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不伤害自己:
2、第十三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第三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和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制度建设,并实现部门间信息资源共享。
4、(五)配合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5、联合作业
6、电工应经专业培训并取证;
7、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当通过信息网络、新闻传媒、政务公开栏等方式,将安全生产检查结果和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向社会公开。
8、(五)督促各部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组织安全生产考核,提出奖惩意见;
9、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时应防止暴露、防止泄漏,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
10、“(四)从业人员超过一千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1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其他监管部门推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诺制度
12、岗位安全检查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3、(五)国家安全生产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14、(一)设备的安全状态良好,安全防护装置有效;
15、人的生命是脆弱的,变化的环境蕴含多种可能失控的风险,你的生命安全不应该由他人来随意伤害。
16、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17、(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
18、第十五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9、检修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能,配备合适的工具和防护用品;
20、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设施的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21、按时做动火检测分析;
22、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和使用管理,建立采购、发放和使用登记建档制度,及时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不得以现金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
23、不忽视已标识的/潜在危险并远离之,除非得到充足防护及安全许可。
24、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25、在作业场所内开挖、掘进、钻孔、打桩和爆破等挖掘作业活动,应制定施工安全措施方案;
26、指定专门的协调联络人,作业过程中充分信息沟通;
27、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8、作业人员须经过培训并具备相应技能,掌握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的有关信息,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
29、(三)每年至少组织和参与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30、第三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明确安全生产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并为其提供必要的保障。
31、禁止垂直进行高处交叉作业,分层作业中间应有隔离措施;
32、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在每天工作前进行本岗位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操作。
33、(二)组织安全生产岗位检查、日常安全检查和专业性安全检查,并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
34、你的安全知识及经验与同事共享,帮助他人提高事故预防技能。
35、(二)电气设备、线路安装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36、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的场所作业,应使用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平台、脚手架、吊架、防护栏或安全网等,作业前检查确认是否牢固;
37、(二)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组织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督管理方案;
38、第一章总则
39、(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
40、(三)有安全生产不良记录和被举报、投诉的生产经营单位。
4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离岗六个月以上的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后的有关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
42、危险作业三不原则:
43、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
44、遇有不适宜的恶劣气象条件时,禁止露天高处作业。
45、作业过程中确保有作业监护人;
46、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47、驾驶员须经培训合格并取证;
48、(三)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并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负责人,督促落实整改,并将检查整改情况记录在案。发现有危及职工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指令职工暂停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49、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建立和实施下列安全生产制度:
50、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避免联合作业。
51、接触危险化学品作业
52、当人员进入开挖面时,若属进入受限空间,则应办理进入受限空间许可证;
53、(一)整洁通风,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符合紧急疏散、救援要求;
54、驾车时不得使用手机和对讲机;
55、交通车辆必须配备安全带,驾乘人员应系好安全带;
56、第十八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57、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58、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安全技术防范(以下简称技防),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手段,预防、发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和重大治安事故,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
59、禁止超员、超载和超速行驶;
60、(三)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
61、(四)参与所在单位事故调查,并对所在单位受委托组织事故调查的调查报告提出审查意见;
62、制定协调一致的应急方案;
63、(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安全主任和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职或者兼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64、(四)从业人员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岗位工人和被派遣劳动者等人员。
65、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6、中压管道大于等于100且小于等于200㎜管线,低压DN≥200㎜管线带气动火作业;
67、(八)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
68、(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69、第二十四条本省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矿山、建筑施工、金属冶炼、机械制造、交通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70、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考核和培训、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的,由具体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71、冷静处理所遭遇的突发事件,正确应用所学安全技能。
72、(四)作业场地以及物品堆放符合安全规范;
73、在防火防爆区产生明火的作业、产生火花的作业和产生高温的作业,如电焊、气焊、气割、等离子切割、氩弧焊、钢铁工具的敲打、凿打、电烙铁和高温熔融物等,应与生产系统隔离;
74、发生较大以上等级(含较大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赶赴现场进行救援;当地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关责任人员逃逸或者转移、隐匿财产。
75、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保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人员宿舍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与人员宿舍保持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距离。
76、按要求对车辆定期检验,使用前要对车辆检查,以保证车辆安全性能良好;
77、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信息向社会公开,为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和行业协会、社会公众查询提供便利。公开事项包括违法单位的名称、字号、地址、法定代表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公开起止日期等信息。
78、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应依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防潮、避雷、防静电和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和措施;
