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车管理制度377句

1、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

2、(二)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3、第三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4、(二)有当地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并有二年以上驾龄;

5、第十七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聘用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并在出租汽车驾驶员办理从业资格注册后再安排上岗。

6、第三十四条 妨碍客运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五)项、利用承租车辆从事非法活动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第九条 拟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8、取得从业资格证超过3年未申请注册的,注册后应当在1年内完成不少于27学时的继续教育。

9、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和车辆的资格审验周期,由地级以上(含地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10、(二)发生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的。

11、第六章 法律责任

12、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提高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用户和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客运交通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3、工作标准服务规范:

14、辆由专职司机驾驶,专职司机应每周实行定期车辆检查及保养,确保行车安全。

15、第十三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要给予表彰;对违反本办法和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责令停课整顿或停办,学员的损失由学校(班)负责。

16、对物流配送车辆进行强化管理。要按照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严格物流配送车辆上路行驶的制度,把好物流配送车辆的选型、使用、保养和维修关,严格检查考核物流配送车辆的技术状况。

17、(三)被吊销客运资格的驾驶员,自吊销之日起已满三年。

18、(3)训练中保证学员的安全,防止人员伤害。

19、第二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20、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1、(2)正点发车,保证班次。保证首未班车正点率100%,杜绝大间隔,车次正点率达到90%以上,正点时差不超过±3分钟/次;直达车、大站车、小站车标志齐全,直观明显,并严格按标志提供客运服务。

22、《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

23、(1)按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顺序、内容、时间培训,不“偷工减料”保证培训质量。

24、第二十一条 出租汽车营业站的调度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25、(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26、(三)途中甩客;

27、出车途中如发生交通事故,如属于公司方驾驶人员责任,除责任人必须承担肇事责任并赔偿公司损失外,公司对于驾驶人员将给予记过处分。

28、(四)不得将车辆交给无客运资格证件的人员使用;

29、(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地;

30、有驾驶执照的经理厂长级以上主管人员允许自行驾车。如需自行驾车,需在下班前或休息日前一个工作日内到管理部办理相应手续:登记领取车钥匙用车返回完后应及时还;

31、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每个连续计算的继续教育周期内,应当接受不少于54学时的继续教育。出租汽车驾驶员累计注册时间满3年的,也应当接受不少于54学时的继续教育。

32、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发生摔、碰、撞等意外小事故的,驾驶员须自行负责车辆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

33、第二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内,与出租汽车经营者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协议或者经营合同的,应当在20日内向原注册机构报告,并申请注销注册。

34、(5)为乘客提供优良的乘车环境,车辆卫生达到“六净一亮”,即地板净、座席净、车皮净、顶棚净、车门净、死角净、玻璃亮。

35、出租汽车营业站可以由客运管理机构指定或者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日常管理,并向全行业开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独揽客运业务。进站营业的车辆,必须服从统一调度,接受管理。

36、认真监督乘客投币,提示乘客展开纸币投入票箱内,仔细查验各种乘车证件,杜绝无票、证乘车和熟人乘车等违反规定的现象发生。

37、第十五条 经营者变更工商登记项目或者停业、歇业的,应当凭有关部门的证明,自变更或者停业、歇业之日起十日内向客运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停业、歇业的,应当缴回有关证照。

38、(一)交通运输部或者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的网络远程继续教育;

39、按照规定时间提前30分钟到达工作岗位,检查车辆各部位是否安全、齐全有效,做好出车前的准备。

40、在保证公司送货需求的前提下,努力降低运营成本

41、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42、(一)佩戴服务标志,执行服务规范;

43、第十一条 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提供符合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44、车辆在始发站上客时,按规定的停车地点,打开前门侯客,开门侯客时,车长不能离开岗位。

45、第一章 总  则

46、三、用车管理

47、(二)未办理注册手续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48、第二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企业和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检查。

49、第三章 注  册

50、(五)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51、第十二条 经核准允许的经营者,应当持客运管理机构核发的许可凭证,向有关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车辆牌照等手续。

