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是突出管好领导机关。领导机关核心涉密人员多、涉密资料多、涉密范围广,涉密程度深、涉密场所多,是保密工作需要抓的重点部位。因为机关要统筹保密教育、保密管理、检查落实等具体工作,又是抓保密的重要力量,所以很容易把自身忽视,因此,抓好保密工作一定要确立“抓机关、带基层”的思路,确保以主要时间、主要精力、主要人员,全力抓好各级机关的保密工作落实,以机关良好的作风为基层作好榜样,在保密工作上,切不能“机关一个样,基层一个样”,必须保证机关基层一个标准。
2、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标准配备保密设施、设备。保密设施、设备应当与涉密信息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3、(一)不该说的机密,绝对不说。
4、(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5、保密制度是指举报中心对于不愿意公开姓名和举报行为的举报人,应当为其保密。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6、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7、一是突出核心涉密人员这个重点。核心涉密人员泛指机要、通信、干部、组织等工作涉及密码或是人员实力的人员,突出核心涉密人员,首先,要严把入口关,对所有核心涉密人员在进入岗位前都要进行严格的政治审查,确保其“三个绝对”;其次,要把好管理教育关,对核心涉密人员的管理一定要突出一个“严”字,日常生活管理要严,保密教育要严,保密检查要严,保密业务考核要严,始终让其树立核心涉密人员的意识,绷紧保密这根弦。
8、密码机发生故障或出现异常,要立即停止使用,并向分管领导和省纪委办公厅总控室报告,由省纪委负责解决;与密码机相接的计算机出现故障需维修时,一定要将密码机取下,移出另存并删除带有国家机关和机关工作秘密的文件后,单独请人维修。
9、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10、第一条各种涉密和内部文件、刊物、资料、档案必须坚持统一管理的原则,严格文件、资料的印发、传递、清退、立卷归档、销毁等制度。
11、(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12、第三十条机关、单位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事项,或者任用、聘用的境外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
13、(一)对上级部门发来的秘密文件资料和机关制定的秘密文件,由专人负责收发和存档,并在规定范围内进行传阅。传阅密件应当使用专用文件夹,要有登记签收手续,不得横向传阅,阅办人阅后应及时将密件退回。
14、第三十一条举办会议或者其它活动涉及国家秘密的,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并对参加人员进行保密教育,提出具体保密要求。
15、首先,思想认识要“升级”,从更高层次和更宽视野来认识保密工作。保密工作是党和国家的重要工作,也是国家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新形势下的保密工作具有更加深刻的内涵,担负着更加重大的历史使命。
16、(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17、五、不准将涉密U盘、移动硬盘、光盘接入与互联网连接的计算机;
18、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19、机关、单位委托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提出保密要求,采取保密措施。
20、第三十九条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涉密人员管理制度,明确涉密人员的权利、岗位责任和要求,对涉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21、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机关、单位,由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
22、(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23、牢牢把握《规定》是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下位法的法律定位,对上位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如定密权限、定密责任人职责、不明确事项和有争议事项处理等,不再简单重复。
24、第四十六条办理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机关,需要对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进行鉴定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鉴定。
25、承办单位交办的对外提供秘密信息及涉密载体时,应当严格执行相关的保密管理制度。严禁私自向境外的新闻出版单位投寄未经保密审查的稿件。向国内新闻出版部门投寄的稿件,不得引用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发布新闻和接受记者采访,不得涉及国家秘密;无法回避时,应向新闻出版单位采编人员申明,要求不得将涉密内容编入新闻稿内。不得擅自将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写入自己的著作中。
26、第四十三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国家秘密确定、变更或者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机关、单位予以纠正。
27、一、涉密电子文件是指在计算机系统中生成、存储、处理的机密、秘密和内部的文件、图纸、程序、数据、声像资料等。
28、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事项。
29、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不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
30、非工作时间或机房内无人时,报警器要处在良好的工作状态。密码设备操作人员每天下班、节假日要做好密码设备的安全检查工作,保证各种设施的完好、到位。
31、第四十一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保密规章和国家保密标准。
32、第二十八条互联网及其它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对泄密案件进行调查;发现利用互联网及其它公共信息网络发布的信息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应当根据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删除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
