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档案管理制度

1、第十条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档案馆,是集中保存、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依照〈档案法〉第八条的规定,承担下列工作任务;

2、第七章附则

3、(三)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

4、八、档案管理人员应熟知本局各类档案的密级划分,调密级档案时,不少于两名工作人员。

5、见证取样检测的检测报告中应当注明见证人单位及姓名。

6、(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7、第十七条城建档案管理应当科学规范,逐步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实现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不断提高城建档案信息化管理的水平。

8、简易土工试验;

9、钢结构焊接质量无损检测;

10、(二)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11、关于检测费用

12、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结构工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13、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

14、市城建档案馆应当根据国家关于档案保密、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和公共安全的有关要求,合理划定城建档案的开放和控制利用范围。

15、本文研究如何做好档案管理工作的目的是立足于我国现代企业管理的现状,吸收和借鉴优秀的档案管理工作研究成果,不断适应档案管理工作的新形势,指导我国的档案管理工作,达到逐步培养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进而激发广大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工作热情的目的。

16、第二十三条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17、以前基于手工的档案管理流程需要针对电子档案管理特点相应调整。

18、二、专项检测机构除应满足基本条件外,还需满足下列条件:

19、第十六条《档案法》第十四条所称保密档案密级的变更和解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20、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21、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城市应急公共安全体系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2、再加上一些档案管理工作人员自身就对档案管理工作没有给予高度重视,在档案管理工作中缺乏高度的工作责任感,良好的职业道德,办事细心的工作态度,乐于奉献的工作精神,又没有积累扎实的档案管理的理论知识、科技知识,因而不能充分认识到档案事业在社会发展中的战略作用和实际意义。

23、(二)转出的档案资料必须齐全整齐,不得扣留或分批转出。

24、(四)廉政档案不得外借。查阅廉政档案时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摘录、拍摄、复印、复制廉政档案内容。确因工作需要摘录、复制廉政档案的,须出具正式函件,严格履行相关手续,经公司纪委主要领导审批后按要求提供。

25、第二十八条

26、检测人员培训工作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培训的要求和内容,由检测机构自行组织培训,或自行委托其他单位培训。

27、(二)本办法第六条第二、三项所列材料由公司纪监审计部负责收集。

28、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29、(二)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

30、第十八条

31、检测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在3个月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32、后置埋件的力学性能检测。

33、第二十六条

34、检测机构和委托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支付检测费用。没有收费标准的项目由双方协商收取费用。

3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成立的其他各类档案馆,根据需要,可以承担前款规定的工作任务。

36、档案生命周期理论将档案形成到销毁或转化为档案看做是一个整体过程、档案整体运动过程由于档案价值形态的变化可划分为若干个阶段、不同阶段的档案与服务对象、保存场所和管理方式之间具有内在的对应关系。

37、水利、防灾工程档案,包括水利、防洪、抗震、人防等工程档案;

38、(四)廉政档案必须按照安全、保密的要求,进行科学严密的保管,指定专人负责,专柜存放。

39、(二)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

40、(四)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41、(一)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标准;

42、第五条公路养护工程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公路的养护和改建。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挤占。

43、《办法》所指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检测费,是指检测机构与委托方按照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政府指导价收取检测费用。没有收费标准的项目由双方协商确定。

44、(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45、(五)检测机构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46、(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47、(三)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

48、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

49、(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0、第十七条

51、(白金健)

52、(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

53、公路管理机构在安排养护工程项目时,应参照公路路面和桥梁管理系统评定的结果,做到决策科学化。

54、第六条廉政档案应当含有以下事项内容

55、检测机构取得检测机构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相应的资质证书。

56、造成档案技术落后的主要原因有两点:一是部分领导缺乏对档案工作重要性的足够认识,财力投入少;二是一些单位虽然购买了不少先进的档案管理设备,但由于档案管理人员操作不熟练,导致先进设备没有起到先进作用。

57、(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58、第二十七条

59、(七)为领导干部出国(境)审核提供情况。

60、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档案,包括各类工业建筑和住宅、办公、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商业、金融、保险、社会公益事业及其他公共建筑工程档案;

61、第九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依照〈档案法〉第七条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62、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63、结果发现:与传统档案管理工作模式相比,电子文件的管理在档案管理工作中的优势非常明显。

