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治理工作制度优选好句307句

1、(六)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2、(六)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农村区域环境治理各阶段目标任务推进和完成情况,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农村场镇(涉农街道)环境达标验收工作;

3、第二十二条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统一组织。

4、落实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是科学民主决策的推进器、社会稳定的减压阀。近年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但评估不规范、选择性评估等问题仍较突出。我们要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重大决策的刚性门槛,抓好决策前风险评估、实施中风险管控和决策过错责任追究等操作程序的落实。要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未经评估或无视风险作出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肃追究责任。

5、第二十四条公民应当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自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应当及时检举揭发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不得包庇违法犯罪人员。

6、(五)监督检查新闻媒体曝光、网络舆情反映和群众举报投诉的农村环境突出问题整改情况;

7、实践证明,运用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依法打击犯罪的实际效果,对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对暴力恐怖、涉枪涉暴、黑恶势力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活动,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依法严惩,以有效震慑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同时,对普通犯罪分子中的从犯、初犯、偶犯、失足青少年等,要根据犯罪事实、情节和认罪态度,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酌情从宽处理。这样做,有利于减少社会对立面,有利于他们改过自新、顺利回归社会。总之,我们要善于运用法治智慧,提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现代化水平,努力以较小的成本取得最大效果。

8、(四)负责安全防范和技术防范,检查和指导保卫机构、治保组织、治安联防队伍的工作,建立群防群治网络和治安控制体系;

9、各部门明确职责

10、基本信息

11、(一)依法查处刑事犯罪活动和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的行为;

12、严格落实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

13、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镇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14、多年来,坚持建立健全国有企业内部治安综合治理机构,成立了由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任主任,副总经理、经理助理任副主任的内部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各基层单位也相应建立治保委员会,通过健全机构,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各基层单位在企业内部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上的责任与义务。

15、《方案》明确了十一个部门的职责:

16、(二)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和司法机关提出存在的治安隐患和管理工作中的疏漏不及时治理,致使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

17、第四十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镇环境卫生设施档案制度。

18、第七条各级农村区域环境综合治理监督检查组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查阅党委、政府相关会议记录,要求党委、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汇报或提供农村区域环境综合治理相关情况,查阅或者复制相关资料、凭证,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情况,进入相关区域进行实地检查。

19、第十二条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和责任人制度,责任区和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20、(1993年1月4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11月29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3年8月1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1、(三)督查督办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交办的农村区域环境综合治理事项;

22、实践证明,现代科技手段和信访工作有机结合,不仅能够畅通信访渠道,使群众足不出户就可以提出意见建议、反映诉求,最大限度地减轻群众访累,而且能够提高信访工作质量和效率。我们要全面推行阳光信访,尽快实现国家信访信息系统全面联通,提高网上投诉办理质量和效率,树立一种网上信访好用、管用的导向,引导群众更多地变信访、走访、上访为“网访”,使网上信访成为群众信访主渠道。

23、公安机关负责依法办理学生欺凌违反治安管理和涉嫌犯罪案件,依法处理实施学生欺凌侵害学生权益和身心健康的相关违法犯罪嫌疑人,强化警校联动,指导监督学校全面排查整治校园安全隐患;民政部门负责引导社会力量加强对被欺凌学生及其家庭的帮扶救助,协助教育部门组织社会工作者等专业人员为中小学校提供专业辅导;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落实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建立未成年人司法支持体系,指导协调开展以未成年人相关法律法规为重点的法治宣传教育,做好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青团、妇联、残联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协助提供有关法律服务。

2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结合办案开展法制宣传,依法及时处理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25、(三)负责公安消防、交通管理,预防、减少火灾和交通事故;

26、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制机制,关键是处理好政府和社会的关系,确保各归其位、各担其责。实践证明,全社会积极参与,是现代社会治理的价值取向和基本方式,也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活力源泉。我们要在全社会培育安全文化,引导社会成员增强主人翁精神,激发社会自治、自主、能动力量,努力形成社会治安社会治理的格局。要善于创新思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提供公益岗位、实行举报奖励、运用众创、众包、众筹等办法,更好地组织动员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要建立健全权利与义务统一、风险与责任关联、激励与惩戒并重的制度,打造社会治安人人有责、人人尽责的命运共同体。

27、第二十五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28、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保障环卫人员的合法权益,逐步改善环卫人员的工作生活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环卫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扰环卫人员作业。

29、(六)监督检查全市农村区域环境综合治理责任区制度落实情况;