7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前款职责的同时,应当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同级人民政府其他监管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80、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职工和社会公众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举报。
81、第四十五条有关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单位和有关人员追究法律责任,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82、(三)所用的设备、工具符合安全操作规定;
83、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84、(一)进行正常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检修,保持安全防护性能良好;
85、“(三)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机械制造、建材、电力、交通运输单位、农业机械作业合作组织;
86、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87、第五章法律责任
88、第四十三条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监管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89、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有对安全生产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有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的义务,开展切实有效的安全生产公益宣传。
90、起重作业前,应对起重作业风险评估,大型起重作业要制定作业方案;
91、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其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92、应设专人监护;
93、(3)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它是各工种、各岗位操作工的具体操作规范。
9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生产经营场所和职工宿舍的安全出口进行检查,确保安全出口标志明显、保持畅通并符合紧急疏散和救援要求。发现占用、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职工宿舍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安全隐患,应当即时整改。
95、同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职工宿舍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和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进行统一管理。
96、第四十二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及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规定上报事故情况、组织事故抢救、开展事故调查。
97、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保其设备及相关安全设施符合以下要求:
98、杜绝侥幸、自大、省能、想当然心理,莫以患小而为之。
99、(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100、在已经投用的生产及其辅助设施上检修作业,应实施充分的风险评估,制定检修方案和安全措施方案;
101、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02、安全生产有关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内部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提供安全生产服务,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103、(四)生产作业场所、仓库严禁住宿和从事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活动;
104、你的安全是公司正常运行的基础,也是家庭幸福的源泉,有安全,美好生活才有可能。
105、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直接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相关人员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06、第三十二条为安全生产工作和职业卫生提供服务的机构开展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认证、评价、评估、教育培训、咨询等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对其作出的结果负责。
107、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事故发生、参加事故抢险救护、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研究和推广应用安全生产先进科学技术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108、下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109、清除周围易燃物,限制火花飞溅;
110、(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参加应急演练;
111、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112、(二)每周至少组织一次班组安全生产检查,督促生产技术部门加强对生产设备、安全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并督促部门负责人和职工进行生产岗位安全检查;
11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隐患的治理进行定期督办。
114、(二)规定的安全措施落实;
115、从业人员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停止操作、采取措施解决,对无法自行解决的隐患应当向主管人员或者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主管人员或者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解决。
116、(一)参与制定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安全生产制度并具体组织实施;
117、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职工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经常性的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应当立即组织整改,在隐患整改前或者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必要时应当停产、停业整改;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及隐患整改情况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报告。
118、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需要报经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在报批时,同时报送安全设施设计文件。
119、起重作业
120、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21、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
122、第五十三条本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123、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由发证单位依法吊销其相应资格。
124、(二)确认作业人员的上岗资质、身体状况及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125、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悬吊、挖掘、建设工程拆除等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输油(气)管线、通信光(电)缆作业,有限空间内作业,应当执行危险作业管理规定以及本单位的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落实下列现场安全管理措施:
126、(六)国家安全生产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127、设置安全警戒区;
128、针对检修内容采取有效的隔离、泄压、置换等措施:
129、(四)发生事故时迅速组织抢险救援,并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配合调查处理;
130、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培育和发展安全生产有关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
131、(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
132、操作动力起重装置的工作人员和司索指挥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
133、(五)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134、(四)接到生产经营单位职工和社会公众举报后,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及时依法查处的;
13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实时监控,建立事故预警预报机制,定期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监管部门报送安全生产数据信息。
136、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危险作业场所和生产、储存设施等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和标志、标识,将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以及发生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的应急措施等事项告知从业人员,保障从业人员的知情权。
137、应申请作业许可并得到批准。
138、停送电和电气检修应申请作业许可并得到批准。
139、(五)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140、动设备检修要对动力源有效隔离;
141、第四十四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14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核查,对确有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督促整改,并依法查处。
143、你的活动随时会影响他人安全,尊重他人生命,不制造安全隐患。
144、确保所有相关人员均能胜任其工作岗位,限制进入受限空间人员数量,佩带规定的防护用品;
