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三条功勋荣誉表彰奖励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2、荣誉性纪念章一般应当向参与过该项工作的全体人员颁发。
3、表彰奖励名称一般冠以本地区、本系统称谓,并与国家国家荣誉称号,以及国务院荣誉称号相区别。
4、第三章 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勋章和荣誉称号
5、(一)丧失基本政治条件的;
6、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评选奖励制度,激励广大专业技术人才积极投身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事业,凝聚力量加快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才奖励办法〉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7、第八章 附 则
8、第五条省优专家奖评选对象不受年龄、学历、身份、户籍、国籍等限制,应当具有高级职称,必须在我省工作满1年或柔性引进受聘满2年以上,且评选当年仍在岗工作。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已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不参加评选。
9、第三十一条中央和国家机关联合国家表彰奖励主管部门开展的表彰奖励,应当事先将工作方案报国家表彰奖励主管部门审核后联合组织实施。
10、部门和地方表彰奖励评选程序,参照国家级表彰奖励程序执行。
11、(四)受到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12、(四)在农业生产第一线从事优良品种繁育、技术开发推广等工作中,贡献突出、效益显著、享有较高声誉,经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可,达到省内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的工作者;或是获得省部级成果奖两项以上的主要获奖人。
13、第三十二条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可以按有关规定单独或者联合向参与特定时期、特定领域重大工作的个人颁发荣誉性纪念章。
14、第十三条国家在国庆日或者其他重大节日、纪念日,举行颁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的仪式;必要时,也可以在其他时间举行颁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的仪式。
15、第三章评选程序
16、第十一条评选。省委人才发展局组建省优专家奖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选委员会”),对各市县各部门的推荐人选进行综合评选。评选委员会根据评选奖励名额,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从获得同意票数超过评委人数半数以上的推荐人选中按得票数多少提出拟奖励人选建议名单。
17、第十八条省优专家奖评选工作实行回避制度,与申评人选有近亲属或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评选委员会成员和工作人员。
18、第十五条国务院设立荣誉称号,授予在建设和捍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具有崇高精神风范,以及在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完成重大专项任务等工作中表现特别突出、事迹特别感人,群众公认的个人和集体。
19、(一)制定方案。承办单位提出工作方案,按程序报批。
20、评选委员会成员和工作人员在评选活动中存在受贿、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反评选制度及影响评选公正的其他行为的,终止其参与评选工作,并依纪依法予以处理。
21、第三十六条设立党、国家、军队功勋簿。“共和国勋章”、“七一勋章”、“八一勋章”、“友谊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党、国家、军队根据需要设立的其他勋章获得者,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单独或者联合授予荣誉称号的个人和集体及其功绩应当记载于功勋簿。
22、第三十七条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按照规定享有相应待遇。
23、(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奖励。
24、第二条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授予,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和开展表彰奖励,中央和国家机关、县级及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省级工作部门等面向社会或者本地区、本系统开展表彰奖励,适用本条例。
25、(四)复审。国家表彰奖励主管部门、有关方面组织复审,根据需要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后,组织公示,按程序报批。
26、第十四条党中央设立“七一勋章”和荣誉称号,中央军委设立“八一勋章”和荣誉称号,分别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军队功勋荣誉表彰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27、《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军队功勋荣誉表彰条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8、(三)初审。国家表彰奖励主管部门、有关方面初审同意后,省部级推荐单位负责对推荐对象征求公安等部门意见。其中,对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管理权限还应当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对企业及其负责人还应当征求环境保护、工商、税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意见,并组织公示。
29、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向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授予“共和国勋章”、“友谊勋章”、国家荣誉称号奖章,并签发证书。
30、第四条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统筹协调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
31、(七)长期工作在防病、治病、保健第一线,技术精湛,经同行专家确认达到省内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并已被采用和证明可成功治愈该领域疑难、危重病症的;或在全省范围内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疾病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或在我省医疗、护理、中医药领域开拓、应用、发展新技术起到关键作用的;或在基层积极推广适宜技术,开展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在解决基层群众看病就医问题和为基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卫生人才。