33、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
34、档案专、兼职管理人员对秘密档案材料应严加管理,严格传递、借阅手续,如需借阅者,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并在档案阅览室内查阅,不准带出档案室,不准摘抄;档案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利用范围,以确保档案的安全。
35、(四)各科室印制密件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确保密件及印制过程中的安全。印制密件,必须按批准份数印制,不得多印、私留,印制中的校样、半成品、印板、废品等应当按规定及时销毁,需要保留的软盘、光盘等应当按密件管理,妥善保管,密件印好后,应当及时送到交办单位。
36、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室时,不得将密件放在桌面上,阅过的文件要及时退回机要室,来不及阅读的文件要锁进文件柜中或暂时退回机要室保管。
37、(三)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38、第八条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着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39、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
40、(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41、信息网的公文传输(邮件)仅限于纪检监察机关内部传输信息、文件、通知、报表、材料和数据等。
42、复印件与正本文件的秘级相同对待,应严格收发、传阅登记、立卷归档及清退、销毁制度,复制的废品要及时销毁。严禁在营业性场所打印、复印、传输国家秘密文件、资料。
43、为加强保密管理工作,严防失泄密事件发生,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44、外交或外交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45、第三章保密制度
46、(五)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它用途。
47、第五章法律责任
4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如下:
49、二是突出领导干部这个重点。事实证明,很多失泄密事故都是发生在领导干部身上,且由于其涉密程度较深,往往会造成比较大的危害。因此,一定要管好领导干部这个重点,要着力强化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法制观念和业务能力,一方面,要强化“保密工作一律平等,领导干部不能特殊化”的观念,让其带头遵守保密制度,严于律己,做好表率,另一方面,在保密教育时,也要突出领导干部这个重点,让其掌握基本的保密防范技能。
50、三是重点抓好保密教育培训。
51、(一)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它公共信息网络;
52、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与国际网络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输出国家秘密信息和不宜公开的开发区内部事项。
53、涉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胜任涉密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
54、第二十一条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55、涉密管理规定
56、禁止在互联网及其它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
57、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根据所执行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下级机关、单位认为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有关定密事项属于上级机关、单位的定密权限,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58、)对外提供信息、投寄稿件、著书时,应当遵守有关的保密规章制度。
59、保密守则10不准
60、对信访举报件由信访室实行统一登记,集中管理。
61、第三十六条涉密人员上岗应当经过保密教育培训,掌握保密知识技能,签订保密承诺书,严格遵守保密规章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62、不用普通邮电传送秘密。
63、“突出重点”是干好一项工作的重要方法,做好保密工作也是如此。新形势下,要做好保密工作,应突出抓好保密工作中的重点对象、重点部位、重点环节,通过抓住重点,确保秘密的绝对安全。
64、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的相关情况
65、二是抓好保密检查这个环节。保密检查是抓好保密工作的基本形式和重要手段,是推动安全工作持续开展的有效保障。保密检查就是要树立“安全第一”的理念,本着对所检单位负责的态度,切实以各项保密规章制度为准绳,标准只能提高而绝不能降低,认真查找问题,及时发现事故苗头和隐患,以检查促落实见成效,确保隐患问题及时归零,要提高标准,敢于硬碰硬,检查机关和人员要敢于“唱黑脸”,要把无事当作有事抓、把小事当作大事抓、把苗头当作事故抓,把失泄密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66、(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67、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
68、第二十二条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69、)在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有关的保密规章制度。
70、(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它用途的。
71、注重科学规范。
72、第三十四条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经过保密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73、三、不准用手机或普通电话谈论国家秘密;
74、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
75、不私自复制、保存和销毁秘密。
76、(三)机关各业务科室、职能部门领导干部开会、学习带回的文件,一律由本科室兼职保密员负责登记、整理,按时间要求归档。