145、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14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
147、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和指挥机构,并按照规定将本级人民政府应当承担的应急救援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148、(四)每半年至少组织和参与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149、条例全文
150、(二)安全生产岗位检查、日常安全检查和专业性安全检查制度;
151、(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152、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被委托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监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事故的调查工作。
153、工作人员应能胜任相应的工作,有登高禁忌症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154、(五)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155、(六)因事故受到损害后依法要求赔偿;
156、虚心接受他人对自己不安全行为的纠正。
157、“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58、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在编制项目设计文件时,同时编制安全设施的设计文件,并对建设项目设计全面负责。
159、(三)有爆炸危险的工作场所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160、“(二)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金属冶炼、危险物品使用、船舶修造单位;
161、对所接受到的安全规定/标识/指令,认真理解后执行。
162、他人生命与你的一样宝贵,不应该被忽视,保护同事是你应尽的义务。
163、气体检测仪
164、(四)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设备、设施保障制度;
165、在法定期限内,因事故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事故等级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166、(四)发生事故时,应及时报告和处置。紧急撤离时,服从现场统一指挥;
167、(九)安全生产管理台账、档案制度。
16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开展日常检查应当对有关信息登记、建档,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提出整改要求,对拒不整改的依法予以查处。
169、(一)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170、在设备、管道上动火应清洗和(或)置换;
171、任何活动或设备都可能是危险的,确认无伤害威胁后再实施,三思而后行。
172、陆上交通运输
173、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定期检查。
174、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基本上可分为三大类:
175、(四)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176、电气作业
177、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采取安全评价等方式分析事故成因,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防范和整改方案,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将整改落实情况向全体职工公开,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报告。
178、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值班室和值班电话,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上报事故情况。
179、纠正他人可能危害自己的不安全行为,不伤害生命比不伤害情面更重要。
180、(三)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违规操作等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具体落实事故防范及重大危险源监控、隐患排查整改和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
181、(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182、(二)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存在问题,并督促事故防范、隐患排查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183、(一)组织制定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安全生产制度并督促实施;
184、送电前应专人检查线路上是否还有人工作、有无漏电,确认无误后方可送电;
185、本条例所称技防产品,是指用于技防活动,具有防入侵、防抢劫、防盗窃、防破坏、防爆炸等功能的专用产品。
186、三、不被别人伤害:
187、(五)未依照规定报告事故情况或参加事故调查,在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善后工作和督促落实事故处理有关工作中失职、渎职的;
188、对不熟悉的活动、设备、环境多听、多看、多问,必要的沟通协商后再做。
189、在受限空间外应有专人监护,有应急抢救措施;
190、操作设备尤其是启动、维修、清洁、保养时,要确保他人在免受影响的区域。
191、通过采取系统的支护、放坡、台阶等适当的措施来控制滑坡和防止塌方;
192、(一)协助所在单位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制度,拟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审核所在单位上报的有关安全生产报告、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计划及资金落实和使用情况,并具体检查督促实施;
193、第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未依法取得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取缔,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94、除执行专项作业的安全要求外,还应将作业对周边可能产生的影响告知相关各方;
195、(四)对可能发生职业中毒、人身伤害或者其它事故的,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抢救药品、器材,并定期检查更换;
196、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和责任认定等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当根据调查组多数成员的意见作出结论性意见。事故调查组成员的不同意见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的附件中说明。
197、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制度,对重大隐患及其整改情况应当及时登记,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
198、(三)组织落实事故防范、重大危险源监控、隐患排查整改和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199、第五十二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200、(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01、保持正确的工作态度及良好的身体心理状态,保护自己的责任主要靠自已。
202、使用合格的全身式安全带和其它防坠落设备;
203、充分评估相关各方作业产生的互相影响,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204、(六)操作要领、操作规程明确。
205、第六章附则
206、在当天生产活动结束后,从业人员应当对本岗位负责的设备、设施、电器、电路、作业场地、物品存放等进行安全检查,防止非生产时间发生事故。
207、(一)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责任制,并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事故防范、隐患排查和整改,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监控等制度;
208、(一)遵守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209、(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管理制度以及职业健康措施保障制度;
210、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211、作业前所有的吊索、吊具须经专业人员检查;
21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的有关信息予以保密,对经查证属实的举报,应当对举报者予以奖励。
213、第六条工会应当依法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隐患排查、事故整改等制度,参与检查、事故调查等安全生产工作,并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214、第五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5、高处作业
216、生产经营单位其他分管负责人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前款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217、(二)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218、(三)了解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及防范和应急措施,获得工作所需的合格劳动防护用品;
219、(五)对特种设备依法进行安全性能检验;
220、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宿舍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1、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222、(二)安全警示标志、标识应当明显、保持完好,便于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识别以及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救援;
223、储配站、CNG加气站工艺管道、区域调压站站内工艺管道;
224、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225、同一建筑物内的多个生产经营单位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进行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依照委托协议承担其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26、第一条为加强安全技术防范管理,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27、第三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228、在挖掘作业之前,应对作业场所风险评估,所有可能的地下危险物,例如:管道、电缆等已被确认、定位,必要时应隔离;