52、车辆的保险费、养路费、过路费、油费、及凡因公使用的费用,除由规定由相关部门主管外(如保险费),驾驶员凭发票、出车单等单据按照《因公出差及差旅费报销作业办法》规定进行作业;

53、(四)不得将出租汽车交给无客运资格证件的人员驾驶;

54、第六章 附则

55、第二十六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以出租汽车企业为主组织实施。

56、(一)不按照规定携带从业资格证的;

57、六、生产管理制度。车间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生产调度制度等等。

58、投诉者应当提供车费发票、车辆牌照号码等有关证据和情况。

59、四、车辆保养

60、资格复审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合格的,注销其经营资格证书,并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61、(五)未经客运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将出租汽车转让或者移作他用;

62、第三十五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不得转借、出租、涂改、伪造或者变造。

63、有两次限期整改记录或者一次停业整顿记录的;

64、第四章 继续教育

65、公司车辆使用管理目的:为合理安排车辆使用,提高车辆使用率,节约公司车辆使用的费用,使之规范化、秩序化,特制定此作业办法。

66、第八条 申请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67、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68、第二十四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周期为3年。

69、第十六条 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70、公司车辆使用管理办法

71、(三)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

72、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包括:从业资格考试申请材料、从业资格证申请、注册及补(换)发记录、违法行为记录、交通责任事故情况、继续教育记录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等。

73、五、物资管理制度。仓库管理制度、招标采购管理制度、物料消耗定额管理制度、物资库存量管理制度、采购物资价格管理办法。

74、第四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从业资格证,并公告作废:

75、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模实施宏观调控。

76、负责处理运输过程中的突发事故,负责做好交管部门的协调工作,定期办理车辆年审、养路费、运营手续。

77、(三)车内应备有收费标准、计价器检定证书,贴有市物价管理部门监制的出租汽车每公里标价签,实行明码标价;

78、八、质量管理制度。质量信息管理、质量审核制度、产品质量档案及原始记录管理。

79、公司驾驶员如有违反交通规章(如闯红灯,违章停车等),造成罚款的,公司不予报销(特殊情况除外),由违规驾驶员个人承担责任,并准时交纳罚款。如有违章而不按时交纳罚款,一经发现除赔偿外,公司将从严处分。一个月内如发生超过3次违章事故,驾驶员给予记过处分;

80、(一)无人售票车车长服务规范工作标准

81、第三章客运服务管理

82、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83、第九条 出租汽车个体工商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84、(一)拒载;

85、严格执行停稳车开门、关好门行车的规定,起步要平稳,尽量避免急刹车,不夹不甩乘客,杜绝车门事故发生。

86、行车中不与熟人闲谈、不吸烟、不接打手机。

87、第三十一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发并制定编号规则。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从业资格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88、具备条件的出租汽车企业经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组织开展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工作。不具备条件的出租汽车企业和个体出租汽车驾驶员的继续教育工作,由其他继续教育机构承担,具体包括以下形式:

89、(一)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90、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客运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91、第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从业资格管理适用本规定。

92、(四)出租汽车应当固定装置统一的顶灯和显示空车待租的明显标志;

93、第八条 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94、企业管理制度一般会包括如下内容:

95、队长应了解车队的各种情况,公正合理的处理问题,随时掌握路况、天气状况,及时作出相应调整。做到以身作则、坚持原则、赏罚分明、关心所属职工。

96、抓好日常的安全教育工作,定期召开安全会议,分析影响安全生产的各类问题和事故隐患,并提出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

97、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符合本条例第七条或者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发给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98、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9、第三条 驾驶员培训学校(班)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完整的保证培训质量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二)有系统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三)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教练员、理论教员等专职师资力量,理论教员必须具有与汽车专业相关的中专以上学历;(四)教练车技术状况良好,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并按规定安装副制动器以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五)有足以满足学习驾驶的场地、停车场和授课教室;(六)有与教学大纲配套的教材、教学辅助用具(包括车辆构造挂图、模型、零件实物等)和教学设备、仪器。

100、第十条 申请从事出租汽车驾驶的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01、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自己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持其从业资格证及车辆运营证申请注册。