30、第十五条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羊、猪等畜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31、第二十七条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食堂等应当将餐厨废弃物单独收集、存放,按照规定处置,不得随意投放餐厨废弃物,或者将其投放、销售给未经备案并签订经营协议的单位和个人。

32、第二十七条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而负伤、致残的,由负伤致残人员所在单位或者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医疗、劳动和生活。其医疗、误工、生活补助等项费用,由查处该案件的公安部门或者司法机关责成违法犯罪行为人承担;违法犯罪行为人无力承担或者在逃的,由本人所在单位或者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解决,不足部分由县(区、市)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33、(八)检查指导全市农村区域环境综合治理监督检查工作;

34、第六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实行领导负责制,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

35、发展改革、公安、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交通运输、食品药品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镇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36、第三章废弃物管理

37、第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负责市场的监督和管理,依法查处违法活动。

38、各区(市)县治理办、市级有关部门:

39、(五)疏导、调解民间纠纷,避免重大案(事)件发生,成绩显著的;

40、(一)打击各种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惩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

41、第三十一条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给予表彰和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由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给予立功、晋级或者授予荣誉称号:

42、(一)随地吐痰、便溺;

43、(四)监督检查新闻媒体曝光、网络舆情反映和群众举报投诉的农村环境突出问题整改情况;

44、第二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任务是,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运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多种手段,整治社会治安,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保障社会稳定。

45、(一)宣传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

46、第三条本条所称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是指为了维护城镇道路、街巷、公共场所等区域的环境整洁,对垃圾、粪便等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所进行的管理活动。

47、信访和调解工作是一项涉及民主参与、权利救济、纠纷解决的综合性工作,只有放到全面依法治国大局中谋划,坚持以法治为引领,才能从整体上提高信访和调解工作法治化水平。我们要把依法办事作为基本要求,善于用法律上的事实分清是非,用权利义务思维判断对错,严守法律政策界限,依法依规定分止争,不能游离于法律之外解决问题。要在全社会培育法治意识,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权威地位,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氛围,让诉求的张扬、纠纷的解决,都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

48、新一轮科技革命蓄势待发,特别是信息科技向数据科技的发展,不仅更新了我们认识世界的思维方法,也给我们加快建设社会治安立体防控体系提供了新途径新手段。我们要形成一种机制,就是自觉学习新知识,善于开动脑筋,创造性地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最新成果破解社会治安难题,提升社会治安立体防控体系建设水平。

49、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50、第六十一条本条例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51、(十一)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52、第十五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学校管理校园秩序,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纪律、法制教育,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

53、各级组织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54、为全面落实内部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保证国有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形成了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各级组织均把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本单位党政工团工作日程,做到年初建立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经常检查反馈情况,定期进行矛盾纠纷排查,使基层综治工作处于受控状态。

55、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镇环境卫生举报、投诉、处理和反馈制度。

56、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畜禽的,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携带人未即时清除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57、(六)协助公安部门加强对本辖区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的道德、法制教育,加强管理,预防和减少犯罪;

58、成都市农村区域环境综合治理监督

59、互联网时代是紧密关联的时代,基本要求是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社会合作。这既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提出了新要求,也为形成共建共享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制提供了新平台。我们要改变单干、封闭、独享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确立合作、互通、共享理念,增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要更加注重合作,树立团队精神,加强协同配合,做到互信互助,形成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合力。要更加注重互通,以开放心态,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沟通、设施联通。要更加注重共享,以互利互惠思维,整合资源力量,提高综合利用效率,实现优势互补、各方共赢。

60、第二十一条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制度。

61、第四条城镇环境卫生工作应当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62、南充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63、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64、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环境卫生造成影响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65、第五十九条阻碍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相关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6、第三十八条在下列区域内不得设置填埋式生活垃圾处理场(站、厂):

67、改革发展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而稳定作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前提,也是为了保证企业职工的根本利益。只有把职工的工作、生活作为维护国有企业稳定的根本问题来抓,职工群众才能自觉参与到综治工作中来,自觉地维护和珍惜企业改革发展所需要的稳定局面。国有企业应及时解决好职工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正确协调好职工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及时有效地消除和化解各种不稳定因素。

68、(一)制定全市农村区域环境综合治理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69、(四)督查督办本级党委、政府领导批示、交办的关于农村区域环境综合治理事项;

70、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城镇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71、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模式,是从整体上提升社会治安防控能力水平的重要途径。我们要以信息化整合警务资源、改造警务流程,实现大情报小行动、先情报后行动。健全卫星定位、无线查询、视频指挥等新型扁平化指挥模式,实现点对点调度,提高指挥专业水平和效率。加强信息化合成作战平台建设,完善合成研判、合成侦查、合成防范等集约化运行模式,打造部门联动无缝隙、数据应用无死角的合成作战体系,从整体上提升战斗力。