77、①第四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7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79、第七条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80、销毁密件、密品,必须履行登记手续,须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严禁私自销毁密件、密品。销毁时应确保密件、密品的内容无法还原。以电磁方式记录国家秘密内容的密件、密品,应当彻底销毁,必要时应采取覆盖、粉碎、烧毁或化学腐蚀等方式销毁。销毁密件、密品应有有关人员在场监销,并由监销人员和销毁人员共同签名。禁止将密件、密品作废品出售。销毁大宗密件、密品必须送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单位销毁。
81、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达秘密事项;不携带秘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82、第三十三条军事禁区和属于国家秘密不对外开放的其它场所、部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决定对外开放或者扩大开放范围。
83、第四十七条机关、单位对违反保密规定的人员不依法给予处分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议纠正,对拒不纠正的,提请其上一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该机关、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84、(二)借阅、查询密件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在机要室内进行,查询人要在登记本上签字后方可查阅。绝密级文件、资料和密码电报不得抄录、复印、拍照、录像等,因工作需摘抄的,要履行审批手续;摘抄时只能抄录有关内容,不得抄录日期和编号。
85、第二十六条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
86、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87、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
88、第五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89、第十一条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它中央有关机关规定。
90、一、保密守则
91、(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
92、不该带的秘密不带。
93、第四十二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案件查处工作,对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94、在处理涉密文件、信息时,不得有无关人员在场。
95、一、进一步强化“三大管理”
96、各部门年终清退与本部门无关的并无保存价值的文件和一些刊物,必须进行销毁或碎纸处理,不得擅自出售。
97、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98、)组织、参加涉密会议时应遵守有关的保密规章制度。
99、第九条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100、保密工作管理制度
101、资料保密承诺书
102、)收发、传递密件、密品时应当遵守有关的保密规章制度。
103、五、加强印章使用管理
104、抓好保密工作,教育是基础,监管是重点,要根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对其进行有效监管,突出重点,推动保密工作落实。
105、(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106、第三条凡上级发来的和我开发区制发的标明密级的文件、资料及刊物,应按规定的范围阅读和传达,不经原制发机关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扩大范围和翻印。需传阅或承办的密件,有关领导和承办人要做到及时阅批、承办,不得横传、积压。
107、第九条复印涉密文件一律到党委办公室办理复印,秘密文件、资料及发文部门规定不准翻印的文件,未经原发文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复印。
108、一、突出重点对象
109、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规定,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110、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1、第十条严禁在使用移动通信工具时谈论、收发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严禁在涉密会议的场所使用移动通信工具。
112、第八条国家绝密级、机密级文件、资料、音像制品、光盘等秘密载体应通过机要交通传递。确因工作需要需随身携带秘密级文件、资料等秘密载体外出的人员,一律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做到密件不离人,不允许携带密件探亲、访友或出入公共场所,以防泄露国家秘密。
113、第五十二条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制定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
114、二是重点营造保密宣传氛围。结合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在社党组会议、支部主题党日、周例会等会议及活动中传达学习保密工作,积极营造保密宣传氛围,增强干部职工保密意识,优化社机关保密环境。
115、第十六条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
116、第十八条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变更,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117、第二十五条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18、第五十一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保密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9、保密制度不属于涉密文件,是针对保密工作人员的管理制度。有些保密制度措施还需全民应知应会的,如:什么可说,什么不可说。什么可以打听,什么不可以打听。什么可做,什么不可做。…………
120、第十四条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不能降低密级使用,不再使用的应将其交党政办公室,统一销毁,并登记备案。涉密计算机改作他用或报废时,使用部门应报管委会同意,并将计算机硬盘进行低级格式化处理,销毁所有涉密信息。