102、第十六条 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城市,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有偿出让和转让的办法。

103、服从站务调度管理,按线路正班正点运行,做到逢站必停,靠近站牌停车,联合站牌停车要依次进站,不得越站甩客和半路调头。

104、(2)行政管理。采取临时的或局部性的交通管理措施。组织单向行车,限制车辆左转或出入某区。禁止或限制某种车辆或某种运行方式,实行错开上下班时间或组织可逆性行车,对于某种人(如老人、小孩、残疾人员、孕妇人员)予以特殊照顾。规划组织单向交通专用车道与建立合理的管理体制。对于车辆拥有量或某种车辆实行调控。

105、(三)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

106、《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作为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顶层设计,明确了出租汽车行业定位,提出了“新老业态错位服务、融合发展,构建多样化、差异性出行服务体系”总体改革思路,并要求加强法制建设,实现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经营服务和市场监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遵循《指导意见》顶层设计,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有关要求,两个部令在行业发展定位、司企利益分配以及驾驶员考试、注册、继续教育等方面进行了适应性修改。

107、(二)有符合技术质量要求和符合出租汽车管理部门规定的车辆、固定停车场地及相关设备;

108、(二)个体工商户:

109、第十八条 申请从业资格注册或者延续注册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登记表》(式样见附件2),持其从业资格证及与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协议或者经营合同,到发证机关所在地的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注册。

110、对当事人造成经营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111、主动照顾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乘客,及时宣传,使乘客为其让座。

112、出租汽车的发展规划和计划,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113、第十七条 未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出租汽车运营活动。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不得雇佣未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人员从事出租汽车驾驶。

114、第五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文明服务、保障安全。

115、(六)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

116、(四)保持车容整洁卫生,机械性能完好,灭火器具齐全;(五)车内明显位置放置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117、(五)有关经营场地、场所的文件和资料;

118、(二)经营方案及可行性报告;

119、第二十条 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长途汽车站和其他客流集散地等大型公共场所可以设置营业站及相应的停车场地。

120、(三)按照规定缴纳税费和客运管理费;

121、(二)出租汽车应当装置由客运管理机构批准的,并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的计价器;

122、第二章 经营资质管理

123、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第(四)、第(五)、第(六)项、第二十条第二、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一)、第(二)、第(三)、第(四)项的经营者、从业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124、年02月01日

125、(3)技术管理。设置、管理与维护交通标志和道路标线。安装信号设施,监测交通发展动态。安装、管理道路照明设施。收集和传播交通信息。执行、监督各种技术规章条例。选择路口管理方式。

126、(二)车辆在遇红灯停驶时;

127、第三十二条 对非出租汽车擅自安装顶灯、计价器等客运设施或者标识的,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128、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129、(1)法制管理。制订和颁布法规,实施日常交通执法,建立驾驶员、车辆的管理制度,建立各种违章与事故处理规则,并监督实施。有关交警勤务的监督与管理。各种与交通事故中法律责任的分析与认定。

130、第三十八条 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

131、(二)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132、第五条 出租汽车行业实行统一管理、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

133、(一)有常住户口或者暂住证;

134、一、出车作业流程

135、出租车是每个城市的必备,作为公交车的补充,解决个人特殊化需求。地方车管所是主管部门。出租车从业人员必须通过从业资格考试,熟悉从业的最基本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

136、原则上实行驾驶员定车定人安排,特殊情况由管理部作适当及时调整。

137、因道路施工或交通堵塞造成车辆绕行、误点,须向乘客说明情况,求得谅解。

138、(一)执行由城市的物价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并且使用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会同税务部门印制的车费发票;

139、(二)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140、第三十条 乘客与驾驶员对客运服务有争议时,可以到客运管理机构处理。

141、用车人员提前半天填写“用车申请单”→各部门经理、厂长签核→总务组填写“出车单”→司机凭单出车→办事→回厂。

142、公司车辆一律停放在厂内车棚指定地点,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驱车外出停放,如因违反而影响工作以至造成事故者,除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外,由肇事者本人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143、严格规范车队财物使用,为制作车队管理所需报表提出意见并认真填写各种报表。所有报表资料需存档,并作出月度、季度、年度分析报告给领导参考。