72、每年年初,国有企业内部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都要研究制订年度综合治理指标,各单位签订《内部治安综合治理合同书》。合同书中涵盖了特大刑事案件、重大火灾、破坏事故、一般刑事案件发案率、治安案件发案率、职工犯罪率及职工违法率等包保指标。还将综合治理工作指标的完成情况纳入各单位班子达标进档工作之中。

73、鼓励、支持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运用先进技术,提高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水平。

74、总之,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维护职工利益为根本,以维护和谐稳定为目标,贯彻“预防为主、打防结合、突出重点、保障安全”方针,不断创新企业保卫工作的工作思路,为国有企业全面完成生产经营任务,实现又好又快发展营建稳定的治安环境。

75、第二章环境卫生管理和维护

76、(二)结合自身业务,采取防范措施,预防重大事故和突发性事件发生,减少违法犯罪,承担各自在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中的责任;

77、(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78、(四)制订并监督执行居民公约和村规民约;

79、第十九条在室外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娱乐、贸易、庆典、集会等活动的,应当在活动场所内设置符合规定的垃圾收集设施和移动厕所,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移走垃圾收集设施和移动厕所,清除垃圾,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80、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食堂未单独收集、存放餐厨废弃物,随意投放餐厨废弃物或者将其投放、销售给未经备案并签订经营协议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81、第十三条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确定专人进行清扫保洁,保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整洁,环卫设施完好。

82、第二十条从事各类工程施工和室外作业的,应当进行标准化打围作业并及时清除产生的垃圾,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83、现代信息技术具有数字化、可视化、全程留痕等特点,可以对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进行全程追踪,为防控社会治安问题提供了有效手段。我们要坚持以信息流引导技术流、物质流,运用电子标签等新技术,构建生产、运输、存储、销售、使用全过程无缝隙监管体系,把先进理念、工作要求转化为制度、程序上的硬约束,实现对各类风险的自动识别、预警,预防和减少社会治安案事件的发生。

84、检查办法

85、第十一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城镇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86、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区域环境综合治理监督检查工作,提高场镇(涉农街道)、村庄(社区)环境治理水平,推动我市幸福美丽新村建设,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87、(十)负责下达督办通知,起草督查通报并实施效能问责;

88、现将《成都市农村区域环境综合治理监督检查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89、第二十八条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活动的单位,其转运餐厨废弃物的集散点、储存场地及设施应当符合环境卫生要求。

90、(二)依法开展人民调解工作,调解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91、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主体包括领导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制、一票否决权制。两个原则: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两个结合:打防结合、专群结合。五个环节:打、防、改、建、教。

92、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93、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94、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城镇环境卫生,对破坏城镇环境卫生、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95、中心城区的道路和各类广场应当定时清扫,每日首次清扫作业,夏季应当在上午7时前完成,冬季应当在上午7时30分前完成,并实行24小时动态保洁。

96、(一)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成绩显著的;

97、二、法制原则。

98、第二十四条生活垃圾的运输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进行,不得沿途丢弃、遗撒、随意倾倒。

99、第三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都要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奖惩制度,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同本部门、本单位评选先进和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的晋职、晋级、奖惩直接挂钩。

100、第五十七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101、(五)协助司法机关查处发生在本单位的案件,协助公安部门监督考察在本单位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管制、缓刑、监外执行和假释的犯罪人员,按规定安置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

102、(五)河道、湖泊、湿地及沿岸规划范围,由管理单位负责;

103、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104、第三条监督检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市治理办负责组织、协调、检查和指导全市农村区域环境综合治理监督检查工作。区(市)县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领导、区(市)县治理办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区域环境综合治理监督检查工作。镇(乡)人民政府和涉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场镇(街道)、村庄(社区)环境综合治理监督检查工作。

105、第五章法律责任

106、第五十八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7、第十七条交通运输部门配合公安部门维护和整顿车站、码头、机场的治安秩序,打击车匪路霸等违法犯罪活动;协助公安部门查禁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的携带和非法运输。

108、(七)协助公安部门和司法机关对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管制、缓刑、监外执行和假释的犯罪人员的管理、监督和考察。

109、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110、从信息化、自动化到智能化,是科技发展的必然。利用物理世界之外的“脑力+信息”发展起来的智能产业,极大地扩展了人类智力水平,也为打造社会治安立体防控体系升级版提供了新平台。我们要坚持智能化发展到什么程度、社会治安立体防控体系建设就跟进到什么程度,努力做到一体设计、同步推进。要结合感知交通、感知社区等智慧板块建设,打造一批社会治安防控和智能化建设有机融合的示范工程,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智能化建设成果。