64、(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65、(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66、第十八条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出卖。

67、三是,领导重视不够,虽有微机和档案网络,但档案并没有录入电脑,还按手工在进行工作。

68、水利工程、铁道工程、公路工程等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的检测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节能检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9、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70、目前,一般档案管理都是采用一台微机一套软件的管理办法,档案管理与提供利用远远适应不了档案网络化发展的需要。

71、第十四条既是文物、图书资料又是档案的,档案馆可以与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相互交换重复件、复制件或者目录,联合举办展览,共同编辑出版有关史料或者进行史料研究。

72、相关通知

73、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由单位的文书或者业务机构收集齐全,并进行整理、立卷,定期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拒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74、第二章一般规定

75、第三十八条改建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应按照《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76、(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77、第五条建立廉政档案的人员包括:公司全体中层干部及公司控股、参股企业中人事关系在公司的班子成员。

78、第十三条

79、第二十二条

80、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81、对按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开放的城建档案,市城建档案馆应当积极收集、整合城建档案信息资源,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政务网构建市城建档案信息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城建档案的相关查询服务,在提供城建档案目录信息查询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可对城建档案具体内容查询与下载的服务。

82、第十六条小修保养是对管养范围内的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经常进行维护保养和修补其轻微损坏部分的作业。

83、一、牢固树立保密观念,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制度,严防失密、泄密事故发生。

84、钢结构节点、机械连接用紧固标准件及高强度螺栓力学性能检测;

85、(六)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计量认证要求;

86、年档案管理规章制度1

87、档案管理工作做好了,一方面为单位高层管理人员及时了解单位整体状况,适时调整策略提供准确依据,为决策提供支持性证据;另一方面有利于社会各方可以肯定成绩,与各有关方面进行有益合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88、第十九条小修保养要按照有关的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的规定组织实施。同时,要加强对路面、沿线设施及绿化等的养护管理工作,做到全面养护。

89、钢网架结构的变形检测。

90、建设单位应当将全部文件材料收集齐全,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117)要求整理和汇总,并完成工程档案整理立卷后归档。每项建设工程应当编制一套电子档案,随纸质档案一并移交市城建档案馆。电子档案签署了具有法律效应的电子印章或者电子签名的,可以不移交相应纸质档案。

91、(三)各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作配合。有关材料半年整理向公司纪监审计部送交一次,重要材料要及时送交。

92、检测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定进行检测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投诉。建设主管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并依据本办法对检测机构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于30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

93、关于检测人员培训

94、第十五条各级国家档案馆应当对所保管的档案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95、第三十六条国省干线改建工程项目,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县道改建工程项目,由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96、第二十四条

97、第二十条

98、第二十一条

99、第十九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通报表扬。

100、第七条廉政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由公司纪监审计部负责,依照有关规定收集、调取、保管廉政档案所需材料。

101、(三)建筑幕墙工程检测

102、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二级档案需要出境的,必须经国家档案局审查批准。各级国家档案馆藏的三级档案、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一、二、三级档案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需要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海关凭批准文件查验放行。

103、(三)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104、(四)其他材料,包括述职述廉报告,受表彰奖励、学习培训情况,个人年度考核结果,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事前申报和事后报告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材料。

105、见证取样

106、(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107、地基及复合地基承载力静载检测;

108、科学规范的档案管理可以不断地提升一个单位的管理水平,做好档案的开发和利用工作,不但可以实现档案管理工作的自身价值,而且可以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应有的贡献。

109、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110、第三十二条

111、本规定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1]

112、第十一条对于公路养护的中修和大修工程,各地公路管理机构应引入竞争机制,并逐步推行招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对于公路改建工程,应当实行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113、(六)组织、开展档案工作的国际交流活动。

11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115、第十二条对修复、增设、绿化等专项工程,应根据工程量、规模大小,分别按中修、大修和改建工程管理程序进行管理。

11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17、(二)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过程中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人防等部门和风景名胜管理机构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118、(四)城市地下管线档案,是指市区范围内包括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照明、通信、交通信号、视频监控、广播电视、工业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的各类地下管线工程档案。