144、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145、(二)按时如实向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填报出租汽车统计报表;

146、(三)有与经营方式相配套的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和技术、财务、经营管理人员;

147、物流公司货运车辆管理制度:

148、发生重大交通责任事故的;

149、(一)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150、第十九条 受理注册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5日内办理完结注册手续,并在从业资格证中加盖注册章。

151、(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152、(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53、维护企业信誉,遵守公司社会服务承诺制度。

154、(一)书面申请;

155、(一)未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组织从业资格考试及核发从业资格证的;

156、(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

157、(一)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58、(一)持证人死亡的;

159、第二十九条 出租汽车企业和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学员培训档案,将继续教育计划、继续教育师资情况、参培学员登记表等纳入档案管理,并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160、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的管理工作。出租汽车的具体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客运管理机构负责。

161、(三)所在地点或者路段禁止停车时;

162、第四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163、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出租汽车行业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有计划地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出租汽车管理科学技术水平。

164、(一)男性年龄在六十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五十五周岁以下,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

165、驾驶员应及时保养、维护好车辆,并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随时保证使用车辆的正常运行,要确保行车安全。如遇特殊情况,车辆不能正常运作时,要及时报告上级主管,妥善解决,以备用车之需;

166、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167、(四)经营管理制度;

168、文明行车,严禁强超强会、超速行驶、猛打方向,对妨碍正常行车的行人、自行车、机动车,不漫骂、不说粗话。

169、(四)遵纪守法。被取消营运资格的驾驶员,从取消之日起的一定年限内不得从事客运服务。不得从事客运服务的具体年限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

170、(一)未经备案擅自从事继续教育或者提供虚假继续教育资料的;

171、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面向社会开办的培养训练驾驶汽车、摩托车、上路行驶的拖拉机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以及为本单位本部门临时培养训练驾驶员的培训班。

172、第二十四条 乘客应当遵守本办法和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乘客不得拦车:

173、第三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补(换)发手续。

174、二、安全管理制度。警卫人员值勤制度、防火安全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保卫制度、事故管理制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等等。

175、第二章经营资质管理

176、第四十一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纪守法、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77、(四)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培训考试合格的出租汽车驾驶员;

178、第三十七条 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从业管理,将其违法行为记录作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的依据。

179、第十四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均合格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10日内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以下简称从业资格证)。

180、(2)按收费许可证上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不乱收费。

181、每次接车或出车前,驾驶员须检查车辆外观各部位的完好状况。如发现意外损坏,应查明原因。否则按驾驶员意外损坏处理。

182、公安、工商、物价、规划、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183、第五条 城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应当维护公平竞争、兼顾多方利益、简化办事手续、提供优质服务。

184、第二十七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城市出租汽车的监督和检查。城市客运管理人员在客流集散点和道路上对出租汽车执行检查任务时,应当穿着统一的识别服装,佩带值勤标志。

185、第十八条 出租汽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86、第七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包括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

187、颁布单位

188、第六条 教练员须持有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发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教练员证》。申领教练员证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二)具有安全驾驶教练车型三年或五万公里以上的驾驶经历;(三)具有高中毕业或相当于高中毕业的文化程度;(四)具有机动车驾驶基本理论知识和一定教学能力。申领教练员证须由本人提出,所在单位推荐,到当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申领、考核手续。

189、车辆需要修理或添置各类用品时,先填写“请购单”经总务审核,并报管理部核准后,必要时须经协理、副总经理或总经理批准后修车或添置各类用品,并录入“维修保养记录表”,事后开票附请购单经管理部初审,财务部审核,报总经理批准后报销。如在行车途中,发生非人为的故障(如爆胎等现象),司机必须立即打电话报告主管后,再进行维修。回厂后必须迅速补上相关手续;

190、有两次限期整改记录或者一次停业整顿记录的。

191、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大纲并向社会公布。继续教育大纲内容包括出租汽车相关政策法规、社会责任和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和节能减排知识等。