121、(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122、涉密人员保密管理规定
123、涉密人员确因工作需要携带密件、密品外出时,必须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使密件密品处于有效的安全保障之下。携带密件、密品外出期间,不得办理无关事宜,不得进入商店、娱乐等不利于保密管理的公共场所。参加外事活动,不得携带密件、密品,确需携带的,须经公司领导批准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严禁擅自携带密件、密品出境,因工作需要携带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并采取周密的能保证安全的保护措施。
124、严格办案保密纪律,认真执行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保密规定,进一步建立和落实办案保密工作纪律及其责任制。加强对涉案材料、办案用计算机、移动存储设备(U盘、软盘、移动硬盘等)、密码传真机、手机的管理。
125、(十二)本制度由保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126、下发、批转秘密文件和涉案材料(领导批示件、批转信访件等),要严格登记制度,集中管理。
127、)制作属于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及其他物品和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及产品(以下简称密件、密品)时,应当遵守有关的保密规章制度。
128、业务谁主管,保密谁负责。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对本单位保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对本单位保密工作负组织领导责任;分管有关业务工作的领导对所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129、(九)机关各科室购买软盘、计算机及维修计算机须由党政办公室严格把关,存有保密数据和文件的软盘一律不得带回家或各科室相互借用。
130、军事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131、(二)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它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132、第四条各种密件应指定专人管理,查阅文件、档案必须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要有人监督。
133、第四十五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密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予以收缴。
134、对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或相关规定需要具体化的,如定密授权、定密责任人确定、国家秘密变更和解除程序等,进一步细化、规范,实现与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效衔接。
135、六、不准在与互联网连接的计算机上处理涉密文件;
136、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或者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137、不该说的机密不说
138、第五十三条本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139、(八)本机关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国际互联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络相连接,必须加强管理,并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互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的学习。
140、四、加强密码设备的管理
141、(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它公共信息网络的;
142、一是重点抓好保密教育这个环节。保密教育是保密工作中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一项常讲常抓但也常出问题的工作,在保密教育的过程中,领导干部一定要把道理讲深讲透,不能一味地强硬地提要求,要让大家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要讲清“为什么这么做,不这么做有什么危害”,让所有人树立“保密是基本素养,保密就是保自身安全,就是保家庭幸福”的意识,从而确保保密教育能够入脑入心。
143、保守国家秘密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起码准责。
144、)销毁密件、密品时应当遵守有关的保密规章制度。
145、保密工作条例
146、(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147、涉密人员不得引带无关人员进入涉密会议场所。会议文件的分发必须登记。会议结束时,要对与会人员住所进行清查,以防文件丢失。会议允许与会者带回的密件,必须及时交单位保管。
148、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149、第一条为保守国家和公司秘密,加强公司的业务管理,确保公司文件、业务资料的有效利用,制定本条例。
150、根据“上网不涉密、涉密不上网”的要求,各室用于文字处理的计算机必须做到专机专用,一律不准直接或间接与其他机关网、国际互联网连接。非本委局机关工作人员严禁使用本单位计算机。严禁在上互联网的计算机存储、制作、传递、使用涉密文件、信息、数据以及内部资料。
151、第十九条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
152、进一步加强涉密文件的管理规定
153、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154、第二十三条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级保护。
155、二、加强秘密文件印制、传递、借阅、归档管理