32、国家表彰奖励主管部门负责国务院荣誉称号和表彰奖励的组织实施,负责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开展表彰奖励的评选等工作,负责表彰奖励工作的综合管理、政策制定、监督检查等。
33、(五)其他应当取消省优专家荣誉称号的情形。
34、第八条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均可向所在单位申请参加省优专家奖评选,并提供下列材料:
35、第二十二条对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道德品质高尚,群众公认的个人和集体,可以给予国家级表彰奖励。
36、第三十条部门和地方的表彰奖励定期开展,一般每5年开展1次。特殊情况可以开展及时性表彰奖励。
37、(一)海南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奖申报表;
38、(十)在其他专业技术领域中,作出突出贡献,产生重大影响,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
39、(五)在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旅游、生态环境保护和企业现代化管理等领域,为解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提供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科学理论依据,或采取的管理技术达到省内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被政府或行业采纳后取得显著效益,得到同行公认具有突出贡献的人员;或积极推动企业改革,引进新技术,开拓新市场,企业发展卓有成效,利税大幅度增加的企业管理人员。
40、(二)个人事迹材料;
41、第六条省优专家奖评选对象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和不断创新的科学精神,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42、第二十六条国务院对在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促进口外交流合作中贡献特别突出的外国人,可以给予表彰奖励,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43、建立困难帮扶机制,设立专项基金,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及时予以救助。
44、第一条为了健全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褒奖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凝聚力和感召力,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等,制定本条例。
45、国务院可以直接决定授予荣誉称号。
46、第十条部门推荐。市县党委人才发展局和省直部门按照评选条件和推荐名额,对单位申报人选进行初评,并在按规定征求公安、税务、计生等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择优提出本市县本部门的推荐人选,经所在市县党委或所在省直部门党组(党委)同意后,向省委人才发展局推荐。
47、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的“主要获奖人”是指获一等奖排前2名者、二等奖排第1名者、三等奖为独立完成人。
48、第四章表彰和管理
49、(2020年9月14日中共海南省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2020年9月23日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50、第四十条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影响恶劣的,或者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骗取功勋荣誉表彰的,应当按规定程序撤销其所获功勋荣誉表彰奖励。
51、(一)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
52、第十七条推荐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协助骗取省优专家奖的,取消其推荐资格,并对相关责任人依纪依法予以处理。
53、第十九条授予国务院荣誉称号,应当举行专门的颁授仪式,向荣誉称号获得者颁发奖章、证书。
54、第二十四条国家级表彰奖励分为定期表彰奖励和及时性表彰奖励。定期表彰奖励项目一般每5年开展1次。对在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完成重大专项任务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者集体可以给予及时性表彰奖励。
55、第四十五条中央和国家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56、任何人不得出售、出租证书及勋章、奖章、奖牌、纪念章或者将其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57、第三十五条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省级党委和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可以颁发荣誉性纪念章。
58、第二十七条中央和国家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省级工作部门对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模范遵守宪法法律,道德品质高尚,事迹突出,群众认可的个人和集体,可以给予表彰奖励。
59、第三十八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及表彰奖励主管部门等应当给予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关心和帮助,开展走访慰问、培训交流、休假疗养等活动,可以邀请其参加重要庆典和重大活动。
60、(二)推荐。有关单位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和集体,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推荐意见,并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无异议后,逐级上报。
61、第二十条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可以联合授予荣誉称号。
62、第五条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为国家最高荣誉。
63、第四十一条对被撤销功勋荣誉表彰奖励的个人,应当收回其证书及勋章、奖章等,撤销因获得荣誉而享有的相应待遇,并追缴其所获奖金等物质奖励;对被撤销荣誉称号表彰奖励的集体,应当收回其证书和奖牌。