111、(七)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区域环境综合治理责任区制度落实情况;

112、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113、(四)教育、挽救、改造违法犯罪人员,安置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成绩突出的;

114、确立法制原则,就是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法律的轨道,使综合治理工作法律化、制度化,从而在法律制度上保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和权威性。

115、加强政治思想和法律法规教育。

116、(七)监督检查全市农村区域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117、为了加强城镇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人居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南充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118、信访工作本质上是群众工作。群众信访是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只有带着深厚的感情倾听群众呼声,带着沉甸甸的责任解决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才能把送上门来的群众工作做实做好。我们要加强和改进信访和调解工作,着力提升解决群众合理诉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水平。

119、一是坚持系统治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推进社会治理精细化,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120、(五)开展治安联防,落实防火、防盗、防投毒、防爆炸等安全措施;

121、第四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

122、第二十九条化粪池和储粪池的产权人或者管理者应当定期对其进行疏通、掏挖和消毒。

123、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治理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24、成都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25、第三十七条垃圾处理场(站、厂)的设置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和管理。

126、责任区和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由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跨县(市、区)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127、确立协调原则,就是要求从宏观上对社会治安综合治安工作予以统筹协调,以提高这项工作的整体功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作为一项宏伟的社会系统工程,它不是各种社会组织、法律制度、政策措施和治理活动的简单相加和无序堆砌,而是各个子系统和诸因素的有机结合,相辅相成,协调运作的动态大系统。

128、第十二条司法行政部门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129、(一)因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本辖区、本单位治安秩序严重混乱或者发生重大特大刑事案件、恶性事故的;

130、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1、贯彻执行有关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2、加强基层组织防范,落实整体联动防范措施。3、组织、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各防范措施。

131、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责任人不履行责任,未保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整洁、环卫设施完好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及其主管人员给予处分。

132、完善维护企业稳定工作的长效机制。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日常工作中,始终保持对各种违法犯罪和邪恶势力的高压态势。建立和完善企业维稳工作应急机制和责任机制,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纳入国有企业重要议事日程,严格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形成党政领导亲自抓,有关部门协调抓,职工群众广泛参与的综治工作格局,发挥整体效能。

133、二、以信息化为支撑加快建设社会治安立体防控体系

134、《方案》规范了对校园欺凌事件的处置程序

135、第二十一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是:

136、不断提高职工素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根本在于教育人。教育职工爱国家、爱企业、爱本职工作,立足本职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技术知识,提升职工的科学文化水平、岗位技能和业务素质,强化质量意识,争做技术能手,为国有企业发展多作贡献。增强广大干部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自觉性,广泛进行宣传动员,大力提高职工群众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积极性,强化法律意识,维护法律尊严,做到遵纪守法,善于运用法律规范自身行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勇于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137、(八)监督检查农村区域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138、条例全文

139、当前,我国仍处于刑事犯罪高发期。随着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加快流动,在促进社会整体效率空前提高的同时,也使违法犯罪空间扩大、链条拉长、机动性增强,防范打击难度加大。这就要求我们一切从实际出发,什么犯罪突出就重点打击什么犯罪、哪里治安混乱就重点整治哪里,切实增强打击整治的针对性、主动性。要加强对犯罪规律和各类犯罪特点的研究,在用好传统手段的同时,更加注重情报导侦、科技支撑、整体联动,创新防范、打击方式,提高开放、动态化条件下防范、打击违法犯罪的水平。对电信诈骗等新型犯罪,要借鉴一些地方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对诈骗信息进行监测、拦截和用户提醒,对伪基站进行识别、封堵等做法,善于运用互联网思维、方法,破解防范难、破案难等问题。

140、饲养犬、猫等宠物不得影响城镇环境卫生。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携带人应当即时清除。

141、第六条镇(乡)人民政府(管委会)和涉农街道办事处工作职责:

142、第十一条公安部门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143、社会矛盾的发生领域、表现形式是多样的,调处化解的渠道、方式应是综合的。我们要善于运用经济调节、行政管理、法律规范、道德约束、心理疏导、舆论引导等手段,采取平等沟通、协商、协调等办法,形成调处化解矛盾综合机制,提高调处化解矛盾的实效。当前,要构建调解、仲裁、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要拓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法律工作者等第三方参与纠纷化解的制度化渠道,吸收专家参与技术性、专业性领域纠纷解决工作,提高纠纷化解的权威性、公信力。要借鉴一些互联网企业开展在线调解、在线仲裁、在线协商谈判等做法,善于运用新技术提高纠纷化解水平。