156、第四十四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机关、单位遵守保密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有关机关、单位应当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机关、单位存在泄密隐患的,应当要求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对存在泄密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对严重违反保密规定的涉密人员,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并调离涉密岗位;发现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督促、指导有关机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57、“积极防范”,是做好保密工作的前提。一方面强调把工作的立足点和着力点放在预防上,主动地把工作做在前头,最大限度地增加国家秘密的安全系数,消除隐患。
158、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对在保密期限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对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确定保密期限。提前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159、(五)绝密级文件不得复印,确因工作需要复印的,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并经制发机关批准。复印件要视同原件密级进行管理。绝密级文件不得通过传真机传输。
160、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161、加强网络保密管理。加强网络核查分类指导,严格区分涉密与非涉密网络。指导机关、单位涉密网络申报测评审批和风险评估工作。推进电子政务内网保密管理,规范涉密单机管理,严肃查处非涉密计算机违规处理涉密信息行为。完善保密技术检查监控平台建设,推进党政机关互联网安全接入工程保密设施建设。加强机关、单位互联网门户网站保密检查和技术监管。
162、涉密文件信息资料保密管理制度
163、一是重点抓好保密责任落实。把保密工作列入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成立并及时调整充实本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印发保密工作要点,进一步完善保密管理制度,明确负责日常保密工作实施协调人员,形成工作闭环。
164、切实加强对领导同志批示件的管理,个人不得保存领导同志的批示件。
165、不带秘密载体探亲、访友、旅游。
166、第一条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167、第六章附则
168、二是抓好其它重点部位。应该看到,随着信息技术的发达,窃密的技术手段也越来越先进,发生失泄密的隐患也就越来越大,可能发生失泄密的场所也越来越多。比如说办公室、会议室等等,因此,要抓好保密工作,一定要重点注意这些部位,保密十条规定里有一条叫“不在公开场所谈论秘密”,应该理解为“不在可能发生失泄密的任何场所谈论秘密”,教育好所有人,一定要具备这个意识。
169、涉密载体、涉密设备或配件(计算机、软盘等)的报废,需书面报请委局保密领导小组批准,由办公室处理,不得随意处置或丢弃。涉密存贮设备的销毁由办公室实施,在委局保密领导小组监督下实行不可恢复性销毁。
170、使用密件、密品要严格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办理,不得擅自扩大。阅读密件必须在办公室或阅文室等有保密保障的地方进行,传阅密件应有登记手续,不得由传阅人直接横传给他人,不得擅自留存传阅的密件。传达密件内容时,不得使用无线话筒等无保密保障的设备。必须对听传达的人员规定保密纪律,对是否可以记录、录音、录像应事先申明。借用密件、密品时,应当持有效证件,履行借用手续,用毕后及时归还。
17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涉密文件管理的要点是:专人保管、清晰登记、统一管理、集中销毁;传阅不过夜,严禁私人保管和复印。
172、第四十条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它公民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机关、单位。机关、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作出处理,并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173、二、不准非涉密人员以任何理由、途径非法知悉秘密;
174、(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175、第五条为确保密件的安全,秘密文件、资料必须存放机要室或铁制文件柜内,并做到经常清点、核对;存放保密文件、资料也必须配置专柜,符合保密要求。
176、一、不准涉密人员随意向任何组织和个人泄露秘密;
177、(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178、不在私人书信中涉及秘密。
179、(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
180、涉密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181、②第七条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182、(七)在互联网及其它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183、)携带密件、密品外出时应当遵守有关的保密规章制度。
184、涉密文件保密制度
185、保密文件管理规定
186、(二)从国家秘密运行过程划分。保密工作的内容是指围绕国家秘密制作产生、传递、使用、存储、保存、销毁整个过程所展开的一切保护行为和所采取的全部保护性措施。具体包括确定国家秘密、保护性地使用国家秘密、管理和保存国家秘密、解除和销毁国家秘密等全部活动。
187、第二条所有秘密、机密、绝密文件(资料)均应由专人保管,认真登记,妥善放置保管。
188、突出重点对象,就是要根据所涉及秘密的程度区分人员的重要程度,涉密程度越深,发生失泄密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就会越大,因此,在保密工作所涉及的各类人员中,对这些核心涉密人员,必须采取更严格的管理措施,给予重点“照顾”。
189、(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190、第五十条互联网及其它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
191、(四)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192、不该看的秘密不看。
193、抓好定密管理工作。开展定密工作指导,促进定密工作规范化建设,认真落实定密管理制度。推进县级党政机关定密责任人确定、培训和管理工作,治理定密随意、不确定保密期限、只定不解等乱象问题。
194、第二十四条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95、不该说的秘密不说。
196、不得在计算机硬盘中存贮机密级以上文件,秘密级文件必须采取加密措施。