64、(三)获得省优专家奖后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或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的;
65、第二章评选条件
66、国家表彰奖励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提出国务院荣誉称号初步建议人选。
67、(六)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工作第一线,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中发挥了重大作用,其创新教育理论或教学方法,经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鉴定并普遍推广,成效显著并被同行公认,享有较高声誉的教育工作者;或是省部级教育教学成果奖两项以上的主要获奖人;或是“双一流”建设学科的带头人。
68、第一章总则
69、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
70、第四十四条生前作出突出贡献符合本条例规定授予功勋荣誉、给予表彰奖励条件的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施行后去世的,可以予以追授。
71、(八)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成绩彰著,对我省精神文明建设作出突出贡献,在省内享有较高声誉,并获得国家专业最高级别奖的主创、主演、主编(导);或是省部级成果奖的主要获奖人。
72、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2017年8月8日起施行。
73、(1)通报表扬;
74、第一章 总 则
75、第十八条国家表彰奖励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方面的初步建议,经过资格审查、评选、考察等环节,提出国务院荣誉称号获得者建议人选,报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总理签发荣誉称号证书。
76、(二)在社会科学研究中,成绩卓著,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在学科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享有较高声誉,且是国家“五个一工程”奖、其他社科类国家级奖的主要获奖人;或是省部级优秀精神产品奖、社科类成果奖两项以上的主要获奖人;或是在国家核心期刊或国家一级学术刊物上发表10篇以上学术论文,或公开出版3部以上有较大理论价值或学术价值的专著或译著的作者(合著前2名)。
77、海南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奖评选奖励实施办法
78、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进行国事活动,可以直接授予外国政要、国际友人等人士“友谊勋章”。
79、(三)公开、公平、公正;
80、第五章附则
81、第十三条报批。拟奖励人选建议名单公示无异议的,经省委组织部审核,由省委人才发展局按程序报请省委、省政府审批,形成正式奖励人选名单。
82、国家荣誉称号一般通过评授产生,特殊情况下可以由党中央直接提出并按程序随时授予。一般每5年授予1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逢五、逢十”周年时进行,有需要时可以及时授予。
83、第三十三条荣誉性纪念章名称应当冠以体现特定时期、特定领域重大工作特点的限定词,一般不分级分类。
84、(五)决定。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表彰人选,发布表彰决定,并颁发奖章、奖牌、证书等。
85、第三十九条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应当珍视并保持荣誉,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维护声誉。
86、(二)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87、第二十九条市、县级党委和政府,省级工作部门等市县级表彰奖励项目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等,应当经本地区省级党委和政府批准。
88、第二条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在海南省人才奖下设“海南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奖”(以下简称“省优专家奖”),授予在各领域为海南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
89、第十九条省优专家奖奖金从省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列支,按照海南省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按实核拨,专款专用。
90、第十六条省优专家奖获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取消其荣誉称号及相关待遇,由省委人才发展局收回荣誉证书:
91、(四)依法依规、坚持标准、从严掌握;
92、第八条国家荣誉称号的名称一般冠以“人民”,如“人民英雄”、“人民卫士”、“人民科学家”、“人民艺术家”、“人民教育家”等,也可以使用其他名称。具体名称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决定授予时确定。
93、第七条省优专家奖评选工作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由省委人才发展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按照“个人申请、单位申报、部门推荐、评选、公示、报批”评选流程开展。
94、第四十六条本条例由国家表彰奖励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95、第二十八条中央和国家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等省部级表彰奖励项目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
9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见义勇为人员表现和贡献,给予下列单项或者多项奖励:
97、第四十三条科学技术奖励活动,按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有关规定办理。
98、第十四条对省优专家奖获奖人员颁发荣誉证书,给予每人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万元(免征个人所得税)。
99、第十七条国务院荣誉称号采取提名方式产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和国家机关,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向国家表彰奖励主管部门提出国务院荣誉称号初步建议人选。
100、(二)采取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侵犯知识产权等不正当手段而获得省优专家奖的;