192、第三十九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证被注销的,应当及时收回;无法收回的,由发证机关公告作废。

193、第七条 军队机动车教练员证按总参谋部、总后勤部有关规定办理。

194、五、车辆相关费用报销、行车线路及违章

195、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196、第三十六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维护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为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继续教育等提供便利。

197、第二章 考  试

198、第十条 对新培训的驾驶员要建立安全考核制度。在实习期内的安全驾驶情况要进行跟踪考核,并作为检验培训质量的一个重要条件。

199、第十三条 参加出租汽车竞标的经营者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竞标前三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予竞标:

200、(一)车顶安装出租汽车标志灯,装置显示空车待租的明显标志;

201、(四)故意绕道行驶。

202、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维护运营市场秩序,保障出租汽车乘客、驾驶员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03、(二)在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

204、第三十五条 客运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05、第三条 国家对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实行从业资格制度。

206、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运营车辆,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发放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

207、四、行政管理制度。会议管理制度、文件管理制度、报刊、邮件、函电收发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出差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食堂管理制度、保密制度、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值班制度、办公用品管理制度等等

208、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有偿出让出租汽车经营权和确定新增出租汽车数量,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专家、经营者、驾驶员和乘客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对新增出租汽车数量运营指标的投放,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依法进行,逐步推广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招投标方式。对中标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二十天。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209、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和公安部负责解释。

210、第二十九条 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受理投诉后,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日内作出答复。投诉者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再向客运管理机构投诉。

211、第十三条 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经营者的资格进行复审。经复审合格的,可继续经营。

212、(二)持证人申请注销的;

213、七、销售管理制度。合同签订制度、产品发运计划、组织回笼资金制度、产品销售信息反馈制度。

214、全国公共科目考试成绩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区域科目考试成绩在所在地行政区域内有效。

215、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216、(二)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不得绕道和拒载;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服务。对不遵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乘客,可以拒绝提供客运服务;

217、(4)文明教学,尊重学员的人格,不侮辱、歧视学员。

218、正确使用报站器,始发站起步后,应按报站器向乘客宣传本车的走向、途径站点。每站按规定距离预报下站、报到达站,适时适当的宣传文明服务用语。报站器发生故障,用口播方式“三报”即:报方向、预报下站、报到达站。

219、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0、三、财务管理制度:资金预结算制度、资金管理制度、现金管理制度、财务审批制度、财务盘点制度、审计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出纳管理规范、会计档案管理、统计管理制度等等。

221、本地区出车由用车部门/用车人提出,经各事业部经理、厂长审核,由管理部核准后派车;

222、从业人员必须公平公正公开从事营运工作,必须童叟无欺,开车打计价表,不得漫天要价绕路等等事宜。

223、第二十五条 乘客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车费和应乘客和线路需要而发生的过桥、过路、过渡等费用。

224、遇有抢险救灾,主要客运集散点供车严重不足、重大活动等特殊情况时,经营者应当服从客运管理机构调集车辆的统一指挥。

225、积极完成公司交付的其它任务。在同等运输压力下,车队月花费油费、维修费等费用总和小于上个月,并且小于历史值时,可视节约金额给予奖励。队长可领取2倍于队员的奖励队长如被发现收受贿赂,确认事实属实后第一次罚款100元,第二次辞退处理。按月提交车辆运输报表,无故未上交的每次罚款200元认真做好车辆出车前检查,如因司机疏忽造成的货物损失,队长承担连带责任。以月为单位,车队未出任何事故的可以给予奖励。

226、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伪造、骗取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不得伪造、出借、套用出租汽车专用车牌。

227、语言文明,准确使用“十字”文明服务用语,禁止使用服务忌语。

228、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工作规范及时安排考试。

229、第十条 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230、用车人员/驾驶员出车一律凭管理部主管签发的“出车单”出车(特殊情况除外),严禁出私车;

231、第十二条 凡开办专门培训外国或港澳地区机动车驾驶员的培训学校,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批准。

