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检查制度

1、一、总体要求

2、食品小作坊,主要是指具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生产规模较小、从业人员较少、生产条件简单,从事散装或者简易包装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但不包括食用农产品生产者。

3、(一)规范许可范围。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工程设施,要依法依规履行涉河建设项目许可手续。禁止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弃置渣土。禁止围垦湖泊,禁止违法围垦河道。严禁超项目类别进行审批许可,不得以涉河建设项目名义许可尾矿库、永久渣场,不得以桥梁、道路、码头等为名,对开发建设房屋建筑、风雨廊桥、景观工程、别墅等进行许可。对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等建设项目,要符合相关规划,进行充分论证,严格控制,严重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生态安全的,不得许可。

4、3.2生产岗位操作工在巡检中发现的异常现象,必须立即向当班班长报告,由班长联系机、电、仪维修人员处理,同时做好情况记录。如遇重要设备应向设备部门、生产部门领导报告,由设备分管工程师组织处理。

5、3.1机、电、仪的巡检人员在巡检过程中,应及时处理在巡检中发现和了解到的问题,对暂时无法处理的情况,包括跑、冒、滴、漏现象都应清楚地记录,并向有关领导汇报,同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根据领导要求进行处理。

6、适用范围

7、为掌握和了解设备运行情况,及时发现设备故障和隐患,确保人身、设备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8、1.4测:测量转动设备的温度、电流等变化情况。

9、(二)加强项目实施监管。监管责任单位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指导督促涉河建设项目按照批准的工程建设方案、位置界限、度汛方案等实施。加强对防洪补救措施的实施监管,防洪补救措施需与涉河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10、1设备主管工程师、维修主管应对其分管范围内的设备进行定期巡检,重要的设备每天一次,一般设备每星期不少于2次。做好分管设备运行情况分析,完善重要设备维修档案。

11、记录检查

12、2巡检要求

13、1巡检内容

14、适用于公司生产装置所有运行用设备的巡检。

15、(三)加强涉河建设项目信息化管理。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对管辖范围内的涉河建设项目进行排查,逐步建立完善涉河建设项目台账,并积极利用卫星遥感、视频监控、无人机等技术手段,动态采集河湖水域岸线、涉河建设项目变化情况,实行动态跟踪管理。要依托全国河长制湖长制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将河湖岸线功能分区、涉河建设项目信息纳入“水利一张图”,推进信息化管理。

16、(二)明确许可权限。各流域管理机构、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的权限进行涉河建设项目许可,对许可行为的依法合规性负直接责任。各流域管理机构涉河建设项目许可权限由水利部确定,其他涉河建设项目许可权限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严禁越权许可。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河湖重要程度、项目规模等情况,合理确定省级及以下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权限,并指导监督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工作。流域管理机构许可重要建设项目时,应征求有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省级的许可文件应抄送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17、3.4维修人员在接到生产设备异常情况通知后,应带好必要的工具、仪器等及时赶赴现场进行维修处理,具体按《设备检修管理制度》执行。

18、巡检内容及要求

19、1.1听:设备运行声音是否正常,和以前声音进行比较有否过大或过小。

20、巡检频次

21、2.2如要求巡检翻牌的,巡检时应当翻牌。

22、三、切实加强涉河建设项目实施监管

23、(四)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各流域管理机构、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涉河建设项目许可、建设等环节的监督,严厉查处违法侵占河湖的行为,对违法违规的责任主体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依纪严肃问责。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对涉河建设项目实施、防洪评价报告编制等实行信用管理,将存在未批先建、批建不符、弄虚作假等突出问题的市场主体纳入失信惩戒对象名单。

24、1生产管理人员

25、3.3其他人员在巡检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设备主管工程师,由设备主管工程师组织处理。

26、2设备主管工程师

27、巡检人员:巡检人员由以下人员组成:

28、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积极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紧紧围绕“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坚持依法依规,严格河湖水域岸线管控,规范涉河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和实施监管,健全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管理体系,进一步推进涉河建设项目管理有序规范,为建设幸福河湖提供有力保障。各流域管理机构、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涉河建设项目管理,完善制度标准,严格许可程序,加强实施监督,各省级河长制办公室要将清理整治违法违规问题作为河长制湖长制的重要任务,纳入日常工作和考核问责。

