课程:运筹学、管理学营销学、财务管理、运输经济学、交通运输设备、交通运输技术管理、交通运输商务管理、交通运输企业管理、交通港站与枢纽、交通运输法规等。就业方向:本专业毕业生主要面向工商企业、交通运输企业、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物流公司等企事业单位,从事客货运管理和货运代理、综合运输管理等工作。

25、第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26、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或者整车修理的,应当进行维修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合格证。

27、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28、机动车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无偿返修。

29、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客运市场供求状况。

30、第一节 客运

3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是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规。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32、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3、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34、(四)负责交通运输业(包括各种营运性运输,含出租车、公共汽车、旅游客车运输和涉外运输)的管理。

35、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公平对待使用站(场)的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36、第五十三条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常驻代表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37、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

38、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39、(六)负责全市水路运输及服务业、港口、航道、港航设施建设和使用岸线的行业管理。

40、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运输,擅自从事中国境内道路运输或者未标明国籍识别标志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41、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42、第四章 国际道路运输

43、第十一条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44、业务培养要求:本专业学生主要学习运筹学、管理学、交通运输组织学方面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受到交通运输技术管理、商务管理、信息管理的基本训练,具有运用运输技术设备,合理组织运输生产以获得最佳社会与经济效益的基本能力。毕业生应获得以下几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45、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6、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其工作人员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7、第八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8、(七)负责全市公路、水路交通规费征稽和路桥收费站(点)管理;负责交通运政、交通稽查站、公路路政的行业管理。

49、第三十二条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50、(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交通的政策和法规,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本市公路、水路、铁路和航空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地方性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51、第十六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保持车辆清洁、卫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

52、第四十八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中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政府签署的双边或者多边道路运输协定确定的国际道路运输线路。

53、第三十九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二)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三)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

54、第二十六条 货运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55、第六条 国家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5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货运经营者应当查验有关手续。

57、(五)承担公路、道路运输行业统计分析、信用管理和道路运输市场运行监测的行政辅助工作。

58、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持批准文件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59、物流运输是供应链中的重要环节,所有的货物在供应链中流通都需要经过物流来实现,物流运输需要在各个环节中进行承接,货物的运输效率和质量,也影响着供应链中其它环节的进行,物流行业安全管理水平、物流运输经营行为规范都是做好物流运输管理需要去完善的点。  物流运输管理因为涉及到的人员多,范围广,很多管理岗位的人也不是在物流运输中出身的,所以对于物流运输管理,需要做好调研,去除涉及到的环节和工作情况,才能更好的进行管理。富润德是一家有着10年供应链服务的企业,多次获得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的荣誉,下面有富润德物流运输管理人员分享怎么做好物流运输管理:  1、人员管理  物流运输中的主要承担者就是工作人员,每一部车,每一件货都需要有人去跟进执行。而大一些的物流运输中,人员相应也更多,空间跨度大,也更难以控制。对于物流运输管理来说,需要对工作人员们有相应的培训指导,增强相应的物流运输知识和能力,多听听工作人员的意见想法。  2、车辆管理  车辆是承担物流运输的载体,对于车辆管理的重要性想象大家都会知道,车辆在运输的过程中,需要做到安全稳妥才能保证货物能够在供应链中的运转。这就需要对车辆的保养和维护能够做到位,避免车辆在工作过程中出现意外,在进行长途作业之后,要对车辆进行检车维护,保证安全健康。  3、安全管理  运输的安全工作,涉及方方面面,每一个部门,每一个人。车辆的制动系统不好而发生事故是维修部门的责任,驾驶员太劳累是调度没安排好,车队的安全管理是全员性的管理,要把控制点分布到各个部门,各个环节。合格的管理者要要通过各种渠道,各种形式加强安全教育。  富润德是一家专业的供应链集成服务公司,在物理运输管理上有着多年的行业经验,服务客户包括华为、苹果、顺丰等品牌,富润德依托供应链专家与信息技术,为客户提供创新的一体化综合供应链集成服务,致力于成为全球供应链集成服务商。

60、我不知道你们了解不了解IOTMS系统,有空可以去了解一下

61、第三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62、(五)负责营运性客(货)运输停车站(场)、运输服务业、机动车维修业、汽车清洗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搬运装卸业、仓储堆存、机动车驾驶学校、驾驶员培训、内河救助打捞、船舶代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培训的行业管理。

63、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64、客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65、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道路客运、货运、运输服务业、机动车维修与检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的行业管理工作。审批道路运输、运输服务、驾驶员培训业户的开户、停业及年度审验,核发许可证、运输证。通过综合运用市场、法律和行政手段,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有序、协调、快速发展;

66、类型:运输条例,

67、第三十条 生产(改装)客运车辆、货运车辆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定车辆的核定人数或者载重量,严禁多标或者少标车辆的核定人数或者载重量。

68、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燃烧、爆炸、辐射、泄漏等。

69、第一章 总则

70、掌握运筹学、管理学、交通运输组织学等基本理论、基本知识;