144、第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定职责与公安、司法行政部门配合,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在维护社会治安工作中的职能作用。

145、(2017年4月27日南充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2017年7月27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146、第三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工作是:

147、(二)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居(村)民委员会负责;

148、第十七条城镇道路上行驶的车辆应当保持车身整洁,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应当采取严实密封的防护设施,不得泄漏、遗撒;车辆不得轮胎带泥驶入城镇道路造成污染。

149、(六)参加当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

150、第三十五条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居住区建设、道路拓建以及其他大型公用建筑建设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站、垃圾转运站、环卫工人休息室等环境卫生设施,并与其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151、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镇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指导居(村)民委员会开展城镇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152、(四)因防范措施不落实,制度不健全,发生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使国家、集体和公民生命财产遭受严重损失的;

153、第二十八条因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而负伤的公民,各医疗单位应当无条件地先行抢救。

154、第二十九条各级国家机关对公民依法检举、揭发、制止违法犯罪的行为应当予以保护,对进行报复的犯罪分子,应当依法惩处。

155、(九)检查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镇(乡)、涉农街道办事处农村区域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156、第五条区(市)县治理办工作职责:

157、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做好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教育督导部门对本地开展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指导,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督导检查;综治部门将学生欺凌专项治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强化学校周边综合治理,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

158、(四)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工作;

159、(三)监督检查新闻媒体曝光、网络舆情反映和群众举报投诉的农村环境突出问题整改情况;

160、(六)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和处置突发事件。

161、以上就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要持续坚持的原则希望大家看完能够真正理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

162、(五)调解、疏导民间纠纷,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化解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

163、(一)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和地下水补给区保护范围;

164、化粪池外溢时,应当立即疏通,并清除粪便污物,对产生的粪便污物应当使用专用密封车辆运输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处置场所。

165、第三十二条房屋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居(村)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堆放。

166、做好单位的综合治理工作如下:

167、三、完善社会矛盾排查预警和调处化解综合机制

168、现阶段,我国既有发展中国家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遇到的普遍性矛盾,又有由我国基本国情所决定的特殊性矛盾。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也伴随着新矛盾新问题。尤其是新业态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潜伏着许多新风险。检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水平的高低,不仅要看紧急情况下应急处置能力,更要看常态下社会矛盾预防化解效果。我们要坚持维权和维稳相统一,把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有机结合起来,完善社会矛盾排查预警和调处化解综合机制,牢牢掌握预防化解社会矛盾主动权。

169、(三)发生刑事案件或者重大治安案(事)件故意不报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

170、坚持预防为主重在治本的原则,就是要在宏观上把预防工作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最基本的立足点和出发点,注重从抑制和消除产生危害社会治安现象的具体原因和条件入手,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防止违反法律、纪律、道德等社会行为规范的现象发生,从而达到治本之目的。

171、第三十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损毁城镇环境卫生设施。

172、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一票否决制度,就是说,如果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没有做好,那么其它工作做到再好,单位也不能评选为优等和先进,单位领导不得提拨重用。  根据《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的规定》第九条规定:对没有达到当地或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否决:  (一)因领导不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不健全,造成本地区或本单位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对不安定因素或内部矛盾不及时化解,处置不力,以致发生集体上访、非法游行、聚众闹事、停工、停产、停课等问题或造成严重后果,危害社会稳定的;  (三)因主管领导、治安责任人工作不负责任,发生特大案件或恶性事故,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四)因管理不善、防范措施不落实,发生刑事案件或治安灾害事故,使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又不认真查处、改进工作的;  (五)存在发生治安问题的重大隐患,经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部门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提出警告、司法建议、检察建议、整改建议,限期改进,而无有效改进措施和明显效果的;  (六)因教育管理工作不力,本单位职工中违法犯罪情况比较严重的;  (七)发生刑事案件或重大治安问题有意隐瞒不报或作虚假报告的;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认为其他需要予以否决的。  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是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在充分发挥政法部门特别是公安机关骨干作用的同时,组织和依靠各部门、各单位和人民群众的力量,综合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通过加强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等方面的工作,实现从根本上预防和治理违法犯罪,化解不安定因素,维护社会治安持续稳定的一项系统工程。

173、三、协调原则。

174、(三)监督检查省、市领导批示和上级督办、交办事项整改情况;

175、第二条本条适用于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街道)规划区、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的环境卫生管理及相关活动。