197、保密工作就是从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出发,将国家秘密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和时间内,防止被非法泄露和利用,使其自身价值得到充分有效地实现所采取的一切必要的手段和措施。简言之,是指与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密切相关的保守国家秘密的一切活动。它包括保密立法,保密宣传教育,建立健全保密规章制度,研制、开发和应用先进的防窃密、泄密的技术设备,依法进行保密检查监督,追查处理泄密事件,以及开展保密工作的理论研究等活动等。
198、第二十九条机关、单位公开发布信息以及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服务进行采购时,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199、一、不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200、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201、存贮有涉密文件、信息的移动存贮设备(软盘、U盘、移动硬盘等)必须标明密级,并按同级密件属性进行保管和传输,同一移动存贮设备中存有不同密级文件的,按其存贮最高密级文件标密级;存贮过涉密文件的移动存贮设备,即使已删除文件或格式化,仍需按其密级进行保管和传输,严禁将其带出机关或办案点。
202、第三十二条机关、单位应当将涉及绝密级或者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机构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将集中制作、存放、保管国家秘密载体的专门场所确定为保密要害部位,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
203、三、突出重点环节
204、第三十五条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按照涉密程度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205、领导干部保密守则“十不准”
206、第十五条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
207、不该问的秘密不问。
208、第六条对秘密文件、资料,从拟稿到审查、修改、签发均要保守秘密。打字、文印室是机要重地,印制秘密文件要专人负责,打印完的文件及时送出,未完的工作件要妥善收存,废弃文件要集中收存、统一销毁,个人不得利用废弃纸张另作私用或不经清理出售,严防失泄密。非打字、印刷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文印工作场所。
209、严格秘密文件借阅登记,规定借阅时间,控制“密级”文件阅知范围,特别是对标有“密级”文件的外借,须经分管机关的副书记批准。
210、)保存密件、密品时应当遵守有关的保密规章制度。
211、(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它秘密事项。
212、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在其工作范围内按照规定的权限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
213、严禁个人私自保存密件、密品。保存密件、密品必须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场所及设备。应当归档的密件,要按照《档案法》规定及时立卷归档或移交档案部门保存。
214、委局所有印章必须明确专人管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按要求登记备案。纪委、监察局印章、纪委机关党支部委员会印章由办公室保管,使用由分管机关副书记审批。纠风办印章由纠风室保管。县纪委、监察局(含纠风办)印章使用涉及重大事项的报书记签批。各室印章使用管理由各室驻室常委负责。
215、第三条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监督执行保密法律法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主管业务方面的保密规定。
216、第三条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217、第二十条机关、单位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218、(十)保密领导小组半年检查一次全机关保密工作,年终进行保密工作总结,对查找出的不足,限期改正,对问题严重的科室或个人进行严肃处理。
219、(七)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本人所掌握的国家、单位秘密,不准在私人交往中泄露国家、机关秘密。对外提供涉及本单位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秘密,批准人员应向本单位保密领导小组通报有关情况。严禁在无保密装置的有线、无线电话及私人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220、第十五条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的维修,应保证所存储的国家秘密信息不被泄露。
221、一般都不是,但如果规定中摘抄了某秘密文件内容,就要定密了
222、重点部位就是涉密程度较深的部位,这些部位涉密程度较深,发生失泄密的概率也较大,因此,一定要把这些部位管理好。
223、一、加强办案保密工作,严防失泄密事件发生
224、(一)从工作目的划分。保密工作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预防国家秘密被泄漏、被窃取。即制定保密法律制度、实施保密管理措施、采取保密技术防护,形成保护国家秘密的综合防护体系,防止国家秘密从内部泄露和被外部窃取。二是打击惩治窃密泄密行为。即对发生的窃密泄密事件、案件按规定程序组织查处,采取补救措施,追究行为人的责任,针对窃密泄密行为发生的原因,查找漏洞,消除隐患,改进防范措施,防止窃密泄密行为再次发生。
225、保守国家和机关秘密,维护本单位的安全和利益,保障各项事业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226、(五)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227、秘密文件传阅由专人传递,并严格限制在规定的范围之内,不得扩大。文件传阅夹内的文件不得拆散、取出。传递人员要随时掌握其流向,传阅完毕后及时清点收存。
228、涉密文件信息资料保密管理规定相关文章:
229、四、不准将涉密计算机接入互联网;
230、三、不擅自或指使他人复制、摘抄、销毁或私自留存带密级的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复印并按规定请示批准复印的,复印件应按同等密级文件管理;
231、绝密级文件原则上不出办公室,不得携带外出。需要承办部门带回办理的密件,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用后及时归还;造成失密事故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232、(十一)严格控制各项国家秘密和知悉范围,因工作需要扩大知悉范围的,须经领导批准。