119、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钢结构机械连接检测、钢网架结构变形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120、(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121、第二十二条中修工程是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一般性损坏部分进行定期的修理加固,以恢复公路原有技术状况的工程。

122、第十五条

123、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资质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证书;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4、(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125、工作中存在失位现象,工作责任心不强,对档案管理工作重要性的宣传力度不够,档案管理无用论在本部门滋生蔓延到整个单位。

126、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127、第十五条城建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相应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专业知识,接受专业培训后上岗。

128、第十二条停建、缓建的建设工程,其建设工程档案暂由建设单位集中保管;建设单位被撤销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市城建档案馆移交。

129、第十五条对有关公路养护工程的计划、统计、审计、机械设备、设计文件、竣工档案等信息资料,应按相应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130、第十六条

131、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当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检测报告经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

132、锚杆锁定力检测。

133、第二十五条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批复的设计文件组织实施,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加强质量管理。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检查、监督和验收。

134、第二条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135、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受理资质申请后,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资质标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136、关于检测机构资质审批

137、(二)配置适宜安全保存档案的专门库房,配备防盗、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的必要设施;

138、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139、第三十二条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大修工程的监督和检查,并根据工程进度及时核拨工程资金。

140、四、档案人员不得随意丢放、擅自提供、抄录、公布、损毁、丢失、涂改、伪造或销毁档案、绝密档案要单独保管。

141、混凝土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测;

142、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143、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144、(三)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城市建设基础资料和科学研究成果档案,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按照本办法规定全部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市城建档案馆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145、第十一条

146、单位档案记载着这个单位发展史上的优秀成果,对研究本单位的业绩和科学发展提供了第一手资料,是进行科学分析,扬长避短,制定发展方向的好教材。

14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148、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49、(三)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

150、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151、(一)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52、关于检测业务转包

153、第十三条干部离职、退休或死亡后,个人廉政档案应移交人力资源部部门并入人事档案中进行综合保管。保留期满后,按照相关保密规定予以登记、销毁。

154、三、见证取样检测机构除应满足基本条件外,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3名;边远的县(区)可不少于2人。[1]

155、(四)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要求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

156、第九条廉政档案的运用

157、在我国经济全面发展的历史背景下,做好档案管理工作,不断地更新档案管理观念,勇敢探索和尝试新的档案管理手段,以全面、真实地反映本单位形象和整体发展状况。

158、第三十三条

159、第三章档案的管理

160、《办法》中“检测报告经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是指检测报告由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审查后转交施工单位归档。

161、五、密级档案要经常查对,失泄密时要及时上报局主管领导,并对责任者进行追究处量。

162、(一)廉政档案应通过机要渠道转交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由本人自带。

163、关于检测资料

164、第一章总则

165、第三十六条

166、第十三条市城建档案馆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城建档案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城建档案的接收、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编研工作,并按照城建档案的有关规定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城市应急公共安全提供服务。

167、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建设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档案机构,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统筹安排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经费。

168、六、非档案工作人员不得进入档案库房。

169、(四)根据需要和可能,配备适当档案现代化管理需要的技术设备。

170、钢结构防腐及防火涂装检测;

171、第五章大修工程

172、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173、(二)主体结构工程检测类

174、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

175、第三十条大修工程项目由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并要逐步通过招标、投标选择养护施工单位。

176、(三)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其中,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要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177、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78、因此,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对于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不断提升本行业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179、七、任何人不准私自保存档案或携档案进入公共场所。

180、(二)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边远的县(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少于6人;

181、第二十条公路小修保养的管理应实行检查、考核、评定、报告制度,具体办法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制定。

182、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83、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资料。

184、第二十七条大修工程是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较大损坏进行周期性的综合修理,以全面恢复到原技术标准的工程项目。

185、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186、钢筋(含焊接与机械连接)力学性能检验;

187、关于跨省从事检测业务

188、(一)廉政档案收集和归档的材料应真实可靠、完整齐全、文字清楚。需要组织盖章或本人签字的,必须盖章或签字后方可归入本人档案。干部基本情况及有关申报表的各项相关内容必须由本人亲自填写,单位或其他个人不得代为填写。

189、桩身完整性检测;

