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六章 法律责任
2、(四)烟花爆竹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3、(四)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
4、烟花爆竹零售单位销售场所20米范围内,严禁吸烟、用火;50米范围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必须在销售场所明显的位置,悬挂“严禁烟火”等安全警示标志。
5、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6、油气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场所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周边60米。
7、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8、(一)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9、库房的保管人员应熟悉掌握所储存的产品性能及特征,便于安全储存管理。
10、A,B,D,E答案解析:烟花爆竹安全许可是一项市场准入制度,其目的是要明确和规范生产企业的安全条件和生产安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了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的下列11项安全条件:(1)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2)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3)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4)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5)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安全标准;(6)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符合国家标准;(7)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8)有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9)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10)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1、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12、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13、(七)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14、第二十七条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15、(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16、、烟花爆竹产品应存放在专用危险品仓库。库房应保持通风干燥,温度控制范围应为-20℃~45℃,相对湿度控制范围为50%~85%;库房内应配有温、湿度计,并每天对库房内温、湿度进行检测记录;应适时作好库房通风、防潮、降温处理,环境湿度较高的地区应设除(去)湿设备。
17、第三十八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18、第五条 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19、第三十一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20、(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
21、第十三条 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国家标准有用量限制的,不得超过规定的用量。不得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
22、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3、第十七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24、消防救援难度大的平房密集区,停放车辆多、燃放空间狭小的居民小区禁放区域为其本身。
25、35千伏(含)以上输电线路及变电站为禁放点,其禁放范围为输电线路两侧30米、变电站围墙外30米;在重点时段,对10千伏及以下输电线路及附属设施加强巡逻防护,以确保安全。
26、(四)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27、烟花爆竹储存仓库的周边应有相应的防火隔离措施。
28、第十六条 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
29、(七)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
30、第七章 附 则
31、一级、二级和三级医院为禁放点,其禁放范围为医院围墙外10米,其余的门诊所、药店等不属于禁放点;幼儿园、敬老院周边10米。
32、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条例。
33、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由公安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丢失的物品予以追缴。
34、检查储存仓库内外部安全距离、围墙、疏散条件、库房布局、建筑结构、防雷、防静电、消防等安全设施保持和维护状况要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
35、(一)文物保护单位;
36、第十五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保管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建立购买、领用、销售登记制度,防止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的,企业应当立即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
37、设有外墙外保温材料的建(构)筑物全部列入烟花爆竹禁放范围,其中属于重点消防单位的高层建(构)筑物及其周边60米范围内为禁放区域,其他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以上的建(构)筑物周边30米范围内为禁放区域。
38、第三章 经营安全
39、第三十五条 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
40、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41、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42、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必须在销售现场配备一名专职安全人员(经安全学习培训考试合格),负责销售现场的安全管理,必须亮证经营。
43、(二)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44、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社等重要新闻单位周边10米。
45、(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46、(七)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47、(二)不得违反运输许可事项;
48、(六)运输车辆限速行驶,途中经停必须有专人看守;
49、(五)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安全标准;
50、第四十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51、(二)经营场所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52、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53、经由铁路、水路、航空运输烟花爆竹的,依照铁路、水路、航空运输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54、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不得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55、(一)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
56、第六条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
57、(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58、烟花爆竹产品从制造日期起,应在规定条件下运输、贮存,不得超过有效期。
59、(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60、第十九条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61、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社会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62、重要军事设施周边10米。
63、(十)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64、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65、制定库房安全管理、保卫和值班各项制度,建立和落实购进烟花爆竹产品质量验收和流向登记制度。
66、第四十一条 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67、(三)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
68、严禁在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内架设电气线路及设施。
69、生产烟花爆 竹的企业,持《烟花爆 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 竹生产活动。
70、第二章 生产安全
71、前款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及其周边具体范围,由有关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并负责看护。
72、第二十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
73、(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74、扩展资料
75、(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不得载人;
76、文物保护单位周边20米。
77、禁止燃放区域以外的区域为可燃放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燃放点除外)。可燃放区域中,以下点位禁止燃放。
78、第十一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79、(二)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
80、(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81、第三十一条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82、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83、(五)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84、第二十五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除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85、(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86、城市路网的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及地下空间的禁放范围为其本身。
87、(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88、运输烟花爆竹的车辆,应使用国家规定的车辆,禁止使用翻斗车和各种挂车,运输时遮盖要严密。
89、第九条 生产烟花爆 竹的企业,应当在投入生产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提交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安全审查初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安全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 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90、车站等交通枢纽周边10米。
91、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警示语,并应张贴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9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93、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维护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要求,确定和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94、第四十五条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式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焰火燃放许可证》,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式样。
95、(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96、北京市人大新修订的这项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法规,删除了“禁止”字样,规定五环路以内的地区为限制燃放地区,春节除夕至正月初一、正月初二至十五每天的七时至二十三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97、(四)有保管员、仓库守护员;
98、第八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99、第十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100、年5月,北京就法规的修改在政府网站公开征求市民意见,人大和政府部门还通过座谈会、发放问卷、专项调查等方式广泛收集民意。8月14日,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特别召开立法听证会,16名市民代表陈述了各自的意见。
101、电信、邮政、金融单位周边10米。
102、第二十四条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103、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
104、储存仓库与经营规模、产品品种相适应并符合安全的要求。