233、第十三条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
234、从国家秘密的等级考虑,密级高的、对国家安全和利益影响大的是保密工作的重点,例如绝密级的国家秘密(通常所说的"核心秘密"),就是保密工作的重点,必须确保。另从国家秘密分布状况来说,国家秘密集中的地区、部门、单位和部位是保密工作的重点。
235、第十七条机关、单位对承载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以下简称国家秘密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
236、二、不在无保障的场所阅办、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237、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238、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239、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做到: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不在私人通讯中涉及秘密;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秘密;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资料;不在普通电
240、第十条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241、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242、不该说的秘密不说。2、不该问的秘密不问。3、不该看的秘密不看。4、不该带的秘密不带。5、不在私人书信中涉及秘密。6、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7、不用普通邮电传送秘密。8、不准使用未加保密装置的传真机传递涉密文件资料与信息。9、不准擅自复制、摘抄、销毁和私自留存涉密文件资料。10、不准将涉密文件资料、涉密计算机带出办公室或家中处理涉密文件。
243、第三条总公司办公室是公司保密工作职能部门,负责总公司并指导下属公司的保密工作,进行保密教育,调查处理失密、泄密事件。第四条11系统每个职工均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和制止他人泄密的权利。
244、处理有涉密信息的计算机必须设置开机密码,涉密文件必须在文中标明密级,密级与正文不得分离。
245、其次,依法治密要“升级”,全面提升新形势下保密依法行政工作水平。栗战书同志指出,保密依法行政是依法管理国家秘密、推动保密工作转型升级、实现保密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保证。
246、第二条公司秘密即指涉及公司利益、依照一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内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247、第二十七条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印制、发行,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公共信息网络及其它传媒的信息编辑、发布,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248、第四章监督管理
249、严格遵守“四不准”。不准打听、了解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举报情况和案件情况;不准传播案情或者向案件当事人和其他涉案人员及其亲友传递消息;不准泄露、扩散有关举报材料、私自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人的情况和举报材料的内容;不准未经批准,擅自在新闻媒体上披露正在查处的案件情况。
250、.保密检查工作的重点是:保密检查是否有计划和有落实的措施;对所属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和人员执行保密法规、制度的情况是否进行了有效的检查;对保密工作部门和上级机关检查本机关、单位保密工作后提出的改进意见和要求,是否认真研究和采取了整改措施。
251、第十二条涉密信息和数据必须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采集、存储、处理、传递、使用和销毁。
252、第十六条计算机信息系统打印输出的涉密文件,应按相应的密级文件进行管理。
253、涉密人员不得在私人交往、私人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不准在无保密保障的电话中谈论国家秘密,不准引带无关人员进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和军事禁区。
254、第六条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255、第三十八条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256、计算机房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进入机房必须进行审批和登记制度,确定专人负责计算机的应用管理。凡秘密数据的传输和存贮均应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录有文件的软盘信息要妥善保管,严防丢失。
257、保守国家秘密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是每位国家工作人员的义务和职责,各部门工作人员必须严守党和国家的秘密,遵守,按照《保密法》规定程序依法办事。
258、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的方针是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
259、)使用密件、密品时应当遵守有关的保密规章制度。
260、最后,管理方式要“升级”,积极推动保密工作由传统粗放型管理向现代精准化管理转变。当前,网络化信息化快速发展,保密领域由机关单位拓展到社会、市场,由传统物理空间拓展到数字空间,保密工作职能也相应延伸到服务、促进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保密防范难度空前加大,管理任务异常艰巨,这些都迫切要求保密工作在管理方式上寻求创新和突破。
261、制作密件、密品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必须在有保密保障的地方进行,严禁将密件、密品委托给私营企业、外国企业、外资企业和个体户制作;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数量制作,不得多制、私留;必须按照相关的定密规定和保密期限、密级标定的规定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并做出标识,报保密管理部门后,由公司保密委员会审批;制作过程中形成的中间材料和残次品,如草稿、修改稿、签发稿、清样或半成品、底片、废品等,凡需保存的,必须按正式密件、密品同样的保密措施予以管理;不需要保存的,按密件、密品规定及时销毁。