190、沥青、沥青混合料检验。

191、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工作。

192、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93、(三)廉政档案材料归档时必须遵循统一规范,便于查阅的原则。档案材料内容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和整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廉政档案集中整理。

194、第十四条对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风、沙、雨、雪、洪水、地震等)破坏的公路、桥涵等设施,地(市)、县级公路管理机构要组织人员和设备及时进行抢修。公路管理机构难以及时恢复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当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居民进行抢修,并可以请求当地驻军支援,尽快恢复交通。

195、(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和具体方针政策;

196、第九条建设单位是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移交的责任单位,应当与市城建档案馆签订建设工程档案责任书,接受市城建档案馆有关城建档案管理方面的业务指导。

197、第四十条改建工程项目竣工后,负责组织实施的公路管理机构应根据《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规定,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要按照竣工验收的有关要求准备竣工验收的各类资料,并向竣工验收的主持单位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198、(一)因干部的考察、任免、调动、组织处理、案件调查等情况,相关工作人员可以查阅和使用廉政档案。

199、第六条城建档案主要是指以下各类档案:

200、(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20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保管,根据需要,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202、园林绿化、名胜古迹建设工程档案,包括风景区、公园、绿地、苗圃、古树名木、名人故居、古建筑、纪念性建筑、古代石刻、城市雕塑、奇峰异石等工程档案;

203、经过认真、细致的分析,得出如下结论:科学规范的档案管理只有坚持与时俱进,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开创档案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204、(三)采取各种形式开发档案资源,为社会利用档案资源提供服务。

205、档案工作缺乏制度化的管理程序。

206、二、不得向与工作无关人员谈论档案内容,不准用电话、传真提供密秘级以上档案。

207、二○○六年二月九日

208、第三十五条

209、违反本办法规定,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10、各类地下管线的权属单位在新建地下管线或对原有地下管线进行局部变更、改造以及废弃、停用时,应当据实编制地下管线档案或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地下管线档案,并及时向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提供相应的管线竣工测量信息,实现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管线信息的动态更新和准确性。

211、第八条建档范围内干部涉及职务变动的,公司党群工作部、行政部出具有关任免材料(文件)后,纪监审计部应及时予以更新。

212、第十九条各级国家档案馆的一级档案严禁出境。

213、(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214、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建筑幕墙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

215、第二十九条

216、第六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奖励;

217、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218、建筑节能检测、防水材料检测、墙体材料检测、门窗检测和智能建筑检测等仍按照国家及地方等有关规定执行。

219、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

220、(四)钢结构工程检测类

221、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工程桩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

222、检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23、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城建档案馆)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负责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对全市城建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224、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受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年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受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225、关于见证取样检测项目

226、第二十五条

227、第十四条

228、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撤消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229、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轨道交通、供电、电信、邮政、广播电视等工程档案;

230、本文采用例证分析的方法,对档案管理工作的意义、策略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

231、第十七条小修保养经费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根据所管养公路的行政等级、使用年限、技术等级、交通量和路况现状等因素,按照养护工程定额核定养护经费,实行定额计量管理。

232、档案生命周期理论为档案的阶段管理奠定了理论基础,档案生命周期理论准确揭示了档案运动阶段的前后衔接和相互影响,为实现档案一体化管理、为前端控制提供了理论依据。

233、为贯彻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234、第二十八条大修工程项目由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向省级公路管理机构上报建议计划和概算,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核、汇总提出建议计划,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下达。

235、第十九条

236、涉及交通、港口、水利等专业工程的档案验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属于重点建设工程档案的,按照国家有关重点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的规定执行。

237、应遵守以下规定:

238、(一)收集和接收本馆保管范围内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

239、第十三条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应按照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在养护工程施工路段设置标志,必要时还应安排专人进行管理和指挥,以确保养护工程实施路段的行车安全。车辆不能通行的路段必须修建临时便道或便桥,并做好便道、便桥的养护管理工作。

240、(五)严禁损坏、伪造、涂改廉政档案材料。

241、文件内容

242、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43、产生建设工程资料的各单位还应当按照前款规范的要求做好自身工程资料的归档和保管工作。

244、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编制时应遵循"先重点、后一般,先干线、后支线"的原则。对于国省干线公路和具有重大政治、经济、国防意义的公路养护工程、抗灾抢险工程,要优先安排。