105、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106、(一)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
107、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108、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
109、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110、第六条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
111、第三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112、检查仓库烟花爆竹不得有超量存储现象,将收缴的非法产品、假冒伪劣产品与合格产品不得同库存放。
113、仓库内应保持卫生整洁,通道畅通,物品摆放整齐、平码堆放;堆垛与库墙之间宜留有大于等于0.45米的通风巷,堆垛与堆垛之间应留有大于等于0.7米的检查通道,通往安全出口的主通道宽度应大于等于1.5米,每个堆垛的边长应小于等于10米。并且,半成品与未成箱成品堆垛的高度不应超过1.5m;成箱成品堆垛的高度不应超过2.5m。
114、进入仓库区的机动车辆,必须有防火花装置。
115、(五)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116、(四)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
117、(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118、(二)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
119、建筑工地周边30米;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的禁放范围为其本身。
120、(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121、(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122、第三十二条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按照举办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确定危险等级,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123、第四十三条 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应当就地封存,并由公安部门组织销毁、处置。
124、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125、第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26、(三)燃放作业方案;
127、第十四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并在烟花爆竹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128、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129、装卸作业中,只许单件搬运,不得碰撞、拖拉、摩擦、翻滚和剧烈震动,不得使用铁橇等工具。
130、第二条 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条例。
131、第二十六条 烟花爆竹运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应当在3日内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132、第十条 生产烟花爆 竹的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133、根据公安部6号令《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中第五十条规定"库区以及周围五十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办法中有关规定,库区周围C级库不能低于140米以上。
134、(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135、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和引火线。
136、储存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布局、建筑结构、安全疏散条件、消防设施以及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137、修订后的法规注意到了“解禁”后可能发生的安全问题和环保隐患,并规定,燃放者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烟花爆竹;文物保护单位、幼儿园、敬老院、山林等敏感地区被划为禁放区。
138、(六)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139、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40、(六)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41、(一)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
142、(四)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143、第三十三条 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144、为坚决严防涉及烟花爆竹的各类事故发生,营造一个安全、和谐、文明的社会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全县范围内全年禁止燃放任何种类的烟花爆竹
145、第八条 生产烟花爆 竹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46、第七条 国家鼓励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用提高安全程度和提升行业整体水平的新工艺、新配方和新技术。
147、条例第4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条例
148、(一)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149、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150、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
151、第七条 国家鼓励烟花爆 竹生产企业采用提高安全程度和提升行业整体水平的新工艺、新配方和新技术。
152、(八)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53、第九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在投入生产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提交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安全审查初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安全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154、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155、第二十三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156、第二十二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
157、第四十二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58、(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159、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160、第十八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61、库房的产品应定级、定量、分类储存。每个库房门前标牌应标识:产品类别、库房危险等级、储存药量、保管人。
162、烟花爆 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163、第一章 总 则
164、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165、(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166、(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67、第五章 燃放安全
168、(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
169、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应按规定采和销售烟花爆竹产品,并与批发单位签订供销合同。
170、过去每年春节燃放鞭炮都会发生火灾。所以国家出台政策,全面明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去年春节在北京过年,还是有偷着放鞭炮的,仍然还有人在挺而走险。一旦被抓住,轻则罚款,重则坐牢。所以要引起重视,不要因为一时快乐,而误入歧途。为此拘留,得不尚失。
171、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在经营场所应按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配置灭火器材。
172、第三十七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173、市人大的官员说,大多数市民赞成政府在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同时,有条件放宽燃放限制。
174、储存的产品应摆放整齐,堆垛高度≤2.5米,垛间距≥0.7米,运输通道为1.5米。
175、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周边150米。
176、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 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177、(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78、(三)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79、国家《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已于2006年1月21日公布并实施。这是我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第一部专门行政法规,共7章46条。
180、(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181、(九)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182、烟花爆竹属于爆炸产品,如果燃放不当,易发生火灾事故。引发因素有:原材料纯度不够、含杂质高、原材料或药物受潮湿等;操作时摩擦、撞击、拖拉、用力过猛,不使用专用的工具等违反操作规程;干燥时超过规定的温度、使用明火烘烤、药架离热源太近等;工作场所的电器开关防爆不良,通风不良;也有光线不足、操作场所堆积物多造成通道不畅、太窄,工作空间拥挤,地面不清洁,厂房布局不合理,甚至野生、家养动物的活动引起的碰击。
183、(三)运输车辆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184、(六)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
185、仓库内木地板、垛架和木箱上使用的铁钉,钉头要低于木板外表面3毫米以上,钉孔要用油灰填实;未做防潮处理的地面,应铺设防潮材料或设置大于等于20厘米高的垛架。严禁在库房区域内进行钉箱、分箱、成箱、串引、蘸(点)药、封口等生产作业。
186、除《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外,依据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明火的区域和场所周边60米。
187、第四章 运输安全
188、运输中不得抢道,车距应不小于20米,烟花装车堆码不超过车厢高度。
189、(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
190、《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托运人、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
191、大型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商业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及大型停车场周边10米。
192、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193、(六)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194、(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195、《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负责人、经营场所地址、经营期限、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
196、(一)具有企业法人条件;
197、第十二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生产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对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从事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198、销售公司的库房建筑结构、内外部距离要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库区要按标准设置防雷、防火、图像监控、报警装置
199、第三十四条 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200、第六条 烟花爆 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 竹安全工作负责。
201、第二十八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202、第5条规定,公安部门、安监部门、质检部门、工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限放”还是“禁放”各地自行决定基于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属于地方事权,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203、(三)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204、《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5、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6、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207、(五)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
208、不得使用无相应资质运输车辆配送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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