29、职能分工

30、3机电仪专业维修人员

31、2机、电、仪维修人员每日应巡检2次(白天、晚上各一次),应突出重点,及时填写巡检记录(不超过1天),巡检记录应字迹清楚,内容详细。巡检记录应保持完整,每月底交由设备部门保存备案。

32、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33、(一)明确监管责任主体。各流域管理机构、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要求,在许可文件中,明确涉河建设项目监管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监管要求。

34、1.2看:电流表、电压表、温度表、压力表等现场表计与平时是否相同,是否有明显的异常变化;看设备的卫生情况。

35、设备巡检管理制度

36、二、进一步规范涉河建设项目许可

37、1.3查:现场的装置性违章和习惯性违章。

38、第一章总则

39、食品摊贩,是指不在固定店铺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的食品经营者。

40、2.1巡检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清洁、润滑、紧固、调整、防腐”十字操作法,采取“听、看、摸、闻、比”的手段,认真、仔细地检查,并带好必备的工具及检测仪器。

41、4生产部管理人员应对生产装置的生产设备进行经常性的巡视和检查,并督促岗位员工做好设备的巡检工作,抽查巡检记录。

42、(一)依法划定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河湖管理范围是加强涉河建设项目管理的基础。有堤防的河湖,管理范围包括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和堤防及护堤地,堤防背水侧护堤地宽度,根据《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2013)规定,按照堤防工程级别确定,1级堤防护堤地宽度为30~20米,2、3级堤防为20~10米,4、5级堤防为10~5米,大江大河重要堤防、城市防洪堤、重点险工险段的背水侧护堤地宽度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确定;无堤防的河湖,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要根据有关防洪规划、技术规范和水文资料核定。各流域管理机构、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快划定河湖管理范围,严禁为避让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故意缩小河湖管理范围。

43、(三)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各流域管理机构、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河湖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并结合水利工程巡查管护、防汛检查等工作,加强对涉河建设项目的巡查检查,对违法违规问题早发现、早处理。地方各级河长制办公室要提请河长在巡河时加强对涉河建设项目的巡查检查。河道管理单位或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日常巡查中,发现问题要立即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44、(四)提高许可效率。各流域管理机构、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精简、便民、高效的原则,规范审批流程,精简审批手续,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有关许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要主动与发展改革、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沟通,在桥梁、港口、铁路等重大项目规划、前期立项等环节提前介入,将相关水法律法规、水利规划、防洪等要求落实到设计方案中。

45、1生产装备部负责设备巡检管理。

46、(三)严格许可要求。各流域管理机构、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划,严格涉河建设项目许可,不仅要维护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也要维护河湖空间完整、功能完好、生态安全。对于重要涉河建设项目,要告知建设单位组织编制专门的防洪评价报告,充分论证涉河建设项目对防洪的影响,以及涉河建设项目自身防洪安全。

47、第二章设备巡检管理

48、3巡检发现问题的处理

49、(二)落实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约束。各流域管理机构、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指南要求,加快规划编制工作,突出保护优先,合理划分岸线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和开发利用区,明确分区管理和用途管控要求,并主动与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接,将规划成果纳入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要以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为依据严格涉河建设项目管理,与规划要求不符的,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许可,已建项目要因地制宜、有计划地调整或退出。

50、1各设备主管工程师负责监督检查机、电、仪的设备巡检情况,每星期应对巡检记录检查一次,并在记录上签名。

51、3生产操作工应对其管辖范围内的设备进行巡检,每班至少2次,按时填写巡检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52、4生产班长

5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对于食品小作坊不再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撤销登记。

54、四、加强涉河建设项目管理的保障措施

55、5生产操作人员

56、(四)广泛宣传涉河建设项目法规政策。各流域管理机构、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报纸、电视、网络、新媒体、宣传册、讲座等多种方式,向河长湖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设计咨询单位、施工企业、社会群众广泛宣传水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涉河建设项目管理知识,要结合河湖“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加大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曝光和宣传力度,搭建公众知情平台,畅通公众知情渠道,提升全社会对加强涉河建设项目管理的理解和支持,推动形成知法守法、保护河湖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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