245、乡道养护工程的管理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管理和技术指导。

246、砂、石常规检验;

247、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248、(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249、第十条列入城建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市城建档案馆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250、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档案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25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质量检测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52、(二)问题线索处置办理有关材料,包括初步核实、谈话函询和以其他方式处置的问题线索材料,以及党纪政务处分等相关材料。

253、第九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要积极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和先进养护技术,大力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提高公路养护管理技术水平。

254、第五条城建档案工作遵照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确保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255、第三十四条

256、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国家安全的档案,以及与城建档案形成单位和个人有明确约定的,应当实施控制利用管理。

257、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5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259、(五)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和社会保险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260、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

261、第二十三条中修工程项目由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向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建议计划和概算,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核、汇总提出建议计划,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下达。

262、第十二条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文件材料归档的规定,

263、第三十五条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应根据本辖区路网的总体规划、现有公路的技术状况、通行能力和国民经济发展等的需要,研究提出本辖区的路网改建计划,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264、第三十一条

265、(一)为推荐、提拔、任用领导干部提供情况。

266、第二十六条项目完工后,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及时组织验收,并将竣工验收资料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备案。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其进行抽查。

267、(三)城市建设基础资料和科学研究成果档案,是指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268、混凝土掺加剂检验;

269、《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应当注明检测业务范围,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70、(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271、第三条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永久保管档案分一、二、三级管理,分级的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家档案局制定。

272、检测机构应当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273、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

274、缺乏运用办公自动化对档案管理方法进行更新改造。

275、室内环境质量检测仍按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建办质[2002]17号)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执行。

276、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

277、取得资质的检测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检测业务,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在当地的检测活动加强监督检查。

278、第二十三条

279、第四条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依法征集的公路养护资金、财政拨款、车辆通行费和国务院规定的其它筹资方式。

280、第三十九条已经批准的改建工程项目,其建设规模、技术标准、路线走向、设计概算等需要变更时,必须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281、世纪对档案管理理论影响最大的就是档案生命周期理论的产生和发展。

282、(一)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

283、第二十九条大修工程项目,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并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编制设计文件,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284、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285、科学规范的管理档案,是衡量一个单位管理水平的重要尺度。

286、其实,档案管理工作对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健康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87、档案管理手段的落后,给档案工作带来消极后果,主要是落后的档案管理技术跟不上日益增长的档案利用需求。

288、第二十二条各县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289、随着数字化、网络化的不断深入,档案本身也发生了转变。

290、三、凡借阅秘密级以上档案,须经主管领导及档案馆长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借出、复制或摘抄。

291、第七条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形成的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城建档案,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时限移交市城建档案馆。

292、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293、第三十四条改建工程是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因不适应现有交通量增长和载重需要而提高技术等级指标,显著提高其通行能力的较大工程项目。

294、(四)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国务院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属于登记范围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的档案工作,中央级国家档案馆的工作,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295、(一)干部基本情况或干部任免登记情况。

296、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因资产转让需要转让有关档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97、第三十三条大修工程完工后,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应依据合同文本组织有关人员对其进行初验,并向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298、建筑幕墙的气密性、水密性、风压变形性能、层间变位性能检测;

299、第十四条对违反廉政档案管理规定和利用廉政档案管理材料营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300、第二十一条小修保养质量应严格按照有关检查评定标准的规定进行检查评定。对已实施GBM工程、文明样板路的路段,其养护质量应达到《国省干线GBM工程实施标准》和《国省干线公路文明建设样板路实施标准》的要求。

301、(二)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

302、(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303、第二十四条列入计划的中修工程项目,应按有关规范、标准进行设计,编制预算。

304、(一)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移交;其中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涉及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

305、(三)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相关部门因工作需要查阅、使用廉政档案的,须按程序层报公司纪委主要领导审批。严禁任何个人和单位私自查阅和保存他人廉政档案材料,严禁擅自公布和泄露档案内容。任何人不得接触本人及其近亲属的廉政档案。

306、第八条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的城建档案,应当是附有产生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字的档案资料原件,包括工程竣工图、所处城市位置图、统一坐标系和高程系的实测数据等。