71、对于物流运输的信息监控、多方协调,这些都属于被动管理。现在,比如智能排车系统属于主动规划,通过智能算法减少人工操作的耗时和易错性,大大提高效率减省成本。

72、货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73、第四十二条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为客运经营者合理安排班次,公布其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调度车辆进站、发车,疏导旅客,维持上下车秩序。

74、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75、第五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运输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

76、第八十二条 出租车客运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77、第五十条 申请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78、从事旅游客运的,应当在旅游区域按照旅游线路运输。

79、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8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已经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81、第十八条 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

82、第二节 货运

83、第十四条 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4年到8年。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84、第五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85、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机动车进行维修,保证维修质量,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86、第五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其工作人员的法制、业务素质。

87、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车辆在中国境内运输,应当标明本国国籍识别标志,并按照规定的运输线路行驶;不得擅自改变运输线路,不得从事起止地都在中国境内的道路运输经营。

88、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9、第三节 客运和货运的共同规定

90、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法制和道路运输管理业务培训、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职务。

91、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2、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审查客运申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

93、第二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94、第五十二条 在口岸设立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出入口岸的国际道路运输的监督管理。

95、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96、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

97、同一线路有3个以上申请人时,可以通过招标的形式作出许可决定。

98、第八十条 从事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

99、第二十五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100、第二十三条 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101、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02、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103、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04、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进行举报。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105、第六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车辆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

106、第三十八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四)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107、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108、熟悉国家关于交通运输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109、了解交通工程设备及交通运输组织管理的发展动态;

110、第二十九条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111、托运危险货物的,应当向货运经营者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性质、应急处置方法等情况,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装,设置明显标志。

112、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

113、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14、第四十一条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对出站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

115、(九)负责交通战备办的日常工作。

116、第六章 法律责任

117、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遵守道路运输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

118、(二)负责全市道路、水路和交通工业的行业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培育和管理道路、水路运输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市场,组织重点物资、紧急物资运输和客货运输,监督、管理、调控交通运输市场,指导和监督交通运输安全,引导交通运输企业优化结构,协调发展。组织重点交通工程建设的实施。

119、第二十八条 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保证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并悬挂明显的危险货物运输标志。

120、第五十一条 中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其投入运输车辆的显著位置,标明中国国籍识别标志。

121、第四十九条 申请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法人;(二)在国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满3年,且未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122、第四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123、(三)负责全市公路、地方航道、港口、车站及其设施建设、养护的行政管理和交通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查、上报工作。负责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和造价管理,负责省、云浮市投入地方交通建设资金的监管。

124、第五条 国家鼓励发展乡村道路运输,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满足广大农民的生活和生产需要。

125、第二十二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26、第十五条 客运经营者需要终止客运经营的,应当在终止前30日内告知原许可机关。

127、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

128、基本信息

129、第六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130、(十)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13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132、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133、(二)承担有关公路、场站等项目技术审查、工程交(竣)工验收及决算管理的行政辅助工作。

134、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135、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136、第六十五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7、运输管理是指产品从生产者手中到中间商手中再至消费者手中的运送过程的管理。它包括运输方式选择、时间与路线的...

138、第七十八条 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道路运输,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139、第二十一条 客运经营者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旅客人身伤亡,行李毁损、灭失,当事人对赔偿数额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参照国家有关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和铁路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办理。

140、第三十四条 道路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不得转让、出租。

141、第九条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142、(八)负责交通行业科技政策、体制改革和企业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交通行业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实施与监督。

143、第三十六条 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144、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145、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确保培训质量。培训结业的,应当向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培训结业证书。

146、(四)承担全区县道以上公路(高速公路除外)养护行业管理的行政辅助和养护生产的技术审查、技术指导。承担全区乡、村道公路养护指导工作。

147、第十九条 从事包车客运的,应当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输。

148、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149、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三)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50、第三十五条 道路运输车辆运输旅客的,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违反规定载货;运输货物的,不得运输旅客,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重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

151、具有交通运输组织指挥、交通运输企业生产与经营的基本能力;

152、(一)协助编制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及公路、道路运输、交通物流、站场枢纽等投资计划并协助实施。

153、第十七条 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车,遵守乘车秩序,讲究文明卫生,不得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乘车。

154、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156、(六)承担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道路客货运站场、汽车租赁行业管理的具体工作。承担行业转型升级及巡游出租车与网约车统筹发展的推进工作。

157、第八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发放经营许可证件和车辆营运证,可以收取工本费。工本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

158、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159、(三)承担全区公路、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的行政辅助工作。承担公路、道路运输战备的行政辅助工作。协助公路灾毁修复组织工作。

160、(七)承担机动车维修、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的具体工作。协助指导道路运输相关从业人员队伍建设。

161、第七章 附则

162、一般工作时间有点长,吃饭时间短,节假日有时候还要加班…

163、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164、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65、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166、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167、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令第62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自2019年03月18日起施行。

168、第四十三条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装卸、储存、保管货物。

169、(第406号)

170、第八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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