262、第七条上级下发的涉密文件、资料及党工委、管委会印发的秘密文件、内部资料不得作废纸处理,也不得擅自出售给废品收购部门和个体商贩,要对应销毁的涉密文件资料进行统一造册,交党政办后按程序处理。
263、七、不准使用具有无线上网功能的计算机处理涉密文件;
264、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265、文印室属委局机关保密重地,应控制进入文印室人员。室内工作人员要谨慎处理各类文件、材料,注意保存原件和安全保密工作。计算机、复印机、激光打印机、轻印刷设备维修人员进入文印室要进行严格监督。
266、三、加强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管理
267、)复制、摘抄、汇编密件时应当遵守有关的保密规章制度。
268、(二)不该问的机密,绝对不问。
269、(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
270、不在非保密场所阅办、谈论秘密。
271、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272、从知悉和掌握秘密人员来说,领导干部、涉密人员,特别是涉及国家秘密的要害部门(部位)的人员是重点。不同地区的不同部门和单位,在不同的时间,涉及国家秘密的多少会有不同,因而各地区、各机关、单位在开展保密工作时,要根据不同的情况确定工作的重点。
273、对各个渠道收到的密件,由专人负责进行登记、签收、传阅、借阅、销毁,无关人员不得拆封。由领导亲启的信访件只能由领导本人拆阅。
274、密件必须经制发机关批准。非机要部门不得复印密码电报。禁止在无《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的营业单位复制密件。复印密件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复印件视同原件管理,复制密件或者摘录、引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汇编国家秘密文件,需经有批准权的机关批准。
275、第十二条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276、便携式计算机必须专人保管,不得横传或将其放置在未加保密措施的地方。使用人更换时必须做好交接手续。
277、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278、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279、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
280、任用、聘用涉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281、第四十九条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282、(六)对绝密的机关秘密文件、资料或其它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非经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上级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须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283、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施、设备中保存,并指定专人管理;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284、保密守则十不准
285、涉密载体、涉密设备或配件的维护、更换、维修由办公室负责,事先必须进行消磁处理,严禁私自拿出单位维修。请外单位技术人员到机关维修或维护涉密计算机或网络,必须登记并有专人监督。
286、二、突出重点部位
287、(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288、第一章总则
289、第四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290、(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291、第十四条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292、第三十七条涉密人员出境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有关机关认为涉密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得批准出境。
293、第十三条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应按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密级,并按照相应的文件进行管理。
29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295、(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它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296、所有秘密文件、有关汇报材料的打印,都必须按照领导批准的发送范围计算印刷份数,不得擅自多印多留。打印过程中形成的清样、废纸,应及时销毁。复印、翻印、摘录秘密文件必须经过批准,并将复印、翻印件同正本文件一样保管。
297、建立健全收发文制度,各科室要有专人负责履行文件登记、管理和清退工作,发现属于国家秘级文件资料丢失、被窃、泄密时,必须立即报告,及时追查,力挽损失。
298、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299、(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300、二、电子文件的密级按其所属项目的最高密级界定,其生成者应按密级界定要求标定其密级,并将文件存储在相应的目录下。
301、收发密件、密品都必须履行登记、编号、签收手续。签收时必须逐件清点、核对;分发必须严格按规定的范围分发,不得擅自扩大范围;传递、运输密件、密品必须交由专门的部门(如机要通信、机要交通部门等),不得通过普通邮政邮寄或交给无关人员捎带;自己传递、运输时,要选择安全的交通线路和交通工具,采取严密的保密措施;向境外邮寄、携运密件、密品时必须通过外交信使传递或按有关密件、密品出境管理规定办理。
302、根据保密法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的原则,《规定》设计了较为科学、严谨的定密制度,如明确定密依据和禁止定密事项,规范定密授权特别是主动授权行为,明确机关、单位及其定密责任人职责,建立定期解密审核制度,强化定密监督和法律责任等,从制度上推进机关、单位准确、规范定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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