232、(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出具的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记录证明;

233、本地区以外出车由用车部门/用车人提出,经各事业部经理、厂长审核,经分管副总经理核准,由管理部派车。

234、第五章 从业资格证件管理

235、(二)驾驶员不出具车费发票的。

236、(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经营场所;

237、第十六条 未取得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的车辆不得从事出租汽车运营活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出租汽车不得在公路上运营。

238、在生产厂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车队的经营管理工作。认真贯彻公司车队管理条例,落实“安全第一”的宗旨,积极完成上级交付的各项工作,努力使车队管理步入更规范的局面。

239、(3)合理调度,及时疏散车站乘客。疏散标准达到高峰不过二,平峰一车清,即高峰乘车时,对一班车运送不完的乘客,下一班车一定运完;平峰时一班车运走所有乘客。运营中当车发生故障不能继续运行时,后车及时接走前车乘客,保持良好的行车秩序。

240、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241、继续教育周期自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之日起计算。

242、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本条前款违法行为的,应当加强继续教育;情节严重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其延期注册。

243、年投诉率高于百分之三的;

244、客运服务管理

245、态度和蔼,耐心解答乘客询问,回答乘客询问时,要面向乘客耐心解答,做到不知代问,不得用简单粗暴的态度对待乘客。

246、第五条 大型教练汽车每辆配备学员人数不准超过八人;小型教练汽车每辆配备学员人数不准超过六人;其他机动车参照上述规定配备学员人数。

247、(一)携带客运资格证件;

248、严格按规定时间出车,按时返回,返回后及时通报管理部,驾驶员不得无故离岗;

249、第三十四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时,应当携带从业资格证。

250、(七)遵守客运服务规范的其他规定。

251、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10日内公布考试成绩。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为3年。

252、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253、客运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可以在三个月内处理完毕。

254、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255、出租汽车驾驶员变更服务单位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256、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上述申请文件之日起的三十日内,根据出租汽车的发展计划及申请者的条件作出审核决定。核准的,发给许可凭证;不核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257、(六)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文件。

258、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管理办法

259、(五)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

260、(二)有公安机关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有二年以上驾龄,无重大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261、第一章总则

262、(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3年以上;

263、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城市道路范围内的城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

264、第四章 检查和投诉

265、第七条 申请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266、一、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包括:员工守则及行为规范、岗位职责(或岗位说明书)、考勤制度、招聘制度、人事档案管理制度、离职制度、企业管理培训制度、人员调动管理制度、奖惩制度、福利管理制度、工资管理制度、绩效考核制度等等。

267、第八条 开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除必须具备的条件外,须向当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经审核批准后,并具备开办的其他必备手续,方可招收学员。现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也须向当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补办上述手续。

268、出租汽车在外地从事起、讫点均在该地区内的经营活动,必须经过该地区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批准。

269、从业资格制度包括考试、注册、继续教育和从业资格证件管理制度。

270、(四)所经道路无法行驶时。

271、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72、为合理调配车辆,由用车部门/用车人填写“用车申请单”并须提前半天交管理部安排车辆,否则不作安排(紧急、特殊情况除外);

273、(4)遵守职业道德,尽岗位责任。坚持文明服务、礼貌待客,禁止越站甩客、越线行车、半路调头、私拉乱捎;为老、弱、病、残、孕、抱小孩的乘客寻座。

274、(二)车身两侧明显位置,标明出租汽车经营者名称或者标志,注明监督电话;

275、第二十一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受到刑事处罚且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不予延续注册。

276、(一)租乘的出租汽车无计价器或者有计价器不使用的;

277、(七)符合客运服务规范的其他要求。

278、车辆中途发生故障,不能继续行驶时,应向乘客说明情况、表示歉意,并安排乘客转乘同线路后车。

279、第二十八条 客运管理机构和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投诉和社会监督。

280、(三)发布继续教育虚假信息的。

281、申请从事出租汽车驾驶的驾驶员应当接受出租汽车管理部门组织的岗前业务培训。经培训合格的,由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发给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282、第九条 申请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须使用出租汽车管理部门提供的申请书格式文本提出申请。