101、第十二条公示。省委人才发展局将拟奖励人选建议名单在省内主要新闻媒体或海南人才工作网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间,对公示有异议的,由省委人才发展局负责进行调查核实,并按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102、第六章 纪念章
103、第六条国家勋章包括“共和国勋章”和“友谊勋章”。
104、第九条单位申报。申请人员所在单位在认真核实申报材料和充分听取群众、同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本单位申报人选。经公示无异议后,向所在市县党委人才发展局申报。省直部门所属单位,向省直部门申报。
105、(六)备案。国家表彰奖励主管部门将表彰名单报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备案。
106、市级党委和政府表彰奖励项目每年不超过2个,县级党委和政府表彰奖励项目每年不超过1个,省级工作部门表彰奖励项目每年累计不超过20个。
107、第三条省优专家奖每2年评选一次。每次奖励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0人,不重复奖励。无符合评选条件者可空缺。
108、第四十二条对擅自举办功勋荣誉表彰奖励活动、借功勋荣誉表彰奖励活动收取费用或者营利的,以及在功勋荣誉表彰奖励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者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109、第七章 待遇和管理
110、第四章 国家级表彰奖励
111、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省委人才发展局承担。
112、(3)授予荣誉称号;
113、第四条省优专家奖的评选坚持以德为先、突出业绩和贡献导向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114、见义勇为证书可以获得奖励和特殊权益保护。
115、第十五条省优专家奖获奖人员遇工作调动、解聘、辞职、退休、去世或被纪检监察、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所在单位要及时向各级党委人才发展局报告。
116、第九条“共和国勋章”通过评授和普授两种方式产生,特殊情况下可以由党中央直接提出并按程序随时授予。评授指评选授予,按设定条件好中选优,评选确立,一般每5年授予1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逢五、逢十”周年时进行,有需要时可以及时授予。普授指普遍授予,根据特定历史时期的任务、特点确定基本条件,凡符合基本条件的参与者、参加者均可授予。
117、第二章 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
118、见义勇为荣誉证书应该是非常有作用的。当你遇到困难的时候。你在档案里有你见义勇为这种事迹,就是找工作都是非常容易的。见义勇为证书的级别(省级、市级、县区级、社区级),级别太低就没太大的实际用途,当然说有用,是一种正能量和荣誉;说没用,是大多用人单位都不重视。考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时,可以作为证明资料,也不能为加分依据。
119、(三)个人主要业绩成果、获奖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其他证明材料。
120、第二十五条国家级表彰奖励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121、第五章 部门和地方表彰奖励
122、第十条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建议人选,报请党中央同意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程序作出决定。
123、“友谊勋章”授予在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促进中外交流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中作出杰出贡献的外国人。
124、(2)颁发奖金;
125、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
126、第三十四条纪念章作为荣誉性纪念,重在精神鼓励,不享有有关待遇。
127、(一)在自然科学研究中,理论上有重大发现、突破或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新,且是国家科技进步、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获奖人;或是省部级科技进步、科技成果转化奖两项以上的主要获奖人;或是获国家发明专利三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其专利实施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28、年前(含1998年)选拔的省优专家享受的相关待遇按原标准和渠道解决。
129、“共和国勋章”授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保卫国家中作出巨大贡献、建立卓越功勋,道德品质高尚,群众公认的杰出人士。
130、(九)在教练执训工作中,为我省体育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且培养出3个以上运动员或培养带领运动队获全国及以上重大体育比赛冠亚军的教练员。
131、第十六条国务院荣誉称号采取不定期授予的方式,具体名称根据被授予对象的事迹特点确定。
132、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8月25日印发的《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海南省优秀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办发〔2004〕29号)同时废止。
133、第二十三条国家级表彰奖励名称一般冠以“全国”、“国家”等,具体名称可以根据被表彰对象身份和事迹特点确定。
134、(五)精神激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激励为主。
135、第七条国家荣誉称号授予在经济、社会、国防、外交、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领域各行业作出重大贡献、享有崇高声誉,道德品质高尚,群众公认的杰出人士。
136、(三)在承担省级以上重点工程建设及工业新产品新技术开发中,通过发明创造、技术革新,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达到省内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获得国家同行业最高奖项,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人员。
137、第二十一条国家级表彰奖励是指以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名义单独或者联合开展的表彰奖励。
138、天前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表彰大会后,我被这些事迹感动得心情久久不能平静,我为国税有这样的干部、劳模由衷感到骄傲,但对于以后来说,最重要的还是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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