307、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国道、省道、县道的养护工程管理。乡道和专用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308、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309、环境保护工程档案,包括环境治理项目、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等工程档案;

310、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定期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

31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312、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对公司各部门和各单位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系统,为全面考核、考察干部提供依据。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31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于2005年8月2

314、(二)廉政档案除信访件、违纪案件以及应归入干部人事档案的材料等可以是复印件以外(复印件应标明出处),其余原则上要求是原件。若无法收集原件的,可以收集复印件但应当注明原件的保管处。

315、混凝土、砂浆强度检验;

316、关于《办法》的调整范围

317、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318、(三)党风廉政意见回复有关材料。

319、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铁路、公路、水运、航空、港口、管道运输等工程档案;

320、第六章改建工程

321、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1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322、(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的;

323、九、档案在传递时应以机密件通过机要通信转出,或由档案人员二人以上专呈递送。

324、(三)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

325、桩的承载力检测;

326、(二)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

327、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

328、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没有下列行为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审批机关同意,不再审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由原审批机关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延期专用章;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原审批机关不予延期:

329、第十条廉政档案的收集和归档必须按照真实、规范的原则建立。

330、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331、(二)为对领导干部实施提醒谈话、廉政谈话、诫勉谈话及采取组织措施等提供情况。

332、不利于形成管理层关心、重视档案管理工作的氛围,整个单位的档案意识进一步弱化。

333、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34、第十八条市、区政府相关部门应当重视城建档案归集和移交工作,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的城建档案,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按规定及时移交市城建档案馆。

335、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淡化,很多人对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认为档案管理工作可有可无。

336、建设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为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对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

337、(一)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逐步实现保管的规范化,标准化;

338、(二)组织协调全国档案事业的发展,制定发展档案事业的综合规划和专项计划,并组织实施;

339、第十一条市地下管线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地下管线普查和测绘,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并做好更新和维护工作。普查和测绘所形成的纸质城市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所建立的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应当定期在市城建档案馆备份。

340、《办法》中的转包是指检测机构将其资质许可范围内的检测项目部分或者全部转包给其他检测机构的行为。对于检测项目中的个别参数,属于检测设备昂贵或使用率低,需要由其他检测机构进行该项目参数检测业务的,不属于转包。

341、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342、第十七条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各级国家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出卖。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或者赠送的,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343、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44、第三章小修保养

345、第三条建立健全廉政档案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归口负责、一人一档,动态更新,规范保存、便于查询的原则。

346、(三)为年度考核、业绩评定、评优评先、表彰奖励提供情况。

347、第四条国务院各部门经国家档案局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本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制定本系统专业档案的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

348、(三)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349、第四章中修工程

350、第十二条

351、(五)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352、第二条领导干部廉政档案是全面、真实记录和反映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重要资料,是开展监督执纪、审查调查处置和分析研判干部党风廉政状况的重要参考,是监督、管理、任用干部和作出党风廉政意见回复的重要依据。

353、实施见证取样检测的项目仍按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执行。

354、档案管理模式也从传统手工模式不断发展,历经单机数据管理模式、网络信息管理模式到知识管理模式,并且随着管理模式的不断变化其管理流程、手段等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

355、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城市道路、广场、桥梁、涵洞、隧道、排水、环境卫生、城市照明等工程档案;

356、从而导致档案管理工作在管理方式新旧更替的历史进程遇到新的障碍,在整个事业发展进程中有边缘化危险。

357、(五)为开展党风廉政建设专项治理和监督检查提供情况。(六)为分析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提供情况。

358、档案管理工作是单位管理工作的一部分,是提高单位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的必要条件,是维护历史真实面貌的一项重要工作。

359、检测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360、企业试验室是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的组成部分,仅对本企业承揽的工程(产品)非见证试验项目、以及列入验收标准但未列入《办法》附件一的检测项目出具试验报告,并对试验报告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361、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362、(六)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363、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

364、本文研究如何做好档案管理工作的目的是立足于我国现代化管理的现状,吸收和借鉴优秀的档案管理工作研究成果,不断适应档案管理工作的新形势,指导我国的档案管理工作,达到逐步培养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进而激发广大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工作热情的目的。

365、(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366、(一)本办法第六条第一、四项所列材料由公司党群工作部、人力资源部提供。