283、(三)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

284、范,保持

285、管理部在安排出车时尽量做到同向多人次合理安排,合理用车,用车人员应该服从;

286、(六)携带建设部统一样式的营运证正本。在车前挡风玻璃处张贴建设部统一样式的营运证副本;

287、第二十三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注册期内应当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

288、(二)未按照继续教育大纲要求组织相应继续教育的;

289、第二章 资质管理

290、(三)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管理人员和驾驶员;

291、第三条 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本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行政管理工作。但城市客运出租汽车在公路上运营时,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292、出租汽车营业站及相应的停车场地,未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关闭或者改变用途。

293、第二十三条 乘客需要出市境或者夜间去郊县、偏僻地区时,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要求乘客随同到就近的公安机关或者出租汽车营业站办理验证登记手续,并报告驾驶员所属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乘客应当予以配合。

294、全国公共科目考试是对国家出租汽车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具有普遍规范要求的知识测试;区域科目考试是对地方出租汽车政策法规、经营区域人文地理和交通路线等具有区域服务特征的知识测试。

295、交通管理主要内容

296、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全国公共科目考试题库由交通运输部负责编制;区域科目考试题库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导下编制,直辖市所属区域科目考试题库由直辖市所属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编制。

297、《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经2014年9月26日交通运输部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2014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公布。该《规定》分总则、经营许可、运营服务、运营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7章54条,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98、要控制好物流配送车辆的使用成本。要根据物流配送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加强预算,实行月度定额管理,重点是要控制好物流配送车辆的油费、过路费和维修费。

299、(五)在车身明显部位标设经营者全称及投诉电话,张贴标价牌;

300、第十五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到从业资格证发证机关核定的范围外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应当参加当地的区域科目考试。区域科目考试合格的,由当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从业资格证。

301、(二)议价;

302、(三)持证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303、(二)积极调度,有车必供,及时疏散乘客;

304、(三)执行收费标准并且出具车费发票;按照规定使用顶灯、计价器等客运服务设施;

305、(三)制止驾驶员拒绝运送乘客和不服从调度的行为。

306、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出租汽车使用清洁燃料,规划建设出租汽车运营场(站)。

307、第七章 附  则

308、(五)不得利用车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309、(一)持证人身体健康状况不再符合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证的;

310、第十一条 出租汽车除应当符合公安部门对机动车辆的统一规定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311、(三)资信证明;

312、(三)经客运服务职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313、城市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可以实行有偿出让和转让。

314、工作中不得接触钱币,不得代乘客换零钱或投币,禁止一切贪污票款行为发生。

315、第四条 出租汽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出租汽车的发展,应当与城市建设和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与其他公共交通客运方式相协调。

316、乘客投诉计价器失准的,客运管理机构应当立即封存该计价器及其附设装置,并送技术监督部门校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317、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向客运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318、(一)企业:

319、(三)小客车应当装置经公安机关鉴定合格的防劫安全设施;

320、认真执行车辆保养制度,督促、检查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并做好记录。

321、(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

322、(一)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323、第二十七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完成继续教育后,应当由出租汽车经营者向所在地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中予以记录。

324、第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25、颁布时间

326、第二十六条 出租汽车原则上应当在本地区经营,但根据乘客的需要,也可以往返于本地区与外地区之间。其间,收费标准、车费发票等仍应当按照本地区的规定执行。

327、第十四条 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出租汽车和驾驶员的客运资格进行审验。经审验合格的,准予继续从事营运;审验不合格或者逾期六个月以上不参加审验的,注销其车辆营运证和客运资格证件。

328、第九条 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必须保证质量。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执行教学计划的情况和培训质量进行检查、监督。

329、第一条 为了促进机动车驾驶员的培训工作向正规化发展,提高培训质量,保障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机动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330、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式样参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规定执行。从业资格电子证件另行规定。

331、实施时间

332、第六条 本市对城市客运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出租汽车)行业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合理配置资源的原则。

333、第二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所在地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延续注册。