176、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7、方案明确,学生欺凌事件的处置以学校为主。各地各校要按照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依法依规处置学生欺凌事件。

178、(三)建立健全治安保卫、调解组织,疏导和调解民间纠纷;

179、第七条本省境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均应遵守本条例。

180、(二)完善管理制度,加强治安防范工作;

181、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的单位其转运餐厨废弃物的集散点、储存场地及设施不符合环境卫生要求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82、(二)监督检查上级督办、交办事项整改情况;

183、各部门、各单位和有关组织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制。

184、基层群众治安组织经费,除政府财政补贴以外,可以由群众自愿集资和接受社会赞助。

185、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86、(三)负责监狱、劳教场所的管理,提高改造教育质量;

187、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环境卫生造成影响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188、(三)从室内、车内、船内向外抛弃废弃物;

189、(二)负责暂住人口、流动人口的管理,加强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剧毒危险物品、违禁物品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加强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等方面的治安管理;

190、“风起于青萍之末。”任何社会矛盾都有一个从萌芽到成势、从个别到一般、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我们要建立滚动排查、及时预警机制,确保对本地本部门存在的主要矛盾做到心中有数,并对其发展趋势有正确的判断,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当前,要依托基层组织,广泛发展信息员,努力把工作触角延伸到每个角落,确保对矛盾发现在早、防范在先、处置在小。要在运用好传统的矛盾排查机制基础上,善于运用大数据等新技术,提高对矛盾的研判、预警能力。

191、第一章总则

192、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对上级和本级组织的监督检查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干涉和妨碍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193、确立科学原则,就是要强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科学性。首先,要重视和开展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学”的研究。只有切实加强这方面的科学研究,才能使这项工作获得科学的指导而富有成效。

194、第十一条监督检查工作人员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中,要严守工作纪律和廉政纪律,不得擅自扩大监督检查范围,不得泄露监督检查工作的有关内容,不得接受被检查地区、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任何形式的礼品、礼金、土特产和宴请。

195、一、预防为主、重在治本原则。

196、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投放生活垃圾。

197、(五)拒不接受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检查的。

198、方案要求,各地各校要严格区分学生欺凌与学生间打闹嬉戏的界定,正确合理处理。

199、第四十三条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影响城镇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00、第十八条从事车辆清洗和修理、废品收购以及水产品经营等易对城镇环境卫生产生影响的活动,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和垃圾向外散落,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201、(三)预防、制止违法犯罪和治安灾害事故有功的;

202、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体系。

203、一、完善全社会共建共享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制

204、(四)及时调解本单位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205、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城镇道路上行驶的车辆,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未采取严实密封的防护设施,泄漏、遗撒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车辆轮胎带泥驶入城镇道路造成污染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06、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对环境卫生造成影响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07、第二十六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

208、四、加强和改进信访和调解工作

209、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输生活垃圾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沿途丢弃、遗撒、随意倾倒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10、第八条省、设区的市、县(区、市及其派出机关)、乡(镇)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要有人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211、第三十六条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由批准机关撤销其荣誉称号,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212、(四)文化、体育、娱乐、休闲、餐饮、住宿、游览、贸易等公共场所,以及机场、车站、码头和各类停车场,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213、(二)监督检查本级党委、政府关于农村区域环境综合治理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214、(一)城镇道路(桥梁)、地下通道、人行天桥等公共区域,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等城镇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由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

215、(五)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枯草或者其他废弃物;

216、第四条市治理办工作职责:

217、(五)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场镇(街道)、村庄(社区)农村区域环境综合治理责任区制度落实情况;

218、第十六条早市、夜市、摊区、临时农副产品市场应当定时定点经营,保持摊位整洁,收市时应当将垃圾、污渍清理干净。临时饮食摊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油污、污水和垃圾污染环境。

219、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220、第二十五条 生活垃圾的处置应当采用卫生填埋、生物制肥、焚烧发电等方式进行。

221、提倡和鼓励居(村)民会议、居住区业主大会制定维护本区域环境卫生管理规约,动员居(村)民、业主积极参加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创造和维护整洁、优美的环境。

222、四、科学原则。

223、第十四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劳动力市场,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和就业工作,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安置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

224、(二)监督检查市委、市政府农村区域环境综合治理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225、(一)根据需要设立机构或者确定专职、兼职人员,明确责任;

226、第八条农村区域环境综合治理监督检查工作坚持明察与暗访相结合、随机抽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专项督查与全面督查相结合、受理投诉举报与新闻媒体监督相结合的原则,主要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明察暗访、随机抽查、跟踪督办及通报等方式。