229、进入受限空间应确定各种有影响的能源已被隔离,并挂牌和锁定,对受限空间进行置换、通风,按时对空气检测;
230、(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参与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投资人和实际负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最高管理权限的人员。
231、城市高压管线、次高压管线、中压管道DN>200㎜管线带气动火作业。
232、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安全生产领导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
233、第四章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处理
234、应申请作业许可并经批准。
235、(三)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236、积极参加安全教育训练,提高识别和处理危险的能力。
237、(四)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停止作业并撤出作业人员。
238、关键危险作业安全控制要求是不发生人员受伤和财产损失。
239、应正确使用绝缘防护用品和工具;
240、检修线路和设备须停电进行,实行有效的隔离锁定和安全警示;
241、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明确安全生产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并为其提供必要的保障,按照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242、负载不得超过起重设备的动态和(或)静态装载能力;
243、(三)检查作业岗位(场所)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并及时报告;
244、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对以下生产经营单位和场所进行重点检查:
245、提高自我防护意识,保持警惕,及时发现并报告危险。
246、(三)根据生产、使用、储存化学危险品的种类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
247、挖掘作业
248、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诚信分类管理,建立激励和惩戒制度。
249、起重装置和设备应处于检验合格证书的有效期内,起重设备的安全装置正常工作;
250、(二)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涉嫌与职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的生产经营场所;
251、(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的;
252、从事接触或潜在接触危险化学品的作业,工作场所应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
253、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规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54、如安全生产教育制度、检查制度、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制度、危险作业审批制度、工伤事故管理制度、工业卫生管理制度、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厂区交通运输管理制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电气安全管理制度、消防管理制度等。
255、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直接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256、你所知、造成的危险及时告知受影响人员、加以消除或予以标识。
257、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258、(三)对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事故隐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责令排除隐患、督促落实整改等措施的;
259、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支持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等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教育,增强全社会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以及事故预防、自救互救的能力。
260、(一)矿山、建筑施工、金属冶炼、机械制造、交通运输和危险物品生产、使用、储存、经营等生产经营单位;
261、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登记建档内容包括重大危险源的名称、位置、性质、应急措施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等。
262、(五)个人防护用品、用具齐全、完好,并正确佩戴和使用;
263、(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6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隐患登记台账,实时登记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登记的信息应当准确、明晰。
265、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266、涉及信号旁通、连锁旁通、热工等特殊作业,还应申请相应的作业许可并经批准。
267、在挖掘作业周围设置围栏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关注地面状况和环境变化;
268、第四十九条为安全生产工作和职业卫生提供服务的机构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检测、检验、认证、评价、教育培训、咨询等服务时弄虚作假的,或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机关、行政监管等部门、行业自律组织处罚或者处理的,有关部门五年内不得委托其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业务;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69、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270、(2)各种单项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71、掌握自己操作的设备或活动中的危险因素及控制方法,遵守安全规则,使用必要的防护用品,不违章作业。
272、停气户数≥1000户带气动火作业;
273、储配站、CNG加气站、液化气汽化站内、区域调压站、其他易燃易爆区域安全间距内不带气动火作业。
274、防止高处落物伤人;
275、热工作业
276、应设动火作业监护人,配备充足应急灭火器材;
277、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基本技能、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等安全生产培训,提高从业人员认识危险、规避危险和排查安全隐患的能力。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78、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安全设施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验收同时进行。
279、设备检修作业
280、二、不伤害别人:
281、(一)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82、“(一)从业人员超过五十人的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废弃处置单位;
283、(一)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生产经营主体。
284、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285、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委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86、在从事危险作业时,最少人数是两个,这两个人在一起形成了一个互相监护和互相协作的关系。怎么个说法呢?就是说当其中一个人操作时另一个人在旁边起监护作用,不让操作人操作失误,同时当工作需要配合时另一个人就得及时配合工作以完成工作任务。就是这样。
287、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或者进行实时监控的,由具体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可以依法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88、做好电荷释放和检验,禁止接触高压带电设备;
289、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登记制度,明确日常排查、岗位排查和专业排查的内容、范围和责任。
290、作业应得到设备管辖部门的确认和许可;
291、(三)重大危险源辨识、监控和隐患排查、登记、治理制度;
292、(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293、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销售和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使用等活动,以及对上述活动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294、(一)指导制定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安全生产制度并指导组织实施;
295、(四)按照规定报告事故情况,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依法组织或者参与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的事故调查处理,指导、协调有关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做好事故善后工作,督促落实事故处理的有关决定;
296、推广采用《OGP陆上运输安全推荐准则》
29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其他监管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98、(二)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存在问题,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299、管理者对危害行为的默许纵容是对他人最严重的威胁,安全表率是其职责。
300、风险作业“三不”原则:无作业证不作业,无安全措施不作业,无监护人不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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