334、(5)交通控制。路口、出入口交通控制;道路网络交通控制;路段和高速道路交通控制。

335、(五)因身体健康等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

336、(三)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337、已按前款规定办妥手续的,由客运管理机构发给经营资格证书,并发给车辆营运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件后方可营业。

338、第一章 总则

339、市区公务出车由用车部门/用车人提出,经各事业部经理、厂长审核后,由管理部核准后派车;

340、(三)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341、第八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按照交通运输部编制的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

342、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出租汽车,是指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按照乘客和用户意愿提供客运服务,并且按照行驶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客车。

343、第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原则上在本市(地区)招生。教学条件好、培训质量高的学校,经当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审核,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招收学员。

344、非本市出租汽车不得用于起点和终点均在本市的运营活动。

345、掌握各车辆动态,做好车辆出车计划,合理安排出车任务,做到确保重点,兼顾全面,真正做到安全、及时、无误。做好出车前、收车后的检查工作,认真填写各类报表及行车记录。虚心听取客户意见。

346、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347、二、出车审批

348、(一)车辆在载客运营中;

349、(六)符合其他有关规定。

350、首次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申请人,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应当在首次申请考试的区域完成。

351、加强对物流配送车辆的组织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物流配送车辆的组织管理。

352、第三十条 出租汽车企业和继续教育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353、第三十三条 对未经批准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354、(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达到规定标准;

355、工作标准:(1)车辆内外整洁,车质良好,设施齐全。车长工作时工号牌齐全,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文明行车,做到停稳车开门,关好门下车;座席固定,扶手牢固,谨防行车事故和客伤事故,保障乘客安全。

356、(六)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不得知情不报;

357、车队管理一直是物流运输企业经营者们面临的一个难题。“宁带千军万马,不带车队一兵一卒”,流传在业界的这句话充分说明了这个问题。而在车队管理工作中,最难也最重要的就是驾驶员管理、车辆管理、调度管理和安全管理。

358、(一)车辆技术性能、设施完好,车容整洁;

359、(四)持证人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

360、统一着装,服装整洁,举止大方,按标准佩戴服务证章。

361、(四)有与经营方式相配套的经营管理制度;

362、负责制定车队的各项管理制度,做好驾驶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为调动车队队员积极性提出意见。

363、第一条 为了规范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行为,提升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364、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出租汽车的规划、经营、管理和服务。

365、(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符合技术质量要求和城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租汽车管理部门)规定的车辆、固定停车场地、办公场所及相关保障配套设施;

366、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为乘客提供方便、及时、安全、文明的规范化服务,对病人、产妇、残疾人以及急需抢救的人员优先供车。

367、第五章 罚则

368、第三十三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办理从业资格证补(换)发手续,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补(换)发登记表》(式样见附件3)。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补(换)发申请予以办理。

369、第十九条 出租汽车实行扬手招车、预约订车和站点租乘等客运服务方式。

370、第四条 建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与学员双方监督落实学时的制度。学员学习驾驶的期限不得少于下列规定的驾驶操作小时:(一)大客车、无轨电车一百五十个小时;(二)其他汽车一百二十个小时;(三)二、三轮摩托车六十个小时;(四)大型拖拉机八十个小时;(五)小型及手扶拖拉机六十个小时;(六)轮式自行专用机械四十个小时。

371、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的,可在原证件有效期内申请换发新的从业资格证,并按规定进行注册。

372、第十四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停业、歇业,应当报经出租汽车管理部门批准;发生合并、分立、托管、改制以及变更名称、姓名、地址等事项,应当向出租汽车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销手续。办理手续期间不得影响正常运营。

373、(四)其他违法行为。

374、扩展资料

375、(4)教育与培训。培训考核驾驶人员、交通警察,特别是对驾驶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对于公众特别是青少年进行交通法制、交通意识与交通安的全教育和宣传。道路交通法规、政策、安全条例的日常宣传。对于各种违章的预防、教育与处理。

376、出车前票据准备齐全;头尾线路牌标志明显、清晰、准确。

377、(5)如实填写驾驶培训记录,不弄虛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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