36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规定权限进行处理,并及时报告资质审批机关。

368、(八)转包检测业务的。

369、(四)监督、指导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

370、(四)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真实;

371、(八)为其他涉及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提供情况。

372、第二条〈档案法〉第二条所称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属于国家所有的,由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具体范围;属于集体所有的,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征得国家档案局同意后确定具体范围。

373、《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

374、混凝土、砂浆、砌体强度现场检测;

375、机构资质

376、检测机构申请专项检测资质可以是《办法》附件所列四个专项中的多项或某一项。

377、第十六条城建档案保管应当设有专用库房和配备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档案用品和装具。库房内应当保持适当的温度、湿度,应当有防盗、防火、防光、防潮、防尘、防有害生物、防污染等安全措施,具有相应的抗震和抵御其他自然灾害的能力。

378、各管养单位应建立各类管理台帐、填写生产原始记录,严格实行成本核算。

379、(一)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类

380、第七条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编制,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381、(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382、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383、(一)地基基础工程检测

384、(二)转包检测业务的;

385、第十二条建档范围内干部工作发生调动的,应将廉政档案转交给调入单位相应的廉政档案管理部门。转交廉政档案时

386、(三)建筑幕墙工程检测类

387、(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388、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

389、(一)要求检测机构或者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390、(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

391、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

392、第四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并报交通部备案。

393、硅酮结构胶相容性检测。

394、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395、(二)指导本单位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

396、第三十七条改建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实行招投标制度。对于资质、信誉、技术状况等不符合要求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不得参加投标。中标的施工单位不得违法转包与分包。

397、(四)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级巡察、案件查处和责任追究提供情况。

398、公路养护工程的具体管理工作,根据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授权,以及目前各级公路管理机构的职责分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399、第八条经营企业经营的收费公路,其养护工程计划由经营企业编制并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核备。经营企业应根据《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实施。

400、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401、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402、(四)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403、各级各类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了收集、交换中国散失在国外的档案、进行国际文化交流,以及适应经济建设、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推广等的需要,经国家档案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审查批准,可以向国内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档案的复制件。

404、(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405、第十四条市城建档案馆和产生城建档案的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城建档案保密管理制度,凡涉及国家秘密的城建档案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管理规定,严防档案散失和泄密。

406、第三十条

407、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08、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检验;

409、(二)新建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更改、报废、漏测部分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当每年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三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

410、从事《办法》附件一之外的工程质量检测,不属于《办法》的调整范围。

411、申请从事对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检测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412、(二)建立廉政档案查阅、使用登记台账,对廉政档案的查阅和使用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413、(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颁发资质证书的;

414、严禁向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出卖或者赠送。

415、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城建档案的管理。

416、首先档案本身在数字化的冲击下其形式由原先可视记录识别型转变依赖机器识别的代码型(电子档案)。

417、第三条公路养护工程按其工程性质、复杂程度、规模大小划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改建工程,作业内容参见附录,具体划分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418、第三十一条大修工程应严格按照有关的施工规范、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并要逐步推行工程监理制度。维持正常的施工秩序,认真做好施工记录,建立完整、可信的技术档案。

419、第十一条全国档案馆的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由国家档案局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420、第十一条对廉政档案进行查阅和使用时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严格执行查阅和使用相关规定,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421、在对档案管理工作的认识上很多人存在一个误区,那就是档案管理工作可有可无,对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

422、(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423、档案管理工作对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健康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424、(三)转出、接受档案必须严格履行转交登记手续。

425、(四)钢结构工程检测

426、(五)组织、指导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427、(一)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

428、第七条国家档案局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429、第十条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要把工程质量放在首位,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检查验收制度,提高投资效益。

430、(三)根据档案的不同等级,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和管理;

431、(六)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432、第四条建立纸质廉政档案的同时应当建立相应内容的电子档案,以便保存、调取、查询和移送。

433、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将检测机构资质审批情况报建设部备案(资质审批情况备案表见附件)。

434、一、专项检测机构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2]:

435、第十八条小修保养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或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设置的公路管理单位或委托的合同单位,根据上级公路管理机构下达的养护工程计划指标和要求,组织实施。

436、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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