227、(七)临时占用的道路或者公共场所,由占用者负责。

228、第二十二条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认真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其主要职责是:

229、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治理办”)、区(市)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区(市)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市)县治理办”)和镇(乡)人民政府及涉农街道办事处组织的对场镇(涉农街道)、村庄(社区)容貌秩序、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和绿化生态治理等的监督检查。

230、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室外活动结束后未及时清除垃圾、移走垃圾收集设施和移动厕所,对环境卫生造成影响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31、中小学生欺凌是发生在校园(包括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内外、学生之间,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

232、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加强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环境卫生的宣传和舆论引导,增强公民自觉维护城镇环境卫生的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233、随着工作的不断深入开展,制订出了《生产要害安全防范管理制度》、《治安防范检查、隐患整改制度》、《治安保卫委员会工作制度》、《车辆出入门管理制度》、《物资出入门管理制度》、《消防管理制度》等一些了制度措施,为有效开展内部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提供了保证。

234、公共厕所应当免费开放,指派专人负责管理。鼓励商场、餐饮、宾馆、加油站等场所内的公用厕所在营业时间内向社会免费开放。

235、(六)各类工程施工场所和室外作业场所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建设用地由使用权人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236、第七条城镇环境卫生服务逐步实行专业化、社会化,鼓励各类市场主体投资、从事城镇环境卫生事业。

237、(一)监督检查本级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农村区域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安排部署落实情况;

238、第三十三条工业垃圾、医疗垃圾及其他有毒、有害废弃物,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分类处置。

239、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40、通过时间2017年4月27日

241、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漏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242、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243、(七)其他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行为。

244、(四)在非指定场所抛撒、焚烧冥纸等祭祀用品以及燃放烟花爆竹;

245、第十三条民政部门负责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及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救灾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婚姻登记等工作。

246、(三)向职工进行道德、法制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宣传教育,对有轻微违法行为人员进行帮教;

247、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248、(九)负责下达督办通知,起草督查通报和启动效能问责程序;

249、(三)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等单位,由单位负责;

25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拆除、迁移城镇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等特殊原因确需关闭、拆除、迁移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出方案,经本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251、第四章社会保障

252、人民法院负责依法妥善审理学生欺凌相关案件,通过庭审厘清学生欺凌案件的民事关系和刑事责任,积极开展民事调解,促进矛盾化解工作。以开展模拟法庭等形式配合学校做好法治宣传工作;人民检察院负责依法对学生欺凌案件进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开展法律监督,并以案释法,积极参与学校法治宣传教育;

253、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负伤致残符合评残条件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54、(五)组织做好法律援助工作。

255、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保证本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经费。

256、年5月29日

257、(二)城市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区域;

258、(二)乱丢烟蒂、瓜果皮核、纸屑、口香糖、饮料瓶(罐)、塑料袋及食品包装物等废弃物;

259、(三)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农业保护区;

260、(六)加强对违法犯罪人员的教育、挽救和改造工作,安置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

261、五、健全严密防范、依法惩治违法犯罪工作机制

262、第十八条卫生行政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取缔非法行医;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戒毒和禁止吸食毒品工作;做好防疫工作。

263、第十条对农村区域环境综合治理中政令不畅、执行不力、行动迟缓、不认真履职尽责、未按时完成目标任务等效能低下的责任单位和人员,严格按照《成都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问责办法》进行问责。同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方面进行责任倒查并追究责任,典型案例在全市进行通报或在媒体上公开曝光。

264、(四)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265、(六)在道路、广场等露天场所屠宰畜禽等动物;

266、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占用、损毁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擅自关闭、拆除、迁移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267、(三)加强对公民的法制教育,增强法制观念,预防犯罪;

268、第二十三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应当与有关部门、单位和家庭配合,开展职工、青少年、妇女的思想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

269、维护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

270、第三十五条从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人员,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违法乱纪、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71、大数据表示的是过去,但表达的是未来,其意义就在于通过对海量数据的整合、挖掘,揭示传统技术方式难以展现的关联关系,让我们更清楚地理解事物本质、把握未来走向,从而发现新规律、提升新能力。我们要坚持用数据说话、用数据管理、用数据创新,全面采集人、地、物、事等基本信息和吃、住、行、消等动态信息,加强关联分析、碰撞比对,使预警更加科学、防控更加有效、打击更加精确。

272、第三十条省、设区的市、县(区、市)可以设立“见义勇为奖励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公民。

273、明确任务,落实指标。

274、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从事车辆清洗和修理、废品收购以及水产品经营等活动,导致污水外流和垃圾向外散落,对环境卫生造成影响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75、(一)依法制定和实施普法工作规划,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制观念;

276、第九条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其具体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二)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四)总结推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经验,表彰先进;(五)处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事项。

277、第十九条文化、新闻出版和广播影视部门应当结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向公民进行法制、道德宣传教育,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文化市场,依法查禁淫秽书刊、音像制品等非法出版物,为社会提供健康有益的精神产品。

278、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最鲜明的特点,就是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凝聚全社会力量,综合运用多种手段,预防和解决影响社会治安稳定的突出问题。这就要求我们进一步更新观念,统筹整合资源力量,进一步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良好局面,提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水平。

279、解决群众合理合法诉求,贵在及时、重在就地。我们要进一步把工作重心转移到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上来,着力提高基层化解矛盾的能力,推动在第一时间、第一地点依法妥善解决矛盾纠纷。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推动有权处理的责任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做到及时受理、依法办理、认真回复,努力赢得信访群众的信任。要发挥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特别是解决信访问题中的基础作用。要巩固、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让民间纠纷尽可能由群众解决。要在矛盾多发领域更好地发挥行政调解的作用,并建立专业性调解组织和第三方参与纠纷化解的制度化渠道,提高矛盾纠纷和信访问题化解公信力、实效性。要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为群众提供多元便捷的纠纷解决方式。

280、(五)监督检查全市农村区域环境综合治理各阶段目标任务推进和完成情况,抽查各区(市)县场镇(涉农街道)环境达标验收工作;

281、第三十六条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繁华商业区新建的公共厕所,不得低于国家城市公共厕所一类标准;城市主、次干道两侧新建的公共厕所,不得低于国家城市公共厕所二类标准;其他区域内建设的公共厕所,不得低于国家城市公共厕所三类标准。

282、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动员辖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村)民等参与环境卫生治理,及时发现反映存在的问题,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283、第三十条建筑垃圾处置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处置的原则。

284、(二)组织居民、村民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协助公安部门和司法机关查处违法犯罪案件;

285、(五)负责对被管制、缓刑、监外执行、假释、保外就医的人员和在看守所的在押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286、鼓励教职工自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见义勇为,同犯罪行为斗争。5、调解纠纷,缓解矛盾,清除不安因素。6、协助政法部门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范围,主要包括“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六个方面。

287、第二十条大中城市的人民政府和有关组织、部门应当建立军、警、民治安联防体系,开展巡逻守卫、护厂护院、维护秩序等治安防范工作,增强社会防范和控制体系。

288、第二十六条鼓励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对维护社会治安,保卫、抢救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而牺牲的,依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由省人民政府授予烈士称号,并根据有关规定对其家属进行抚恤。

289、第二十三条生活垃圾的收集应当坚持方便投放、防止污染环境的原则,合理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收集场所并及时清运,做到日产日清。

290、第四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贯彻打击和防范并举,重在防范,治标与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和人民群众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与属地管理的原则。

291、第三十四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编制城镇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292、第六章附则

293、(四)积极倡导见义勇为行为,鼓励群众自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294、第九条市治理办每月组织一次监督检查,每季度进行一次暗访。区(市)县治理办每周组织一次监督检查,每月进行一次暗访。镇(乡、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每天组织监督检查,每周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监督检查和暗访情况每月底由区(市)县汇总后,报市治理办备案。

295、第十四条禁止下列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行为:

296、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

297、二是坚持综合治理,统筹各方面资源和力量,实现从注重事后处置向预防、处置和恢复全过程治理的转变,把影响社会安全的隐患风险消除在萌芽状态;

298、(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区域环境综合治理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299、第三章社会责任

300、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从事各类工程施工和室外作业,未及时清除产生的垃圾,对环境卫生造成影响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01、第十二条区(市)县农村区域环境综合治理监督检查工作依据《成都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监督检查考评办法》进行考评,考评结果纳入年终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目标考核。

302、(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303、第三十四条对因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而负伤的公民,医疗单位有条件抢救而故意推诿拖延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04、坚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治安方略,是解决我国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本途径。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强调“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制机制”,这是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治安形势,提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科学化水平的迫切需要,对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

305、(二)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对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有功的;

306、(四)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场镇(街道)、村庄(社区)环境综合治理各阶段目标任务推进和完成情况;

307、方案要求,各校要明确校长作为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校的综合治理工作,并设置法制副校长,专门负责具体实施各项治理工作。教职工发现、学生或者家长向学校举报的,应当按照学校的学生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处理流程对事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由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对事件是否属于学生欺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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